推定死亡是否會發生代位繼承呢
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父母繼承子女的遺產還能代位繼承嗎
法律主觀:
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繼承方式:如果是繼承子女遺產的,按照遺贈協議、遺囑、法定繼承進行繼承。如果是 繼承父母遺產 的,由 被繼承人的子女 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父親先于兒子死亡現在兒子又死亡,還會產生代位繼承么
法律主觀:
兒子先于父親死亡孫子能代位繼承。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繼承人死亡的,可以由被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且前述所稱的直系晚輩血親包括子女。
法律客觀:
根據《 民法典 》第1133條: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 法定繼承人 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
法律主觀:
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遺產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比如說父親先于爺爺去世,孫子可以以代位繼承的方式繼承爺爺的遺產,但是代位繼承只發生法定繼承中,假如爺爺生前留有遺囑將自己的遺產指定給他人繼承,則孫子不能通過代位繼承的方式繼承爺爺的遺產。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代位繼承的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代位繼承的構成要件 代位繼承的構成要件: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沒有喪失繼承權。 特別注意兩點:遺囑繼承不適用代位繼承。僅遺產中應依照法定繼承的部分,才適用代位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父母去世可不可以代位繼承
法律分析:父母不在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兒子先于父親死亡孫子能不能代位繼承
法律分析:兒子先于父親死亡孫子能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代位繼承的時間有什么規定
法律分析: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這里的死亡包括三種情況:
1.自然死亡;
2.按法院的有關文書確立的宣告死亡;
3.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時按法律解釋推定的死亡。
繼承開始的時間,是計算繼承權最長訴訟時效的一個起點,根據我國最新《民法典》規定這個時效的期限為三年,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另外在代位繼承中,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才能引起代位繼承
法律依據:《繼承法》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繼承法》于2024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4年1月1日)
為什么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
法律主觀: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處理辦法是代位繼承。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繼承人死亡順序推定是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六條 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產、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