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期限是多長(試用期的期限)



試用期期限是多長(試用期的期限)
試用期期限是多長(試用期的期限)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期限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視具體情況而定。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期限的判定標準如下:
1、試用期期限為一個月至六個月,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不得超過一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二個月。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的功能是:
1、有利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實際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等情況進行考察;
2、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員工;
3、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使勞動者考察、了解該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發展。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一般試用期是一到六個月。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試用期在一個月以內,如果職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大于三個月但小于一年的情況,職工的試用期應不得超過一個月;
2、試用期在兩個月以內,如果職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內的情況,職工的試用期應在兩個月以內;
3、試用期在六個月以內,對于一些超長時間的勞動合同,比如超出三年或者用人單位和職工無固定時間限制的勞動合同,這類的試用期應該在六個月以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