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關于申請再審立案的規定包括哪些條款
再審申請立案的規定
再審申請立案的規定如下:
1、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應提交符合前條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和相應的材料,具體如下:
(1)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3)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4)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5)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6)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7)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2、人民法院受理再審申請;
3、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可以召開聽證程序,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
4、人民法院就是否對案件進行再審做出裁定;
5、人民法院做出再審裁定后,依法對案件進行再審。
申請再審的條件如下:
1、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合法,有權提出申請再審的是原審中的當事人,即原審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判決其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申請再審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訴,但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起上訴的判決,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3、當事人對人民法院裁判已經生效的案件申請再審,必須具備應當再審的法定事實和理由。
綜上所述,當事人對案件的判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再審,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法院會根據提交的材料決定是否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立案規定
法律分析:再審立案的情況有以下規定:1、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對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經復查認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應當再審;2、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復查,經復查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可以再審;3、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提出抗訴的,應再審立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一條 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對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經復查認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應當決定或裁定再審。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提出抗訴的,應當再審立案。
第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復查,經復查認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可以決定或裁定再審。
再審申請立案最新規定
再審申請立案最新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有關規定,明確規定了對于申請人提出再審的,法院應當在5日內受理,并向有關書面受理單送達當事人。
一、再審申請立案最新規定是什么?
再審申請立案最新規定,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申請再審人提出的再審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受理并向申請再審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及送達地址確認書:
(一)申請再審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法院;
(三)申請再審的裁判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
(四)申請再審的事由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情形。
再審申請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再審人。
二、《民事訴訟法》對于再審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再審申請立案最新規定
申請再審怎樣才算立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法院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后,符合條件裁定再審的,就是對再審案件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或者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超出法定再審事由范圍等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第三百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依法決定再審,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需要中止執行的,應當在再審裁定中同時寫明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情況緊急的,可以將中止執行裁定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內發出裁定書。
再審抗訴與二審抗訴的區別
1、對象不同:二審的抗訴對象是尚未生效的一審裁判,而再審抗訴對象則是已經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其中有的是一審生效的裁判,也有兩審終審的裁判。
2、抗訴機關不同:二審抗訴的機關是原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再審抗訴的機關是原審法院的上級檢察院或最高檢。
3、接受抗訴機關不同:接受二審抗訴的機關是抗訴檢察院的上一級法院,而接受再審抗訴的機關是抗訴的檢察院的同級法院。
4、提起期限不同:二審抗訴有法定的期限(10天/5天)而法律沒有對再審抗訴的期限作規定,只要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不論是在判決、裁定的執行中。還是在執行完畢以后,均可提出抗訴。
5、效力不同:二審抗訴必然導致第一審裁判不發生法律效力,但再審抗訴不會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6、抗訴的作用和后果不同:二審程序的抗訴,主要是為了阻止第一審法院的判決生效,避免將人民檢察院認為有錯誤的判決交付執行;審判結果可能改判或發回原審法院重審,也可能維持原判。而再審程序的抗訴,主要是為了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將已經交付執行的錯誤裁判糾正過來。
再審申請立案最新規定
一、再審申請立案最新規定有什么?
需要立案后審查,三個月時間,符合再審就裁定再審。首先要分清高院是再審審查還是再審立案,估計是再審審查。如果再審立案,高院會作出民事裁定書,指令中級法院(二審法院)再審該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執行,署院長姓名。當然,高院也可能裁定提審該案,提審,就是高院按二審程序審理。一切以裁定內容為準。
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關于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立案程序的規定
法律主觀: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一、民事訴訟法法院依職權再審的規定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二、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規定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三、民事訴訟法再審案件的其他規定主要包括不得再審的情形,再審的期間規定。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二百零六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再審案件中強制措施的決定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 審理期限 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