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否可以公訴(重婚罪是否可以公訴呢)
重婚是自訴還是公訴
重婚罪既是自訴案件,也可以轉化為公訴案件(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訴情況下其他公民向檢察機關控告才轉為公訴案件)。重婚案件被害人如有證據證明,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訴;對于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然后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重婚罪侵犯的客體不僅是犯罪者的合法配偶,也侵犯了社會秩序。即使重婚者的配偶不起訴,國家也應當追究重婚著的責任。對于重婚罪,公安機關有義務主動偵查,檢察院也有權力提起公訴,不管被害人是否愿意。重婚罪屬于自訴案件。受害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3、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不構成重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而重婚罪就屬于輕微刑事案件的范疇。對重婚罪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構成重婚罪,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由哪個部門管轄
重婚罪歸公安或是法院管轄。
兩者都是具有管轄權利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相關的司法解釋的規定,自訴類型的案件是由被害人可以向法院來進行處理的,而重婚罪既是公訴也是可以自訴的。
重婚罪的犯罪類型主要有: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重婚罪即是自訴案件,也可以提起公訴。案件如下:
1、 故意傷害罪;
2、 非法侵入住宅案;
3、 侵犯通信自由案;
4、 重婚案;
5、 遺棄案;
6、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7、 侵犯知識產權案;
8、 對被告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訴案件:
1、中有原告和被告,明顯屬于輕傷害,因果關系清楚,不需要進行偵查的傷害案;
2、不需要偵查的侮辱、誹謗案;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4、重婚案,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除外;
5、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
6、虐待案;
7、遺棄案;
8、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綜上所述,在當代社會,重婚罪在進行處罰的時候,是按照法定最高刑兩年來進行處理的,當然也有一些重婚罪,他可能影響到的社會危害性比較大,造成了一些巨大的財產方面利益的損失,所以此時的話也是可以由公訴案件來進行處理管轄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可自訴可公訴嗎
法律主觀:
重婚罪可以公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重婚罪是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四點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等。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重婚罪屬于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
法律主觀: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而又與他人 結婚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從我國《 刑法 》、《 刑事訴訟法 》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國的自訴制度設計中,重婚罪屬于“被害人有 證據 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也就是可選擇的 自訴案件 ,并非完全意義上的自訴案件。也就是說,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訴,如果情節比較嚴重,影響很壞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訴,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部門也可以提出控告,從而轉變為 公訴 案件。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六條
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4.侵占案(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七十條
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一款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八條
規定的);
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重婚罪是自訴還是公訴
重婚罪既是自訴案件,也可以轉化為公訴案件。重婚案件就其本質而言應屬于公訴范疇。同時,重婚罪如有證據證明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然后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有兩種:
1、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
2、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協議離婚的流程如下:
1、申請離婚登記。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上述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其中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發給離婚證。在審查過程中,必須全面了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等待三十天離婚冷靜期。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增了三十天協議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冷靜期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訴訟離婚不受離婚冷靜期的限制。
4、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對于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如果當事人未達成離婚協議、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當事人從領取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選擇受理法院原則上,起訴離婚應當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住所地一般指戶籍所在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準。如果被告外出滿一年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夫妻雙方都外出滿一年的,則在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2、做起訴前的準備。選好了受理法院,就要做起訴離婚前的準備。主要是準備以下書面材料:民事起訴狀(即離婚起訴書)、原告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子女身份證明(出生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婚姻關系證明(結婚證、婚姻證明、戶口簿)。起訴離婚需要證明感情破裂,感情破裂需要有一定的表現形式。比如家暴,比如婚外情等,都需要相關的證據。如果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提供財產證明(房產證、機動車登記證、銀行存款證明、公司工商登記信息等等)。
3、向法院遞交起訴離婚的材料。材料通過審核后,法院會開出訴訟費交費票據,指導當事人到指定銀行、本院繳費窗口或者通過網上交費,交完費后將繳費憑證送至立案窗口或者交給承辦法官,才算正式立案,交費期限為7日,過期未交的,視為自動撤訴。
4、開庭前的程序。立完案后,案件會被分配給相關領域的承辦法官。承辦法官會在某一時間通知雙方開庭時間,或者調解時間,先通知被告后通知原告。
5、開庭。原告按照傳票確定的時間按時到庭參加庭審。對于離婚訴訟,原則上要求夫妻雙方親自到場。對于開庭的程序,不作過多介紹。
6、開完庭后的工作。耐心等待法院的判決。在這段時間內,雙方仍然可以自由協商、調解。自愿和好不離婚的,可以撤訴;對離婚涉及的各個方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調解書。
7、判決書。拿到判決書后上訴期限為15日,對判決內容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具體方式為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遞交民事上訴狀。如判決不準予離婚的,且沒有上訴的,原告可以在六個月之后再次起訴。
關于重婚罪屬于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
關于重婚罪屬于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 重婚罪是公訴和自訴相交叉的案件,既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 管轄 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 證據 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 故意傷害 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二、我國刑事追訴權的行使模式 我國采公訴兼自訴制。由于在公訴兼自訴的模式下,公訴與自訴的關系實際上表現為一種普遍與特殊的關系,因而兩者關系的內容主要取決于自訴制度的具體設計。我國目前的自訴制度主要由《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加以規定,具體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六機關《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246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260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270條規定的)。 (二)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 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234第一款) 2、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條) 3、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 4、 重婚案(《刑法》第258條) 5、 遺棄案(《刑法》第261條) 6、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7、 侵犯 知識產權 案 8、 對被告可能判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事自訴案件是指刑 法規 定的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輕微刑事案件。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訴案件: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顯屬于 輕傷害 ,因果關系清楚,不需要進行偵查的傷害案;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中告訴才處理并且不需要偵查的侮辱、誹謗案; (三)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四)刑法第一百八十條重婚案,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除外; (五)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 (六)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虐待案; (七)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遺棄案; (八)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重婚罪屬于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重婚可以自訴也可以是公訴,在婚姻法的層面上來說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所以屬于民事類的案件,并且也是屬于自訴范圍之內的,但是因為重婚的行為屬于犯罪,所以同時也屬于公訴類案件。
重婚罪可以公訴嗎
重婚罪是刑法規定的重要罪行之一,具有社會危害性,可由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提起公訴。
在我國刑法中,對于重婚罪做出了明確規定,重婚罪是指當事人在結婚時隱瞞自己已經有配偶而與他人再次結婚的行為。這種行為既違反了家庭倫理和社會道德,也侵犯了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重婚罪屬于刑事犯罪,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有權利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和提起公訴。通常情況下,被重婚者的原配偶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在調查確認后可以將此案件移交給檢察院處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重婚者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且未對社會造成大的不良影響,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是,如果重婚者情節嚴重,如涉及多次重婚,或涉及到法律范圍以外的罪行,將面臨更為嚴厲的處罰。
如果是未婚先孕,可以選擇重婚嗎?在我國,未婚先孕不屬于法律上的禁止行為,也不屬于犯罪行為,因此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懲罰措施。但是,如果當事人已經與他人結婚或者隱瞞事實再次結婚,就構成了重婚罪,將面臨刑事制裁。
重婚罪是一項會侵害到他人權益的嚴重犯罪行為,在我國刑法中被明確規定,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提起公訴。無論是對于違法者還是受害人來說,重婚行為都需要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重婚案件是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
重婚是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應當由公訴機關立案追訴,并經過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因此重婚案件屬于公訴案件而非自訴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為重婚罪,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重婚行為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調查,移送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在公訴過程中,公訴機關需要進行嚴謹的證據收集、案情審查和起訴經過,然后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進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也會依照刑法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裁判,并對被告人做出相應的量刑決定。需要注意的是,重婚行為雖然涉及到家庭成員的利益,但因其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不屬于自訴案件范疇,而是由公訴機關立案追訴。
重婚行為是否可以和解?如果被害方原諒了重婚罪犯,是否對罪犯的處罰會有影響?重婚行為本身已經構成刑事犯罪,罪行不僅是一種個人行為,同時也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因此,針對重婚罪犯的刑事追究不屬于侵權賠償方面的民事糾紛,而是由國家機關依法進行的刑事追訴。在實踐中,如果被害方原諒了重婚罪犯,可能會對刑法上的定罪量刑產生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果罪犯自首、主動歸案或者協助捕獲他人等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盲目套用,最終還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定罪量刑。
重婚屬于刑事犯罪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調查、移送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并經過人民法院的審理,最終依照刑法的規定進行定罪量刑。在實踐中,被害方原諒重婚罪犯可能影響到量刑結果,但需要按照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和裁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自訴還是公訴
重婚罪既是自訴案件,也可以是公訴案件。
情節輕微、因果關系清楚,有明確的自訴人和被告人、不需要采取偵查手段就可以調查清楚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訴的并依法受理,即為自訴案件。對于證據不足需要采取偵查手段,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即轉為公訴案件。
犯重婚罪的處理:
1、刑事處罰: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民事處罰:基于事實上的重婚、變相納妾、第三者插足等行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貞操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
重婚罪認定:
1、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簡單地說,就是同一時間擁有兩本有效的結婚證;
2、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以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綜上所述,重婚行為不僅會破會家庭的和諧,嚴重的還會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我國將重婚行為規定為刑事犯罪,就是想通過刑事處罰要遏制這種情況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