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包括什么方式(不良資產債權轉讓的方式包括)
什么是債權轉讓?
對于債權債務,我們總會聽到這樣的一個詞“債權轉讓”。而大多數債權人對其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那么什么是債權轉讓?債權轉讓是怎樣?下文為您介紹,請見下文:
簡單來說,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那么想要深入了解什么是債權轉讓還是要從以下方面進行挖掘:
一、什么是債權轉讓(基本了解):
1、含義:
債權轉讓,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
2、限制條件: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撫養費等;2雙方當時約定權利不能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權轉讓其他內容: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債權的轉讓僅存在于合同當中,即合同權利的讓與,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讓與人:債權人;受讓人:第三人
轉讓方式:自由轉讓、同意轉讓、通知轉讓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轉讓
債權轉讓原因:1.依法律規定而轉讓2.依法律行為而轉讓
二、債權轉讓必須符合哪些條件?(深入了解)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在司法實踐中,有人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轉讓債權。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系,而不屬于轉讓性質。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系。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后,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后,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一種是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第二種為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各國民法對債權的轉讓是否須經債務人同意或通知債務人存在不同的主張。
(1)自由主義。
(2)通知主義。
(3)債務人同意主義。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
依照《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其債權轉讓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合同法》第87條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一般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愿原則,但對于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不得隨意轉讓,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轉讓無效。
綜上,對于債權轉讓的條件必須要符合以上六個條件,除此之外還不可以超出法律限制的那三個條件,債權轉讓其涉及到債權人與債務人還有第三人,所以對于債權轉讓要謹慎而為之。
三、除此之外,還要知道什么是主債權人債權轉讓?
在存在擔保等從債的情況下,不改變主合同的內容,主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移轉于第三人享有,這就是主債權的轉讓。主債權的轉讓必須是在保證期間內發生的、依法或依約作出,并且應將債權轉讓通知主債務人。那么在主債權人債權轉讓的整個過程是怎樣的?要注意什么?簡而言之,主債權人債權轉讓是怎樣的?請看下文。
1、主債權的轉讓必須是在保證期間內發生的
保證期間是擔保銀行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限。根據《擔保法》第25條的規定,在保證期間內,主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換言之,銀行的保證責任隨著保證期間的屆滿而消滅,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后,主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就與擔保銀行毫無關系了。
2、主債權的轉讓必須依法或依約作出
首先,須有合法有效的主債權存在,這是主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其次,主債權須有可轉讓性,依據債權的性質(如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債權或基于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特殊信任關系的債權)或原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轉讓。
再次,主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了轉讓債權的書面協議。
最后,主債權的轉讓不得違反主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約定,比如主合同約定,債權轉讓須經過主債務人的同意而實際上主債權人轉讓主債權時未經主債務人的同意,而主債務人又未加以追認,或者主債權人與擔保銀行在保函中約定,主債權的轉讓必須經銀行的同意,但主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卻未征得銀行同意,銀行又拒絕追認。
在上述情形下,主債權的轉讓對擔保銀行就鞭長莫及了。
3、主債權人應將債權轉讓通知主債務人
一般來說,債權轉讓無需征得債務人的同意,但主債權人應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并且債權轉讓不得增加債務人的負擔。債權轉讓自債務人得到通知之時起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債權轉讓只有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響到擔保銀行的責任承擔。
債權怎樣才能轉讓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借錢給他人或者向他人借錢的情況,債務債權的關系在這個社會上普遍存在。債債權人在符合規定的情形下,有權利轉讓自己的債權。那么債權該怎么轉讓?債權轉讓有哪些方式?接下來就由我為大家解答。
債權怎樣才能轉讓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債權轉讓的方式
1、債權轉讓方式分為:自由轉讓、同意轉讓、通知轉讓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轉讓。
作為債權人當要轉讓其債權時,在一般情況下,無需債務人同意,只需要通知債務人。
2、轉讓的步驟:
第一步:與受讓人簽訂債權轉讓合同;
第二步:書面通知債務人,并告知債務人新的債權人的基本信息,以便債務人履行其義務;
第三步:讓與人退出合同,不再享有合同約定的收回本金利息的權利;
第四步:新的受讓人加入合同,替代讓與人收取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五步:債務人享有的對讓與人的權利,依然可以向新的受讓人主張。
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法律規定
債權轉讓通知有下列方式:書面通知的方式;口頭通知的方式;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方式。只要債權人通知到債務人,并且是依法轉讓債權的,轉讓行為就有效。
1、書面通知;債權轉讓的通知應當采用何種方式,我國相關法律并未做出規定,口頭、書面及其他形式均可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口頭形式雖然簡便易行,但因證據不易保留,一旦發生糾紛,取證較為困難,一般應以書面形式為妥。
2、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書,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簽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公告通知公告通知適用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了商業銀行巨額債權,債務人眾多,在通知債務人上壓力很大的情況。相關法律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民法典規定的通知義務。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2、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轉讓是什么
1、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債權的內容,由債權人通過合同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
2、從鼓勵交易、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目的來看,法律應當允許債權人的轉讓行為,承認債權的經濟價值,從而使債權具有流通性,實現擔保融資、托收、貼現、保理、資產證券化等多種交易模式的構建可能。因此,債權原則上具有可轉讓性,債權人可以轉讓其債權,無論該債權是現有的還是將有的債權,只要債權可以被特定。此時,債權人作為讓與人與第三人作為受讓人之間必須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債權轉讓合同,轉讓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應當適用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性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轉讓通知有哪些方式
法律分析:債權轉讓通知有下列方式:書面通知的方式;口頭通知的方式;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方式。只要債權人通知到債務人,并且是依法轉讓債權的,轉讓行為就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