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傷情鑒定的法規有哪些(刑事訴訟法傷情鑒定的時間)
刑事案件傷情重新鑒定
法律主觀:
根據以下法律條例,案件需要重新鑒定。 《 刑事訴訟法 》 第一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 證據 的鑒定意見告知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 代理 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 證人 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六條: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鑒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 延期審理 或者重新鑒定。 對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刑訴法關于傷情重新鑒定規定有哪些?
1、重新鑒定,申請應提交辦案部門,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申請書一般提交給負責該案件的部門,具體就是交給承辦案件警官。 2、如果經重新鑒定后,鑒定結論有改變的,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如果鑒定結論沒有改變,鑒定費用則要重新鑒定申請人自行承擔。 3、申請重新鑒定時,辦案機關會要求受害人予以配合的。不配合的,對其提交的原鑒定結論不予采用。 4、傷情重新鑒定,可以在接到傷情鑒定結論書后,法院判決前,隨時提出。 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應當區別情況具體對待 一是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在偵查階段都已經作過,案件起訴后,被告人、被害人認為鑒定結論有錯誤,申請人民法院再作鑒定,審判人員應當在綜合案情的基礎上,再作重新鑒定。 二是對人身傷害程序上的法醫學鑒定,被告人、被害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應當在醫學鑒定的基礎上,委托有鑒定資格的醫院作傷情程序的 法醫鑒定 。 三是對同一專門性問題數次鑒定結論有異議,再三要求重新鑒定的,法院應當對數次鑒定結論進行內容、程序、方法、人員全面細致審查,對確系存在鑒定結論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的申請理由合理的,可以另行委托新的鑒定部門進行重新鑒定,反之,不予重新鑒定;四是當事人申請到外地(出省范圍)重新進行 司法鑒定 的,可以選擇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五是對同一個人身傷害案件幾個 對 傷殘 評定不服的,能否申請重新鑒定? 我國目前的做法是把 傷殘等級 分為10級,用羅馬數字表示,其中I級傷殘的賠償最高,為100%,然后每級遞減10%。所以這個指數和 殘疾賠償金 是密切相關的,交通事 故賠償義務人總是希望傷殘越輕越好,賠償權利人希望能夠多獲得些賠款。 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后進行傷殘評定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行委托有資格的傷殘評定機構進行評定,另一種是先就損害賠償爭議起訴,然后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申請傷殘評定。當事人如果對傷殘評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有如下做法: 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托的傷殘評定結論,賠償義務人不服的,有足夠反駁鑒定結論的 證據 并且重新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予以準許。 絕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會準許對傷殘進行重新評定。這樣帶來的后果是,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得出鑒定結論,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鑒定。 當事人申請法院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傷殘評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除非有以下的四點情況,否則不能再申請重新鑒定: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況。 如果能夠對缺陷鑒定結論,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其他辦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實際上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與法院委托鑒定在 訴訟 上的地位是不一樣的,法院委托鑒定得出 的鑒定結論實質上的證明力要高于當事人的自行委托鑒定得出的鑒定結論。法院委托鑒定后,再次申請重新鑒定并非每次都會被予以許可,如果受害人申請法院委托鑒定的,盡量在第一次鑒定中將相關資料準備齊全。
刑事訴訟法148條關于鑒定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法關于傷情鑒定規定了鑒定的人員及其責任,鑒定流程等。刑事訴訟中可能需要進行傷殘鑒定,該鑒定結果可以成為法官認定犯罪嫌疑人罪行的依據。比如刑訊逼供罪中如果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重傷,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68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68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申請重新傷情鑒定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違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鑒定。申請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