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立案會開庭嗎(申訴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申訴立案會開庭嗎(申訴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申訴立案會開庭嗎(申訴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法律主觀:
1、屬于。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該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要求檢察機關予以立案監督。2、《刑事訴訟法》第87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法律客觀: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三十二條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制作《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并告知其權利義務。需要通知其他當事人的,應當將《受理通知書》和監督申請書副本發送其他當事人,并告知其權利義務。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監督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不提出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審查。《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提交監督申請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提交證據材料的,應當附證據清單。
法律主觀:
對于當事人提出的刑事案件申訴請求,若需要再審的,則人民法院會開庭再審,反之則不會開庭審理。《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會開庭的。
申訴立案后,只是進入申訴復查程序,可以書面審理,也可以組織當事人聽證或詢問當事人,申訴復查認為符合民訴法200條規定的應當再審的條件的,會裁定將該案進行再審。裁定送達后,立案庭依據上述裁定,將該案立再審案號,并移送再審合議庭審理,再審期間可以書面審理,也可以組織開庭審理。也就是說再審審理期間可以開庭審理,申訴復查期間不存在開庭的情況。
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
法律分析:再審應當開庭審理。需要立案后審查,三個月時間,符合再審就裁定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
法律分析:申訴即申請再審,再審的案件是否需要開庭,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去決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有特殊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有特殊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符合缺席判決條件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分析:申訴即申請再審,再審的案件是否需要開庭,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去決定。民事申訴類案件,只有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 第四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有特殊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10條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 刑罰執行完 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