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哪些人可以做委托代理人(民事訴訟包括哪些方面)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答案】:ABC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注:2013年1月1日新實行的民訴法已取消了D選項的說法。故本題答案選ABC。
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資格范圍有什么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資格范圍,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民事訴訟非律師委托代理人可以由哪些人擔任?
一、民事 訴訟 非 律師 委托 代理 人可以由哪些人擔任? 《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 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律師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指定,可以以律師的身份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職業人員。在我國律師分為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根據取得職業資格的不同還可以分為普通律師和特許律師。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是否是他們對所有的案件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律事務都可以接受代理而不受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國的律師(指內地律師)其從事的區域僅限于我國內地,其無權在我國的港澳地區以律師身份從代理業務。另外,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只有在內地取得了律師職業資格證后,才可以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但其從事的業務范圍也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即從事內地非訴訟法律事務及涉港、澳婚姻、 繼承 案件的代理活動。可見,律師從事法律事務或訴訟代理業務也是有條件的。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所謂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發布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準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后,就可以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主要業務包括代理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但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業務服務受到的限制更大。司法部《關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代理當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轄區內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的批復》規定:根據《鄉鎮法律服務工作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內,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 可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代理當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轄區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這是在代理訴訟業務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與律師的主要區別。另外,《律師法》第十三條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可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還不能擔任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 辯護人 。但是,當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符合《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時,即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監護人 、親友時,就可被委托為 刑事訴訟 的辯護人,但在偵查階段除外,因為偵查階段只能由律師為辯護人。因此,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是否有一方當事人在其服務的轄區內,否則其就沒有權利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案件的訴訟活動。在刑事案件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只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時,才可接受委托而成為辯護人,但偵查階段除外。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1、所謂當事人的近親屬,是指與自然人之間具有特定的親近親屬關系的人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然而,我國的不同法律對近親屬范圍的規定卻不盡一致。 一是民法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是《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 扶養 、 贍養 關系的親屬。 三是《刑事訴訟法》“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三部法律對近親屬的規定是不盡相同的,刑事訴訟 法規 定的最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最廣。 2、當事人的工作人員 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是指當事人為單位,其工作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由于用人單位的性質不同,在判斷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時,也要采用不同的標準。如企業法人,其工作人員是指與企業有 勞動關系 的人。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即包括與事業單位有事業關系的人員,也包括與事業單位有勞動關系的人員,因此,在實踐中應注意適用不同的標準來加以判斷。 (四)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1、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人。社區是指人民共同生活的一定區域,以固定的地理區域范圍內的社會成員以居住環境為主體,行使社會功能、創造社會規范,與行政村同一等級的行政區域。從該條規定可看出,社區可以為居住在本社區的當事人推薦訴訟代理人,即可以推薦本社區的居民或者社區工作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推薦其他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所在的單位同樣即可以推薦本單位的工作人員,也可推薦本單位以外的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也就是說,當事人所在的社區、單位除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外,還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以外的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這是應該注意的問題。 2、有關團體推薦的人。社會團體是指依法登記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稱、有一定數量成員、有經費來源、有辦事機構、有辦公地點的非營利性組織。 從正文我們知道,民事訴訟非律師委托代理人可以由三位人群進行代理,但是其選擇的宗旨是具有一定的 法律知識 ,并且對于案件的內容有所了解的人群。民事訴訟中的委托代理人可以很好地推動案件的發展,對于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有這積極的作用,因此該任選一定要慎重。
民事訴訟開庭可以委托別人去么(法院開庭當事人不去可以委托人去嗎)
法律問題分析:
可以。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訴訟活動。
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訴訟行為的人稱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代理權的發生是基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法律規定。
2、代理事項及權限一般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決定。
3、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以下幾種人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的近親屬。
當事人的近親屬可以包括: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律師。
根據律師法規定,律師的一項主要業務就是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以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委托的律師,可以是律師工作機構如法律顧問處、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3、有關的社會團體推薦的人。
社會團體指依法或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有章程、名稱、一定數量成員、經費來源、辦事機構、辦公地點的非營利性組織。
主要包括:
人民群眾團體、社會公益團體、文藝工作團體、學術研究團體、宗教團體。
社會團體不是以團體的名義代理訴訟,而是以團體推薦的人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4、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當事人所在單位為保護其職工的合法權益,可以在單位中推薦一人為當事人代理訴訟,但被推薦的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必須經當事人同意和授權。
5、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哪些人
法律主觀:
委托代理人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的人。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當委托代理人是公民時,他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當委托代理人是法人時,所受托的事項必須符合其經營宗旨和業務范圍。《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法律客觀: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民事訴訟委托人的范圍
法律主觀:
一、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范圍有哪些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被委托的近親屬在參與訴訟活動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近親屬關系證明。近親屬的關系證明應由公安機關出具,可以提供結婚證、出生證、戶口簿等官方文件證明,也可以由受委托近親屬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親屬關系的身份證明。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不是所有的親戚都可以作為委托訴訟代理人,而必須是“近親屬”,“近親屬”是個法定概念,“親戚”不等于“近親屬”。
二、代理人的權限有哪些
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內實施訴訟行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實施訴訟代理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如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另一類是純粹的訴訟權利或與實體權利關系不密切的訴訟權利,如申請回避。對于前一類權利,由于與當事人的利益關系密切,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對這類權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別授權。所謂特別授權,是指被代理人對涉及自己的實體權利的處分事項,專門、明確地授予訴訟代理人特定權限。在訴訟代理實務中,有的委托書只籠統地寫上“代理訴訟”、“特別代理”、“全權代理”,這都是不正確的。對此,《民訴意見》第69條專門規定,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正確的授權方法是明確地寫明授予何種涉及實體權利的處分權限。對于后一類權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人實體權利的處分權限,因此無須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當事人如果在授權委托書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代理人的代理權僅限于第一審或第二審程序,在執行程序中沒有代理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在接受當事人委托后,能否再委托他人代為進行訴訟,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但由于訴訟代理關系是建立在委托訴訟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因此,在未經被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不能再委托訴訟代理人,即不能轉委托。
綜上所述,在委托民事訴訟代理人時,要弄清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范圍,不能盲目選擇,也要理清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和訴訟代理人商定好所能代理的事務,防止以后利益有損。
三、辯護人和代理人的區別有哪些
1、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后者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
2、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為委托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托進入訴訟的。
3、辯護與代理人的地位有較大差別,前者具有獨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檢察院及其他個人團體的干涉,后者必須在委托人依法授權的范圍內活動,因為代理人的行為不僅同被代理人在行為上有共同的效力,產生的法律效果由委托人全部承擔。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哪些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
法律主觀:
下列人員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1、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2、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4、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第一款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