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維權程序主要包括哪些
勞動爭議處理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1、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2、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3、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處理勞動爭議法定的必經程序通常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1、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協商程序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當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需要當事人自覺履行。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當事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和仲裁。
二、調解程序
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其它勞動爭議均可以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調解委員會應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結案,逾期未結案的視為調解失敗,當事人可以進行其它程序。 調解程序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仲裁程序
當事人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仲裁申請。如果當事人申請國企業調解程序,調解期間可以扣除,勝訴時效從調解結束之日起繼續計算。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由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訴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所謂"其它正當理由"須由仲裁委員會認定。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訴,即勞動爭議發生的縣、市、市轄區的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發生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轄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仲裁委員會受理。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30日。對于請求待皮,工傷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它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須報仲裁委員會申拆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應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訴訟程序
訴訟程序時處理勞動爭議的最后一道程序。以我國《勞動法》及《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政策性問題的復函》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即未經仲裁的勞動爭議,法院將拒絕受理。 勞動爭議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理。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依據《民事訴訟法》當事人若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包括( )、( )、( )和( )。
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包括( )、( )、( )和( )。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主要有四種,首先就是協商,其次是調解、仲裁、起訴。
1、調解程序。這里的調解程序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調解。調解程序并非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然而對于解決勞動爭議卻起著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對于希望仍在原單位工作的職工,通過調解解決勞動爭議當屬首選步驟。
2、仲裁程序。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3、訴訟程序。當事人如對仲裁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決定書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理和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審限為6個月,特別復雜的案件經審委員會批準可以延長。
勞動爭議的特征是什么:
1、勞動糾紛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勞動關系當事人,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
2、勞動糾紛的內容涉及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是為實現勞動關系而產生的爭議。
3、勞動糾紛既可以表現為非對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現為對抗性矛盾,而且兩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法》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勞動維權有哪幾種方式
勞動糾紛維權方式有:
1、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協商解決,也可以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2、勞動者需要先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提起訴訟。
公司不給工資怎么維權
申請勞動爭議調解程序如下:
1、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討要工資:
1、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2、勞動仲裁。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向法院起訴。勞動者有欠條的,可以直接攜帶身份證、欠條、起訴狀及副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支付欠款,但是單位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自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屆滿后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勞動維權的途徑一般包括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勞動爭議發生后,一般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后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假如你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你會通過哪些途徑進行維權
一、常見勞動維權途徑
1、協商
協商是指當事人在發生勞動爭議后,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爭議。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糾紛既省時、省力、省錢,也不會傷害相互之間的感情,有利于繼續和鞏固過去形成的勞動關系,有利于化解矛盾。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或者有過錯的一方改正錯誤,消除爭議。
2、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30日內提出。調解應當在30日內結束。到期未調結的,視為調解不成。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
3、仲裁
仲裁是指經爭議當事人的申請,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雙方發生的勞動爭議依法進行的評價活動。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書著重闡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并且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范圍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等。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師代理參加仲裁活動。仲裁委員會一般會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60日內(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作出裁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4、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適用民事程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如果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期限一般為3個月。需要注意的是,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5、監察舉報投訴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勞動者發現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如果該勞動行政部門執法不當或勞動者對處理結果不服,勞動者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6、信訪
勞動者在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還可以通過信訪的方式,向各級工會、婦聯以及政府信訪部門反映。
二、常見的勞動糾紛維權渠道
1、社保稽核部門
在公司開設了社保賬戶的前提下,如果沒有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繳納險種不全、未按照工資基數繳納社保,勞動者到該部門投訴補繳社保或補繳社保基數差。
換言之,公司未按照相關社保法規,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要求補繳“五險一金”中的“五險”這類訴求,就通過這個渠道維權。
2、公積金管理中心
如果公司不給員工繳納公積金,勞動者就可以通過這個渠道補繳“五險一金”中“一金”,需要注意的是,在補繳公積金前需要了解一下當地的公積金政策,避免盲目維權浪費時間,比如北京地區,不強制外地農戶繳納公積金,這類勞動者投訴補繳公積金,是無法獲得支持的。
3、勞動監察大隊
勞動監察大隊是一個行政機關,通常會處理一些清晰、簡單的公司違法違規行為,并酌情對公司作出處罰。
對于勞動者來說,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就可以通過這個渠道進行維權:
(1)公司因為沒有開設社保賬戶,而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
(2)公司不給勞動者勞動合同、離職證明;
(3)公司克扣工資、加班費、提成等問題;
(4)公司不提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
勞動監察大隊接受到勞動者投訴后,如果公司違法行為清晰,勞動者和公司雙方沒有爭議,尤其是涉及到的錢款數額沒有爭議,通常這個渠道就能快速解決糾紛。
由于勞動監察大隊缺乏強制執行力,也不具備裁判權,如果雙方存在較大爭議,通常就讓雙方到仲裁委去處理。
4、仲裁委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范圍非常廣,除了補繳“五險一金”的問題,和勞動監察大隊無法解決的問題,其他勞動糾紛都需要通過這個渠道維權,而且勞動仲裁是到法院訴訟的前置程序,勞動糾紛訴訟必須從仲裁委開始。
需要通過仲裁委的常見勞動糾紛訴求:
(1)因為公司未繳納社保,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工傷、醫療、生育、失業金等社保報銷權益,勞動者可以提起仲裁,向公司索要相關費用的賠償;
(2)勞動者與公司存在解除補償金爭議;
(3)公司涉嫌違法解除爭議,勞動者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或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4)加班費、獎金、年假、提成、工資等爭議;
(5)工傷賠償、醫療補助、生育津貼等爭議;
(6)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7)其他由仲裁委管轄的爭議。
一般來說,勞動爭議一旦涉及到除補繳“五險一金”外的錢款問題,都會到仲裁委解決。
5、法院
仲裁委作出裁決后,勞動者或公司任意一方不服裁決(終局裁決除外),在收到裁決后15日內,可攜帶裁決書,向基層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基層法院判決后,任意一方不服可向中級法院上訴,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立即生效,這時就可以向法院執行局申請執行了。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糾紛走到法院階段是以仲裁階段的訴求方向為準,不能增加其他訴求,如果勞動者有其他訴求,就需要回到仲裁委重新提起新訴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八十八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簡述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有哪些
法律主觀: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常會產生一些勞動糾紛,勞動者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會尋求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一、勞動爭議處理的一般程序有勞動糾紛應該做出如下處理:(一)協商程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系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了解。雙方發生糾紛后最好先協商,通過自愿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實踐中,職工與單位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強迫。(二)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于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愿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申請仲裁: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四)訴訟程序:訴訟程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訴訟程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啟動的程序。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二、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包括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包括協商、調解、仲裁、訴訟。三、如何處理勞動爭議處理勞動爭議勞動者應先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無法解決,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舉報后仍存在爭議,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進行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勞動法》第83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可通過哪些程序解決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不愿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愿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
(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對方當事人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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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維權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1、協商,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或者有過錯的一方改正錯誤,消除爭議
2、調解,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提出
3、仲裁,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
4、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糾紛怎么維權
如果出現了勞動糾紛,建議按以下步驟維權:
1.和雇主溝通:首先和雇主進行溝通,盡量協商解決問題。如果問題較小,可以通過互相妥協或者雙方諒解來解決,這是解決勞動糾紛最好的方式。
2.尋求法律援助:如果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問題,可以考慮尋求法律援助,包括咨詢律師或相關法律服務機構。可以了解相關法律條款并向專業人士尋求意見。
3.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如果無法通過協商和法律援助解決問題,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如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舉報違法用工、拖欠工資等情況。
4.起訴: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解決問題,可以考慮起訴。需要聘請律師,遞交訴狀,等待法院的裁決。在起訴之前需要搜集相關證據并確保證據真實有效。
在維權的過程中需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激化矛盾,也不要輕易簽署和解協議。同時需要保留好相關證據,如合同、工資條等,以便在維權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