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以后還有放人的可能嗎(檢察院同意批捕還能取保嗎)
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公安局還能放人嗎
法律主觀:
檢察院批捕后能放人嗎 檢察院批捕后,是不能放人的,由公安機關履行逮捕程序。 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由立案偵查的單位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后,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 檢察機關根據《 刑事訴訟法 》規定的逮捕條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證據進行審查,檢察機關采取辦案人員閱卷,審查起訴部門的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的方法進行審查。對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審查批捕,應當交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檢察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對于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 對于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捕的決定,制作不批準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準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對于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通知后,對于被拘留的對象,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如果公安機關不同意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復議。如果公安機關的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在復議、復核期間,對于已經被拘留的對象,公安機關必須釋放。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如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必須糾正,并需要將糾正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對于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捕的決定,制作不批準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準逮捕的理由。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檢察院批捕還能放人嗎
檢察院批捕后,是不能放人的,由公安機關履行逮捕程序。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由立案偵查的單位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后,連同證據材料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
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這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有顯著不同。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檢察院批捕以后還有放人的可能嗎
法律分析:檢察院批捕還能放人。放人可以理解為無罪釋放和暫時不被羈押兩種情況。1.逮捕后經檢察院審查,不符合拘捕條件,或者經偵查或審判后證明無罪,予以釋放。2.取保候審,對符合相關規定,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可以隨傳隨到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繳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由逮捕變為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批捕以后還有放人的可能嗎
法律主觀:
檢察院批捕后一般不會放人,批準了就說明有 證據 證明 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事實,且采取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有采取 逮捕 措施的必要,這種情況下不會放人。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81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 刑罰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 證人 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檢察院批捕后有可能放人嗎
法律主觀:
是有可能的,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 逮捕 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 批準逮捕 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刑事訴訟法》規定,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 羈押 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 變更強制措施 。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批捕了還能放人嗎
檢察院批捕了還能放人。
檢察院批捕后能放人,如果證據不足是可以放人的。還可以要求補充偵查,補充后依然不足的,可以不起訴并釋放當事人。刑事案件立案后,檢察院以證據不足決定不批準犯罪嫌疑人,并不等于沒有犯罪事實發生,只要有犯罪事實,偵查機關就應當在立案后繼續偵查。
涉及刑事案件辦案流程:
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等措施。等待案件偵查審理清楚之后移送檢察院進行進一步的審查。
2、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移送過來的案件之后,繼續審查案件,看公安機關移交的資料是否齊全、犯罪事實是否已查清等等。若是事實清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決定,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決定是否開庭審判。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進行開庭審理并作出合理判決。
綜上所述,檢察院批捕后能放人,如果證據不足是可以放人的。還可以要求補充偵查,補充后依然不足的,可以不起訴并釋放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批捕后還有可能放出來嗎
法律分析:有可能。檢察院批準逮捕之后,如果發現逮捕不當,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也就是釋放被逮捕的人;如果在偵查中排除了被逮捕者的犯罪嫌疑,認定該犯罪嫌疑人無罪,也應立即釋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