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在什么地方做,申請程序是什么(司法鑒定到什么地方去做啊)
司法鑒定在什么地方做申請程序是什么
法律主觀:
司法鑒定申請條件是: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鑒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鑒定委托書,當事人憑委托書到被委托的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傷殘鑒定在什么地方做
傷殘鑒定在以下地方做:
1、一般由司法部門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鑒定。
2、工傷的傷殘鑒定一般去當地社保部門的工傷鑒定中心,而其他情況的可以去當地的司法鑒定中心做傷殘鑒定。例如,交通事故到司法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治安或刑事案件造成的人體損傷程度的鑒定屬于法醫鑒定。
傷殘鑒定是指傷后傷殘程度鑒定。傷殘鑒定的范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
傷殘鑒定流程如下:
1、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帶上相關申請資料,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這里面,資料中要包含《工傷認定決定書》及復印件、傷殘職工身份證明資料、就醫病歷等一切相關資料。
2、勞動鑒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后,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要是帶的材料不全,會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訴補全。
3、勞動鑒定委員會審查資料齊全后,會組織專家進行鑒定,并作出鑒定結論。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在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會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乘以27個月;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乘以25個月;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乘以23個月;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乘以21個月;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乘以18個月;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乘以16個月;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乘以13個月;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乘以11個月;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乘以9個月;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乘以7個月。
傷殘鑒定需要注意的事項有:
1、需要受傷的當事人和鑒定所的有關鑒定人員積極配合鑒定過程。
2、在整個鑒定過程中是不能夠瞎編亂造做虛假提供假材料,假如虛報資料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
3、出現本次事故的當事人是不能夠私自去變更法醫鑒定書的內容的,不然的話該法醫鑒定書是視為無效的。
4、出現對鑒定結果不滿意的,能夠去申請經過當事人和鑒定人員已經協商好去的公安局或者司法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該部門是可以到鑒定所再次鑒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傷殘怎么做司法鑒定,鑒定流程是什么
在生活或工作中,因為傷殘需要做司法鑒定,要按照司法鑒定的相應流程進行,那么傷殘怎么做司法鑒定,鑒定流程是什么,關于傷殘司法鑒定流程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下面,為我整理了關于傷殘司法鑒定流程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學習參考。
傷殘怎么做司法鑒定,鑒定流程是什么
傷殘做司法鑒定應該去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鑒定具體流程如下。
一、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案件鑒定的受托從其行業規定。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三、初次鑒定
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補充鑒定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鑒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文書是原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五、重新鑒定
對重新鑒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鑒定人承辦重新鑒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六、復核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七、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
第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第十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對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訴訟當事人、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
司法鑒定人曾經參加過同一鑒定事項鑒定的,或者曾經作為專家提供過咨詢意見的,或者曾被聘請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過同一鑒定事項法庭質證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司法鑒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鑒定人回避的,應當向該司法鑒定人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鑒定機構決定。
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司法鑒定人是否回避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撤銷鑒定委托。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鑒定材料管理制度,嚴格監控鑒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還。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應當嚴格依照技術規范保管和使用鑒定材料,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鑒定材料損毀、遺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方法:
(一)國家標準;
(二)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方法。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必要時可以詢問訴訟當事人、證人。
經委托人同意,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派員到現場提取鑒定材料。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其中至少一名應為該鑒定事項的司法鑒定人。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時,應當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員在場見證并在提取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五條
鑒定過程中,需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身體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到場見證;必要時,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
對被鑒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鑒定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對需要進行尸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到場見證人員應當在鑒定記錄上簽名。見證人員未到場的,司法鑒定人不得開展相關鑒定活動,延誤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第二十六條 鑒定過程中,需要對被鑒定人身體進行法醫臨床檢查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其隱私。
第二十七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名。記錄可以采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應當載明主要的鑒定方法和過程,檢查、檢驗、檢測結果,以及儀器設備使用情況等。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本資料、音像資料等應當存入鑒定檔案。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第二十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鑒定:
(一)發現有本通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
(二)鑒定材料發生耗損,委托人不能補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鑒定委托書規定的義務、被鑒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鑒定活動受到嚴重干擾,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四)委托人主動撤銷鑒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訴訟當事人拒絕支付鑒定費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六)其他需要終止鑒定的情形。
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并退還鑒定材料。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
(一)原委托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鑒定事項提供新的鑒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委托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但原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于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三十三條
鑒定過程中,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
專家提供咨詢意見應當簽名,并存入鑒定檔案。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多個鑒定類別的鑒定事項,辦案機關可以委托司法鑒定行業協會組織協調多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三十五條
司法鑒定人完成鑒定后,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鑒定程序和鑒定意見進行復核;對于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重新鑒定的鑒定事項,可以組織三名以上的專家進行復核。
復核人員完成復核后,應當提出復核意見并簽名,存入鑒定檔案。
綜合上面的介紹,對于傷殘做司法鑒定,要按照相應的流程進行,以免造成時間上的耽擱。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傷殘司法鑒定流程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
如何向法院提起證據司法鑒定在如何申請?
法律主觀:
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 業務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 司法鑒定 業務: (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 過失犯罪 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范圍; (二)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 (三)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四)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鑒定人。 申辦材料:1、申請表;2、 身份證 、專業技術職稱、行業執業資格、學歷、符合特殊行業要求的相關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專業技術水平評價及業務成果等證明材料;3、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辦理程序: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由擬執業的司法鑒定機構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相關材料:個人兼職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符合法律、 法規 的規定,并提供所在單位同意其兼職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書面意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執業的決定,頒發《 司法鑒定人 執業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鑒定機構并說明理由。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并預交鑒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的,視為放棄申請。
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準許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的,可以在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后,指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
人民法院在確定鑒定人后應當出具委托書,委托書中應當載明鑒定事項、鑒定范圍、鑒定目的和鑒定期限。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
申請司法鑒定的條件和程序?
申請司法鑒定需要符合以下條件:具有爭議性的事實、科學技術方法可以鑒定的、當事人有鑒定請求。程序:書面申請-法院調解或裁定-鑒定機構鑒定-制作鑒定意見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鑒定法》的規定,申請司法鑒定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有具體的爭議性的事實需要鑒定;科學技術方法可以鑒定;當事人之間存在關于爭議事實的不同主張,并且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鑒定請求。司法鑒定可以針對物證、書證、證人證言、勘驗筆錄等進行鑒別。申請司法鑒定的程序如下:當事人需要提交書面的鑒定申請,包括鑒定請求的內容、理由、鑒定的證據和相關材料;法院會召開庭前會議,調解或者決定是否需要進行鑒定,如果需要則會裁定選擇鑒定機構;鑒定機構會組織專家進行鑒定,并在期限內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書會作為當事人進行訴訟的證據材料。在進行司法鑒定時,應對鑒定機構的資質、鑒定費用和鑒定時限等問題進行了解,以避免因誤解導致案件無法得到有效處理。
如果申請司法鑒定后不滿意結果怎么辦?如果當事人對司法鑒定結果不滿意,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或者上訴。如果存在司法鑒定機構違反法律規定或者訴訟程序中出現嚴重錯誤影響公正裁決等問題,也可以向上級主管機關提出投訴。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請司法鑒定前,要對鑒定機構的資質、選取的鑒定方法和費用等進行仔細考慮,盡量避免因鑒定機構不善、鑒定方法有誤等原因引起爭議。
申請司法鑒定需要符合特定條件和程序,鑒定結果對于案件的審判和裁決具有重要意義。當事人可以在進行鑒定前了解鑒定機構的資質和鑒定方法,以便選擇更加符合要求和公正的鑒定機構。如果不滿意鑒定結果,可以根據法律程序進行重新鑒定或者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委托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三)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四)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受傷司法鑒定程序是什么
法律主觀:
傷殘等級 司法鑒定程序 是: 1、傷者攜帶相關資料需要親自到有資質的鑒定機構,申請道路 交通事故傷殘 等級、 二次手術費 用、誤工費用、營養期限、護理費用等相關項目的鑒定。 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給鑒定部門人員,并交納相關鑒定費用,留下聯系方式,等待鑒定機構電話通知,預約時間,由被鑒定人家屬陪同前往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3、鑒定費用一般是由當事人先行墊付,索賠時可要求對方支付該鑒定費用。 4、等待鑒定結果。視情況而定,復雜的一般會進行三次鑒定,由多個專家組進行研究鑒定。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