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費的構成包括哪些(征地補償費分配辦法)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哪些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逼渲校恋匮a償費指向被征土地,地上附著物或青苗補償費指向被征土地上的附著物,安置補助費指向失地農民,前二項對象為物,基于損失與補償的法律因果而對物因征地受到的損失的補償,后一項對象為人,基于法律強制性規定而對征地后土地承包經營戶的勞力安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這些補償費的權屬亦作出規定,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作為抽象主體,象征性擁有所屬集體土地所有權,依照法理,在村集體失去其所有土地時,理所當然擁有該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土地補償費。對該土地補償費的具體處分,新《土地管理法》取消了關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得分配的規定后,村集體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產生決議,決定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個別地方規范性文件對此也作出規定。村集體可以將該收入用于開辦集體企業,發展公益建設,可以分配到各戶,可以分配給被征用承包經營土地的村民,而村集體依法對其所有土地補償費作出的處理,應承認其合法性。現實中多數村集體通過決議形式,對土地補償費分配到戶,從而使該部分土地補償費權屬依法發生轉移,集體與成員間因分配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所有者所有在征地中,用地者因征地致使他人可預得收入的減少,造成他人權益損失,理應對該全部可預得收入予以補償。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性質并不有異于其他財產,村民的該項所得,是其一財產損失的另一財物(金錢)的補償。實際中,用地者在預算出其三大補償費金額后,將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連同其他費用一并支付與村集體,由村集體再行處理,因貨幣所有權隨占有而轉移,此時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由村集體占有控制,村民并不擁有該費的所有權,其與村集體形成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村集體作為享有青苗補償費的村民的債務人,必須將該費返還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體行使給付請求權。安置補助費指向失地農民對于安置補償費的歸屬,安置補助費俗稱“勞力安置”,是對具有勞動能力而失去勞動對象的農民的生活安置。通過支付安置補助費,保障農民在失地后的生活安穩,此種補償的設立,與其說注重其經濟補償性,不如說更注重社會效果性?!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相對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指向失地農民,其設立目的指向失地農民,產生的權益亦歸屬失地農民?,F實中,當村集體作出需安置人員不再進行統一安置的決議,安置補助費直接返還給農民,其所有權應歸失地農民。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分配因產權人、種植人相對比較明確,一般不存在很大的爭議,容易產生糾紛的主要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分配方式一般有二種:一是由分有責任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均分配,無論其承包的責任田是否被征用;二是誰承包的責任田被征用,就歸誰所有。在實際分配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常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決定少數人享有或不享有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利,該部份人如果服從時便能順利分配下去,如果他們不服從多數人決定時極易產生糾紛。法律已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所以有權參與分配的也只能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認定的依據一般應以戶籍為原則,但戶籍又不是惟一依據。在實際分配時應注意區分如下幾種情況:1、為了分配土地補償費,以不正當手段遷入戶口,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2、為了成就某種便利條件而將戶口遷入,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如許多中、小學和幼兒園的就讀條件中包括戶口所在地,部分家長為子女擇校而將子女的戶口遷入親戚處;3、因在大中專院校就讀而將戶口遷出,其父母仍以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生產資料為經濟生活保障,為確保其安心學習所必要的生活費用,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4、大中專院校畢業后又將戶口遷回,已屬居民戶,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來源,雖然未將戶口遷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應當以戶口在本村認定其分配資格;5、已嫁入的婦女,戶口已遷入,應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責任田,如未收回,其作為農民的合法權益未被侵犯,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6、確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據法律規定,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戶口手續未辦好而拒絕發放,只要能夠確認征地補償費產生于其出生之后,就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土地補償費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主觀:
征用土地的補償費包括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屬于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的農民集體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 村民委員會 管理,其使用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主要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和改善農村生產和生活條件,提高生活水平。如興辦企業、開墾耕地、土地整理和提高耕地質量,以及興辦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視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承包經營者對土地的投入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安置補助費應當用于被征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包經營者的生產和生活安置。安置補助費應當支付給安置被征地的土地承包經營者或土地使用者的單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統一安排使用和管理;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應當支付給安置單位;自謀職業或自行安置的,應當將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的個人。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主要用于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的遷建等。自行拆遷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可以支付給地上附著物所有者;如果統一組織拆遷或遷建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也可以直接支付給承擔拆遷或遷建的單位。 青苗補償費和林木補償費應當支付給青苗和林木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后,被征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的,可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對土地補償費等進行統一管理,用于被征地單位原農業人口的生產和生活安置。征地費用的使用應當向原農村集體組織的全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地費用包括哪些費用
法律主觀: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一)征地補償費用的種類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其它補償費1、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征收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2、安置補助費,是指因國家征收農民集體土地后,為了解決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的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難,而給予的補助費用。3、青苗補償費,是指對征收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蔬菜等造成損失所給予的補償費用。4、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筑物、構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拆遷和恢復費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用。5、其它補償費,是指除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之外的其他補償費用,即因征收土地給征地的農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損失而支付的費用,如水利設施恢復費用、誤工費、搬遷費、基礎設施恢復費用等。(二)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下列標準執行:(1)征用基本農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補償,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2)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七倍補償;(3)征用菜地、魚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倍補償;(4)征用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5)征用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獲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七倍補償,未有收獲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6)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7)征用輪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補償;(8)征用荒山、荒地、荒溝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補償。上述地類按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確定。(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下列標準執行: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總額分別為:①征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6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②征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5公頃不超過0.06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③征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4公頃不超過0.05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倍;④征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3公頃不超過0.04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⑤征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25公頃不超過0.03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二倍;⑥征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2公頃不超過0.025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四倍;⑦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過0.02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2、征用林地、牧草地、養殖水面等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總額為該農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3、征用荒山、荒地、荒灘和其他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四)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1、屬短期農作物的,按一造產值補償,屬多年生農作物的,根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給予合理補償;2、林(果、竹)木有條件移栽的,應當組織移栽,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木苗損失費,不能移栽的,給予作價補償;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按重置價格并結合成新確定補償費,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對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林(果、竹)木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征地補償費包括哪些費用?
法律分析: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4、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原則上應當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確需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過程中用地范圍確需調整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農用地轉用涉及征收土地的,還應當依法辦理征收土地手續。
征地補償費包括哪些費用
摘要:征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建設土地或棚戶區實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其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那么,征地補償費怎么計算的呢?下面,來看介紹!征地補償費包括哪些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征地補償計算公式
1、土地補償計算公式
(1)土地補償費=被征地畝數×年產值×補償倍數
(2)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人數×年產值×補償倍數需要安置的人數=被征地數÷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數
2、青苗補償費計算公式
青苗補償費是指農作物正處于生長期未能收獲,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時讓出土地,致使農作物不能收獲而使農民造成損失,所給予土地承包經營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經濟補償。青苗補償費的標準一般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計算,如果是播種不久或投入較少,也可以按一季產值的一定比例計算。
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并公告。計算公式:青苗補償費=年產值÷耕種季數
3、安置人數計算公式
征地時,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
需要安置的人數=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
4、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標準及計算公式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準部門批準。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6。
征地補償費如何分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征地補償費賬務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征地補償常見糾紛處理
1、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屬于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征地補償費的構成該是怎樣的
征地補償費 的構成是: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費、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征地補償費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征地補償費包括哪些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二)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三)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