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如何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有什么規定(個人能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嗎)
精神病鑒定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精神病鑒定 的法律規定主要參見《精神病 司法鑒定 規定》,主要內容是: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違反治安管理應當受拘留處罰的人員;勞動改造的罪犯; 勞動教養 人員;收容審查人員;與案件有關需要鑒定的其他人員等均可以申請精神鑒定; 2、鑒定委員會根據情況可以接受被鑒定人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復核鑒定的要求; 3、鑒定精神病可以自行申請也可委托鑒定; 4、鑒定人必須具備鑒定資格; 5、違反鑒定規定鑒定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世界衛生組織殘疾評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數和下述的適應行為表現,18歲以下者依據下述的適應行為的表現,把精神殘疾劃分為四級: 1、精神殘疾一級:WHO-DASⅡ值大于或等于116分,適應行為嚴重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視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與人交往,無法從事工作,不能學習新事物。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的支持,生活長期、全部需他人監護。 2、精神殘疾二級: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間,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照顧者的簡單指令,有一定學習能力。監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 3、精神殘疾三級: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間,適應行為中度障礙;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與人進行簡單交流,能表達自己的情感。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能學習新事物,但學習能力明顯比一般人差。被動參與社交活動,偶爾能主動參與社交活動。 4、精神殘疾四級: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間,適應行為輕度障礙;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時忽略個人衛生。能與人交往,能表達自己的情感,體會他人情感的能力較差,能從事一般的工作,學習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
法律客觀: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五條 鑒定過程中,需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身體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到場見證;必要時,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對被鑒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鑒定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申請精神病鑒定的條件
法律主觀:
鑒定精神病的法律規定是:
1、鑒定中心15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
2、鑒定人應預先閱卷。
3、鑒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
4、參加鑒定的精神病司法鑒定人應當簽署鑒定意見。
5、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以《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鑒定人簽字并加蓋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法律客觀: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
第十條
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任務如下:
(一)確定被鑒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種精神疾病,在進行民事活動時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對其意思表達能力的影響,以及有無民事行為能力。
(二)確定被鑒定人在調解或審理階段期間的精神狀態,以及有無訴訟能力。
個人如何去鑒定精神正常
鑒定精神正常要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個人只有申請權,精神是否正常的結論由專門的精神病機構對當事人進行鑒定。
根據1989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聯合頒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中的規定:司法機關委托鑒定時,需有《委托鑒定書》,說明鑒定的要求和目的,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被鑒定人及其家庭情況;(二)案件的有關材料;(三)工作單位提供的有關材料;(四)知情人對被鑒定人精神狀態的有關證言;(五)醫療記錄和其他有關檢查結果。
這意味著精神病司法鑒定的啟動權完全掌握在司法機關手中,鑒定機構對當事人做精神病司法鑒定需要有司法機關的《委托鑒定書》,當事人僅有精神病司法鑒定申請權。
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法律依據
隨著精神壓力的增大,一些朋友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并且人數也在逐年增加,精神病也是需要鑒定的。對于精神病司法鑒定的結果,在涉及法律問題和法律案件的過程中要想被認可和采納,是需要一個客觀的認定手續和材料。那么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法律依據?以下就是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一、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法律依據《刑法》的相關內容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p>
《刑事訴訟法》的相關內容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行政處罰法》的相關內容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二、司法鑒定機構作出鑒定如何處理審查鑒定結論,可以從以下四方面入手:
(一)司法鑒定委托程序。
司法鑒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規定,比如鑒定依據的檢材要先經雙方當事人質證。鑒定材料經質證,確保真實、完整、充分,與案件有關聯性。如果沒有質證,則那么委托程序就違法了。如果是受害人單方面自行委托的司法鑒定,則可以就氣委托程序提出異議,從而申請重新鑒定。
(二)鑒定機構的鑒定程序。
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的資質要符合法律規定。司法鑒定人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不受任何個人和組織的非法干預。鑒定人要執行回避等法律規定。司法鑒定程序的規定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其中司法部頒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對司法鑒定從受理委托到鑒定結論出具等各環節都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要求可供查閱甄別。
(三)鑒定標準適用。
司法鑒定往往涉及的是專業性問題,但很多專業性問題并無統一的鑒定標準,不同標準的適用決定了鑒定結論的巨大差別。這就是司法鑒定的實際情況。但普通的當事人并不知道這些,他們往往只能無奈地接受結論,只是因為鑒定結論是專家做出的,而自己并不懂鑒定應該依據什么標準,更不知道有很多標準可供選擇。那么到底在某個專業問題上應該適用什么標準呢?可以說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而且同樣的鑒定標準,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適用上的不一致。專家也存在理解適用錯誤的情況。因此,我認為,針對具體的鑒定結論,吃透案情,熟悉各種鑒定標準就顯得非常重要了。所以,建議當事人找一個精通司法鑒定的專業律師非常重要,律師可以幫助你在這個關鍵的問題上做出實質性的貢獻。比如,律師在司法鑒定方面有很多技巧和經驗,往往能夠出奇制勝,使鑒定結論更有利于委托人的需要。
(四)鑒定結論證據能力。
在我國司法審判實踐中,法官們通常過分地夸大鑒定結論的科學性,而忽視鑒定結論的“意見”屬性,把本應需要嚴格審查的“意見”證據當作“結論”而直接適用于案件事實的判斷,鑒定意見的濫用在這種情況下在所難免。但我們可以從《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發現其的相關內容明確規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該條不僅明確了司法鑒定的概念,同時也指出了鑒定結論的性質,即鑒定結論實際上僅僅是鑒定人向法庭提供一項鑒定意見而已,意見暗示的意思之一便是其僅僅代表了一家之言,既可能正確,也可能發生錯誤,因此鑒定結論并不具有任何預決的效力。鑒定意見只有在具有法律規定的證據資格的情況下,并經過庭審質證和辯論才可以成為法官據以做出判斷的證據,也就是說鑒定結論實際上是那些順利通過法庭程序限制而具有證據能力的“鑒定意見”,鑒定結論是鑒定意見的使用結果。所以,對其進行充分有效的質證很關鍵。如果發現了問題就要充分的揭露從而暴露其證據能力不足。另外,就某些復雜問題要堅持讓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否則不能認可鑒定結論書。例如,我在辦理很多涉及鑒定的案件過程中都會有這樣的發現,那就是鑒定結論書有何我國的法院判決書相同的特點,那就是結論下的快,缺乏分析論證。針對專業問題,如果缺乏論證,那么結論顯然不能服人。所以涉案當事人不能放過這樣的關鍵環節,應該窮追勐打依法維權。
三、精神病司法鑒定的程序(一)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規范的鑒定報告。
(二)中心在實施鑒定前,鑒定人應預先閱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系的評定要準確。
(三)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鑒定的人員不少于三人(其中鑒定人不少于二人),
(四)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后,參加鑒定的精神病司法鑒定人應當簽署鑒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五)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以《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鑒定人簽字并加蓋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六)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并將《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托機關或鑒定申請單位。
對精神病進行司法鑒定,也是為了保證司法的公正,保證精神病患者的利益不受損害。一個公平公正的精神病司法鑒定的結果是司法公平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官判案、律師辯護的有力證據。以上是本人對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法律依據的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如何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
法律分析: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手續辦理如下: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鑒定,應當由相應的辦案機關委托進行;2、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應當攜材料到本中心辦公室備案,辦公室簽發《司法鑒定委托材料受領單》,由辦公室統一安排;3、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鑒定費等。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如何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
法律主觀:
一) 司法 精神病鑒定 的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 代理 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 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 監護人 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訴訟法 第6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 證人 。” 行政處罰法 第26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 行政處罰 ,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二) 司法精神病鑒定的內容 司法精神病鑒定的目的,在于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判斷有無責任能力。對精神病的鑒定首先是從臨床精神病學的基礎出發,全面檢查分析,確定有無精神病,同時從法律的角度確定犯罪時的精神狀態及嚴重程度和它與犯罪的因果關系兩方面考慮,具體判斷標準如下: 1、是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一個人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還是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2、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即雖可能有辨認能力但喪失了控制能力,其行為已無法受到主觀意識的支配和控制。 3、是必須是在發生危害行為的當時處于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 4、是在精神疾病的間歇期或是疾病緩和期出現危害行為的,因其精神活動已恢復正常,即不能評定為無責任能力。 5、是處于智能缺損狀態,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狀態,應當在一定程度上負刑事責任。 精神病 司法鑒定 涉及與刑事、民事和 刑事訴訟 、民事 訴訟 有關的眾多精神疾病問題。
法律客觀: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條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怎么申請精神司法鑒定
法律分析:申請精神司法鑒定有以下方式:
1、家屬提出申請,提供嫌疑犯曾經患病或可能患病的相關依據(包括嫌疑人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再依法鑒定。
2、公安機關查獲或發現嫌疑犯有精神病癥狀,懷疑可能患有精神病的,為了更好破案、訴訟、定罪量刑等情況,會做司法鑒定。
3、檢察院懷疑嫌疑犯患有精神病的。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精神病法定程序如何鑒定
法律主觀:
案件的當事人、監護人、辯護人認為嫌疑人有精神類疾病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鑒定申請,由辦案機關決定,并委托鑒定。
根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司法機關委托鑒定時,需有《委托鑒定書》,說明鑒定的要求和目的,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鑒定人及其家庭情況;
(二)案件的有關材料;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有關材料;
(四)知情人對鑒定人精神狀態的有關證言;
(五)醫療記錄和其他有關檢查結果。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法律客觀:
“法醫精神病鑒定”,是指運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精神狀態、法定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被害人自我防衛能力、作證能力等)、精神損傷程度、智能障礙等問題進行鑒定。一、委托和受理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鑒定,應當由相應的辦案機關委托進行。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訴訟代理人提出鑒定要求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決定,辦案機關同意的,由辦案機關委托鑒定。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遇到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鑒定。2.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應當攜材料到本中心辦公室備案,辦公室簽發《司法鑒定委托材料受領單》,由辦公室統一安排。3.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應當提交精神病司法鑒定委托書或精神病司法鑒定申請書,并提交下列材料:被鑒定人的案件情況被鑒定人的疾病情況和病歷資料被鑒定人的個人資料(身份證)被鑒定人的社會資料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4.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鑒定費。中心精神病司法鑒定費標準參照省物價局新的收費標準。5.中心在接受鑒定委托或鑒定申請進行審查并決定受理后,應當向委托機關或申請單位出具《鑒定委托受理合同》。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1)以個人名義申請鑒定的;2)不能按本規定提交材料和交納鑒定費,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無法收集到有關材料,經委托機關詳細說明正當理由,由專家研究是否受理委托鑒定);二、鑒定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規范的鑒定報告。2.中心在實施鑒定前,鑒定人應預先
精神病人司法鑒定流程
法律主觀:
在 刑法 中,關于精神病人是有特殊規定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所以說,精神病的 司法鑒定 是很嚴格的,那么,精神病司法鑒定的程序是怎樣進行的呢精神病司法鑒定的程序具體如下: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規范的鑒定報告。 2、中心在實施鑒定前,鑒定人應預先閱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系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鑒定的人員不少于三人(其中鑒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后,參加鑒定的精神病 司法鑒定人 應當簽署鑒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以《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鑒定人簽字并加蓋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并將《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托機關或鑒定申請單位。對該鑒定有異議的,可以由當事人在被告知的時候直接提出重新鑒定的要求?;蛘咴陂_庭前要求重新鑒定。但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請。
法律客觀:
《刑法》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精神病鑒定需要什么手續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鑒定,應當由相應的辦案機關委托進行。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遇到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鑒定。2、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應當攜材料到本中心辦公室備案。3、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應當提交精神病司法鑒定委托書或精神病司法鑒定申請書。
我國法律規定,當犯罪嫌疑人是無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時,其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如果當事人有精神上面的問題,則必須要進行司法鑒定,這樣才能判斷其精神狀態,這對于案件的審理至關重要。那么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手續如何辦理?下面我們簡單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手續如何辦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鑒定,應當由相應的辦案機關委托進行。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訴訟代理人提出鑒定要求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決定,辦案機關同意的,由辦案機關委托鑒定。
行政機關在行政管薯睜桐理中遇到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鑒定。
2、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應當攜材料到本中心辦公室備案,辦公室簽發《司法鑒定委托材料受領單》,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3、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應當提交精神病司法鑒定委托書或精神病司法鑒定申請書,并提交下列材料:
(1)被鑒定人的案件情況
(2)被鑒定人的疾病情況和病歷資料
(3)被鑒定人的個人資料(身份證)
(4)被鑒定人的社會資料
(5)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鑒定費。中心精神病司法鑒定費標準參照省物價局新的收費標準。
二、精神病司法鑒定的程序是什么?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規范的鑒定報告。
2、中心在實施鑒定前,鑒定人應預先閱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系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由辦數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鑒定的人員不少于三人(其中鑒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后,參加鑒定的精神病司法鑒定人應當簽署鑒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以《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鑒定人簽字并加蓋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并將《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托機關或鑒定申請單位。
由此可見,司法鑒定是不接受個人委托的,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應當由公安機關或者法院做出委托,并提交被鑒定人的案件早攜情況、病史資料及個人資料等材料。司法鑒定中心受理后,對于案情不復雜的,會在十五天內出具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意見書。精神司法鑒定的時候,鑒定人員不得少于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