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于司法鑒定的規定(最高院關于司法鑒定規定2017年)
最高院關于筆跡鑒定的規定
法律主觀:
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申請方需提供鑒定的檢材及對比樣本(需經對方質證),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鑒定機構鑒定即可。具體程序如下: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鑒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鑒定機構; 4、鑒定機構接收后鑒定 申訴 后,憑借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鑒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鑒定意見后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二、筆跡鑒定條件: 申請筆跡鑒定去市級及以上的公安機關的刑事鑒定中心,從事筆跡 司法鑒定 所進行鑒定。 1、一般要求委托人提供檢材原件,有的案件調取原件有困難的,可以由鑒定機構派人現場拍照或由出處者簽章提供復印件。 筆跡鑒定要求: 1、需要有檢材,文書司法鑒定中的檢材,是指對文件中的某項內容(如:筆跡、印章、打印文件)有異議需要鑒定的材料,稱為檢材。 2、需要樣本,是指與檢材相對應的供檢驗比對的材料。如:書寫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實筆跡樣本若干份,對數量沒有具體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為樣本比對材料。
最高院關于司法鑒定的司法解釋
最高院關于司法鑒定的司法解釋是:鑒定主體合法;鑒定材料合法;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步驟、方法、標準合法;鑒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的結果具有絕對的法律效力。
司法鑒定需要遵循的原則是什么?
1、司法鑒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鑒定實施權的法定鑒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鑒定材料主要是指鑒定對象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鑒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作為司法鑒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鑒別(警犬鑒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鑒定對象,其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鑒定材料的來源(含提取、保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鑒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鑒定的提請、決定與委托、受理、實施、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專家共同鑒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鑒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鑒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5、鑒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鑒定文書的合法性。鑒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鑒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范。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雖然我國司法鑒定行業發展迅速,但在發展過程中遇到了多頭鑒定、重復鑒定、屢鑒不定等問題,嚴重影響了行業的發展。我國正在不斷地解決問題,對司法鑒定的相關問題進行不斷地修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對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經復查認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應當決定或裁定再審。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提出抗訴的,應當再審立案。
第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負責下列案件的再審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終審裁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
(二)下一級人民法院復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
(三)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
(四)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的。
最高人民法院傷殘鑒定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院傷殘鑒定標準的規定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并無統一的鑒定標準。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準。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一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第十二條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民事訴訟司法鑒定的規定
法律主觀:
民事 訴訟 案中 司法鑒定 需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即一方當事人對有 舉證責任 的當事人提供的 證據 有異議的,應向法院申請鑒定,經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相關規定如下: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并預交鑒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的,視為放棄申請。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一條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司法鑒定的規定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最高院關于司法鑒定的相關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
第一條為了規范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托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
第三條司法鑒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獨立、公開;
(二)客觀、科學、準確;
(三)文明、公正、高效。
第四條凡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統一對外委托鑒定。
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工作,上級人民法院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工作。
法規引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 人民法院組織法 》
《 行政訴訟法 》
《 民法 》
最高院關于司法鑒定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 訴訟時效 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 訴訟時效期間 、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第三條:當事人未提出 訴訟時效抗辯 ,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最高院關于司法鑒定的解釋是什么
法律分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本規定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托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托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
最高院關于司法鑒定的規定
法律主觀:
司法鑒定的規定有: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廣泛應用于醫療糾紛、交通事故、刑事案件、親子鑒定、書畫鑒定等領域,每種鑒定的規則、要求、流程不同。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最高院關于司法鑒定的解釋是什么
法律主觀:
司法鑒定具體指的是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具體有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鑒定等。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76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民事訴訟法》第78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