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羈押期限(看守所臨時羈押期限)
網上逃犯異地羈押規定
法律主觀:
1、沒有臨時 羈押 的這種說法。問的可能是一般羈押。 2、羈押期限,是指 犯罪嫌疑人 在偵查中被 逮捕 以后到偵查終結的期限。根據 刑事訴訟法 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偵查中的羈押期限可以分為一般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的羈押期限三種。 3、一般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偵查羈押期限 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公安部關于臨時羈押的規定
《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是為了規范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工作,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于拘留、逮捕后的羈押期限的規定,對于符合延長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條件的,或者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的,必須在羈押期限屆滿前及時辦理完審批手續。
公安機關應當切實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防止因超期羈押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一)拘留后的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以日計算,執行拘留后滿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二)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以月計算,自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個月的對應日止為一個月;沒有對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后一日為截止日。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羈押期限。精神病鑒定期限自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鑒定之日起至收到鑒定結論后決定恢復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之日止。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第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于拘留、逮捕后的羈押期限的規定,對于符合延長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條件的,或者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的,必須在羈押期限屆滿前及時辦理完審批手續。
看守所臨時羈押期限是多久
法律主觀:
在看守所羈押期限最長為37天。在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可以折抵刑期,判處刑罰不同的,折抵刑期的天數也不同;判處管制的,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法律客觀:
《刑法》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臨時羈押法律條款
臨時羈押法律規定是刑訴法第89條當中明確的規定呢,認為需要進行逮捕的,那么是可以提請檢察機關來進行申請批準的,這實際上就是羈押的一種方式,但是關于看守所羈押的期限并沒有做出非常確切具體規定。
一、臨時羈押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臨時羈押法律規定是刑訴法第89條當中明確的規定呢,認為需要進行逮捕的,那么是可以提請檢察機關來進行申請批準的,這實際上就是羈押的一種方式,但是關于看守所羈押的期限并沒有做出非常確切具體規定。我國法律沒有直接規定看守所羈押期限,但對每個階段及情況作了具體規定,一般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時間不超過8個月零7天。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二、與監獄區別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自2010年以來,看守所全部對社會開放。2012年10月25日上午,北京市看守所首次對外媒開放,包括美聯社、法新社、英國《衛報》在內的50多家境外媒體參觀了本市第一看守所和第二看守所。
現實生活當中羈押就是被限制人身自由,那么這種現實人生自由,它必須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比如說相關的人員確實已經觸犯到我國刑法的罪名,那么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查處,需要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對此進行訊問等。
刑事拘留算羈押期限嗎
法律主觀:
刑事拘留 是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 羈押 ,并進行審查的一種方法。 由于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強制措施,所以第69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 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第2款規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 批準逮捕 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 這就是說,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 刑事訴訟法 》第75條規定:被告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或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委托的 律師 及其他 辯護人 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則也不是不可能,只不過此時要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條件,自然延長期限就是違法的行為。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什么叫臨時羈押?
臨時羈押: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看守所是臨時羈押犯人的場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
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擴展資料
重新計算期限
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鑒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羈押
百度百科-看守所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逃犯臨時羈押的期限是多少
兩個月。
羈押期限從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開始計算,從發現新罪行之日起重新計算。一般來說,臨時羈押期限是兩個月。但在各種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在案件復雜、難以取證、犯罪危害性大等的情況下,可以延長一個月、兩個月或其他不確定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