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規定是什么
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規定是什么
法律主觀:
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規定是: 1、可以有被監護人的父母通過遺囑來指定監護人; 2、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老年癡呆確定監護人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一、老年癡呆確定監護人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對精神病人或老年癡呆癥患者申請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監護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通過民事特別程序認定。該特別程序由親屬或利害關系人向被申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并需經 司法鑒定 。另外,在指定監護人時,亦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相關證明。如被申請人的近親屬有多個,各個近親屬對被申請人的 監護權 有異議時,需要根據法律規定以及實際情況由法官予以裁決。關于 老年癡呆確定監護人 等問題,也為大家做出了簡單的回答。 二、老年癡呆 阿爾茨海默病(AD)是一種起病隱匿的進行性發展的神經系統退行性疾病。臨床上以記憶障礙、失語、失用、失認、視空間技能損害、執行功能障礙以及人格和行為改變等全面性癡呆表現為特征,病因迄今未明。65歲以前發病者,稱早老性癡呆;65歲以后發病者稱老年性癡呆。 三、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 (1) 法定監護人 , (2)指定監護人, (3) 遺囑 監護人, (4)委托監護人。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并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并 代理 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 訴訟 。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要知道子女對于老人是有義務的,對于存在老年癡呆的家人來說,是有義務進行 贍養 ,同時具有對其的監護權。也是國家對于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一種保障,根據相關規定,對于此類問題的事件,如果不進行監護,就會收到嚴重的處罰,以此,需要我們了解有關的 法律知識 ,是非常重要的。
當事人無行為能力指定監護人需要怎樣進行辦理
一、指定監護人程序 我國《民法通則》第17條“ 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 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于指定監護做了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至(五)項所列人員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有關組織即依法進入了為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階段,既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行使指定監護人的權力,又有義務根據所了解掌握的情況主動為當事人所涉及的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決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二、指定監護的原則 不管是法定監護還是指定監護,都是以被監護人為中心,因此有關組織為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雖然不受順序的限制,但都必須遵守一條原則——對被監護人有利,亦即應充分考慮將被指定的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認為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這一原則也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指定監護人時必須遵循的。 三、指定監護的形式 根據《民通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有關組織指定監護人既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頭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無須同時通知其他當事人或其它有關組織。”這是因為: 1、根據《意見》第十九條的規定,只有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才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而其他當事人沒有這種權利; 2、有關組織之間都是并列關系,某一組織無須經過其他有關組織的同意,也不需要經過協商,便能作出指定的決定。這就決定了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的原則予以指定,并書面或者口頭通知被指定人即可(在實踐中還是以書面通知為妥)。 民法通則規定的指定監護的權力機關,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可以用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被指定人未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后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 這類人的監護人指定主要根據相關當事人的保護原則,進行相應的指定,一般由這類人的家屬或好友代為監護。我國的法律機關也可以進行相關的監護判定,如對這類判定不服的可以進行相關的上訴。
指定監護人的法律規定
一、指定監護人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1、指定監護人的法律規定如下:
(1)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2)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
(3)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4)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二、指定監護人的責任包括哪些
指定監護人的責任包括以下內容
1、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2、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3、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如何確定
根據《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則下列人員應為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如果對監護權有任何爭議,未成年人住所的父母或母親所在單位或居民委員會和村委會應當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人員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如果對監護權有任何爭議,則應在近親中指定由精神病人的單位或居住地委員會或村委會負責。對指定人員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擴展資料: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責任
當事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其主體資格的限制,無法承擔民事責任。雖然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承擔或在承擔民事責任時受到限制,但是他們或她們在侵犯他人權利或利益時應該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們或她們是不能擺脫成為民事被告的風險。
不過雖然他們或她們是被告,但是承擔責任或部分責任的主體卻是他們或她們的監護人。
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如何指定
法律分析: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首先為父母,父母無法成為監護人時,未成年按照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順序擔任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順序擔任監護人。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