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羈押立即放人嗎相關規定有哪些



超期羈押立即放人嗎相關規定有哪些
超期羈押立即放人嗎相關規定有哪些
法律主觀:
公安機關對 犯罪嫌疑人 的 拘留期限 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個月內查出犯罪 證據 的,報檢察院 批準逮捕 ,沒有查出犯罪證據的予以釋放。 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期限不超過七天。(共一個月零七天) 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 后的 偵查羈押期限 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認為犯罪證據不確實充分的予以釋放。(共四個月零七天) 移送檢察院后,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不超過一個半月。檢察院認為構成犯罪的,向法院起訴。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做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立即放人。檢察院認為有可能構成犯罪但是證據不充分的,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共五個半月零七天)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超期羈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被采取強制羈押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稱之超期羈押。拘留羈押期限在公安機關最長37天;被捕最長的羈押期限7個月,兩者合并一般最長羈押期限即8個月零7天。是否超期羈押要分階段。一般情況下,在拘留期間羈押,最長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還沒有被檢察機關批捕,就得釋放,否則就叫超期羈押;如果檢察機關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個月零7天,檢察機關還沒有起訴,就得釋放,否則叫超期羈押;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一般是兩個半月宣判,超過兩個半月法定辦案期限,還沒有結案的,構成超期羈押。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法律分析:當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作為當事人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律師可以向公安機關的上級有關部門申請強制更改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一)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超期羈押時間規定是:拘留期間羈押最長期限為37天,不得超期;被捕期間羈押最長期限為7個月,不得超期;兩者合并羈押最長期限為8個月零7天,不得超期。《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逾期拘留是一種違法行為,損害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權益。如果確認真正的司法人員真的屬于逾期拘留,相關人員除了被拘留的人外,還需要承擔責任。
所謂超期羈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被強制羈押,超過法定期限的。拘留期限最長為公安機關37天;被捕最長拘留期為7個月,兩者合并最長拘留期為8個月零7天。是否超期羈押應分階段進行。一般情況下,在拘留期間羈押,最長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還沒有被檢察機關批捕,就得釋放,否則就叫超期羈押;如果檢察機關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個月零7天,檢察機關還沒有起訴,就得釋放,否則叫超期羈押;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一般是兩個半月宣判,超過兩個半月法定辦案期限,還沒有結案的,構成超期羈押。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釋放、解除、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有案件屬于逾期羈押的,可以依照上述法律規定行使權利,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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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設定的偵查羈押期限,是指逮捕后2個月內計算的。考慮到特殊刑事案件的需要,刑事訴訟法靈活規定了偵查羈押期限。具體來說: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案件復雜、期滿不能終止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后,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也就是說,下列案件的調查和拘留期限可以達到5個月:(1)邊遠地區交通不便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犯罪集團案件;(3)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范圍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結束調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即調查拘留期限可以達到七個月。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委托律師及其他辯護人發現司法人員逾期拘留,可以申請有關機關變更強制措施。同時,你可以依法行使你的合法權利,保護你的權益不受侵犯。
法律分析:對于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的,當事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訴。對于檢察機關超期羈押的,可以向人民監督員申訴,對于法院超期審判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并均可向上一級公、檢、法或人大監督機關申訴,要求撤銷或變更強制措施,監督改正。
所以所述的情況,若不屬特殊情況,則屬超期羈押行為,確實違法羈押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分析:超期羈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被采取強制羈押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稱之超期羈押。拘留羈押期限在公安機關最長37天;被捕最長的羈押期限7個月,兩者合并一般最長羈押期限即8個月零7天。是否超期羈押要分階段。一般情況下,在拘留期間羈押,最長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還沒有被檢察機關批捕,就得釋放,否則就叫超期羈押;如果檢察機關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個月零7天,檢察機關還沒有起訴,就得釋放,否則叫超期羈押;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一般是兩個半月宣判,超過兩個半月法定辦案期限,還沒有結案的,構成超期羈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