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保外就醫的條件有哪些(看守所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程序有哪些)
保外就醫有哪些規定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刑事案件保外就醫條件
法律主觀:
保外就醫的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保外就醫: 1、身患而嚴重疾病、短期內而死亡危險的; 2、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醫的病殘情況,應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的規定 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殘情況之一,且符合其他規定條件者,可準予保外就醫: 一、經精神病??漆t院(按地區指定的司法鑒定醫院)司法鑒定確診的經常發作的各種精神病,如 精神分裂癥 、躁狂憂郁癥、周期性精神病等。 二、各種器質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高血壓性心臟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等),心臟功能在三級以上。 器質性心臟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發多源性期前收縮、心房纖顫、二度以上的房室傳導阻滯等。 心肌梗塞經治療后,仍有嚴重的冠狀動脈供血不足改變或合并癥者。 監獄保外就醫審批程序 1、罪犯如需保外就醫、應由監區討論通過、報獄政科審查、初審同意后,進行病殘鑒定。 2、罪犯的疾病鑒定由監獄派人帶領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應當根據罪犯的病情組織有關科室醫生成立3人以上鑒定小組、負責出具鑒定文件、并附診斷、輔助診斷等證明文件、在鑒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3、呈報保外就醫之前、監獄應征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回復。對罪犯的保外就醫必須有擔保人。 4、監獄接到罪犯被批準保外決定后(監獄審查后報省局批準)應及時通知擔保人、擔保人應向監獄交納2000至5000元保證金后辦理出監手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暫予監外執行 :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在看守所生病了能保外就醫嗎
法律主觀:
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殘情況之一,且符合其他規定條件者,可準予保外就醫: 一、經精神病??漆t院(按地區指定的司法鑒定醫院)司法鑒定確診的經常發作的各種精神病,如 精神分裂癥 、躁狂憂郁癥、周期性精神病等。 二、各種器質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高血壓性心臟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等),心臟功能在三級以上。 器質性心臟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發多源性期前收縮、心房纖顫、二度以上的房室傳導阻滯等。 心肌梗塞經治療后,仍有嚴重的冠狀動脈供血不足改變或合并癥者。 三、高血壓病Ill期。 四、空洞型肺結核、反復咯血,經兩個療程治療不愈者,支氣管擴張、反復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 患有肺腦膜性疾病,同時存在嚴重呼吸功能障礙著,如滲出性胸膜炎、膿胸、外傷性血氣胸、彌漫性肺間質纖維化等。 五、各種肝硬變所致的失代償期,如門靜脈性肝硬變、壞死后肝硬變、膽汁性肝硬變、心源性肝硬變、血吸蟲性肝硬變等。 六、各種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經治療不能恢復者,如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盂腎炎、雙側腎結核、腎小動脈硬化等。 七、腦血管疾病、顱內器質疾病所致的肢體癱瘓、明顯語言障礙或視力障礙等,經治療不愈者。 腦血管疾病,如腦出血、腦血栓形成、蛛網膜下腔出血、腦栓塞等。 顱內器質疾病,如顱內腫瘤、腦膿腫、森林腦炎、結核性腦膜炎、化膿性腦膜炎、嚴重顱腦外傷等。 八、各種脊髓疾病及周圍神經所致的肢體癱瘓、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 各種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癥、脊髓壓迫癥、運動神經元疾病。 周圍神經疾病,如多發性神經炎、周圍神經損傷、治療無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九、癲癇病頻繁大發作,伴有精神障礙者。 十、糖尿病合并心、腦、腎病變或嚴重繼發感染者。 十一、膠原性疾病造成臟器功能障礙,治療無效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結節性多發動脈炎等。 十二、內分泌腺疾病,難以治愈者,達到喪失勞動能力者,如腦垂體瘤、肢端肥大癥、尿崩癥、柯興氏綜合癥、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癥、嗜鉻細胞瘤、甲狀腺機能亢進、甲狀腺機能減退、甲狀旁腺機能亢進、甲狀旁腺機能減退癥。 十三、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者。 十四、寄生蟲病侵犯肺、腦、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繼發性損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蟲病包括囊蟲病、肺吸蟲病、中華分枝睪吸蟲病、絲蟲病、血吸蟲病等。 十五、心、肝等重要臟器損傷或遺有嚴重功能障礙,各種重要臟器手術治療后,遺有嚴重功能障礙、喪失勞動能力者。 十六、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術后有嚴重并發癥,如重度粘連性腸梗阻,反復發作,不宜治愈者。 十七、肺、腎、腎上腺等器官一側切除,對例仍有病變或有明顯功能障礙者。 十八、嚴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損傷,經治后在骨關節遺有運動功能障礙,或遺有尿道狹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十九、腦、脊髓外傷治療后遺有癡呆、失語(包括嚴重語言不清),截癱或一個肢體功能喪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難以恢復者。 二十、雙上肢、雙下院、一個上肢和一個下肢因傷、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復者。 截肢指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踝關節以上。 失去功能指肢體強直、畸型、肌肉萎縮、上肢必須達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須達到足不能持重。 二十一、雙手完全失去功能或傷病致雙手手指缺損六個以上者。且六個缺損的手指中有半數以上在指掌關節處離斷,必須包括雙拇指全失。 二十二、兩個以上主要關節(指肩、膝、肘髖)因傷病發生強直畸形,經治療不見好轉、相當于雙下肢或雙上肢或一個上肢和一個下肢喪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喪失者。 二十三、各種惡性腫瘤經過治療不見好轉者。 二十四、其他各類腫瘤,嚴重影響肌體功能而不能進行徹底治療,或者全身狀態不佳、腫瘤過大、腫瘤和主要臟器有嚴重粘連等原因而不能手術治療或有嚴重后遺癥。 其他各類腫瘤系指各種良性腫瘤或暫時難以確定性質的腫瘤。能進行徹底治療的甲狀腺瘤、胸腺瘤、支氣智囊腫、縱隔腫瘤等腫瘤壓迫推移臟器,影響呼吸循環功能者。 嚴重的后遺癥和癲癇、偏癱、截癱、胃痿、尿痿等。 二十五、傷病后所致的雙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兩眼視力均為一米內指數)。內耳傷、病所致的平衡失調,經治療不能恢復者。 二十六、上下頷傷、病經治療后有語言不清、嚴重咀嚼障礙,兩者同時存在者。 二十七、經專科防治機構(省、市職業病防治院所)確定的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種職業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職業病治療后,遺有肢體癱瘓、癲癇、失語、癡呆、失明、精神病等,職業性放射線病所致主要臟器有嚴重損傷者。 職業性中毒,系指在生產條件下,接觸工農業毒物而引起的一種職業性疾病。 二十八、同時患有兩種(合兩種)以上疾病,其中一種病情必須接近上述各項疾病程度。 二十九、艾滋病毒反應陽性者。 三十、其他需保外就醫的疾病。
法律客觀: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患有屬于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申請監獄保外就醫需要哪些條件?
法律主觀:
一、申請監獄保外就醫的條件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2、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三分之一以上,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
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罪犯保外就醫保證人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法律分析: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應當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屬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由看守所審查確定。 保證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愿意承擔保證人義務,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權利;3、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條件履行保證人義務;4、與被保證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縣級公安機關轄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保證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愿意承擔保證人義務,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權利;(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條件履行保證人義務;(四)與被保證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縣級公安機關轄區。
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程序和鑒定
法律主觀:
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被 判處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準取保在監外醫治。一、保外就醫的條件 根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通知,已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 (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二)原 判無期徒刑 和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準保外就醫: (一)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 死刑緩期執行 期間的; (二)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三)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對累犯、慣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醫,從嚴控制,對少年犯、老殘犯、女犯的保外就醫,適當放寬。 二、保外就醫的程序: 1、由所在分監區全體警察評議通過,報監區審核; 2、監區同意后,填寫《病殘鑒定委托書》送鑒定醫院進行鑒定,由鑒定醫師填寫《病殘鑒定書》,再送報監獄刑罰執行科進行初審; 3、刑罰執行科組織刑罰執行委(包括法醫和檢察院)員會進行合議,認為符合條件的,填寫《罪犯 暫予監外執行 審查合議審批表》; 4、通知家屬取保,填寫《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取保書》,并經具保人所在地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5、報省監獄管理局生活衛生處、刑罰執行處(獄政管理處)審查,由監獄管理局審批; 6、宣讀《暫予監外執行犯守則》、《暫予監外執行具保人須知》,由服刑人員和具保人簽名; 7、《填寫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報道證》,予以監外執行。
法律客觀: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十條 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應當由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由監獄、看守所審查確定。 罪犯沒有親屬、監護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原所在單位或者社區矯正機構推薦保證人。 保證人應當向監獄、看守所提交保證書。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十一條 保證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愿意承擔保證人義務;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四)能夠與被保證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縣。
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程序
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程序如下:
1、保外就醫的條件是: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4)年齡60周歲以上、體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2、保外就醫的程序是:
(1)罪犯如需保外就醫、應由監區討論通過、報獄政科審查、初審同意后,進行病殘鑒定。
(2)罪犯的疾病鑒定由監獄派人帶領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應當根據罪犯的病情組織有關科室醫生成立3人以上鑒定小組、負責出具鑒定文件、并附診斷、輔助診斷等證明文件、在鑒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3)呈報保外就醫之前、監獄應征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回復。對罪犯的保外就醫必須有擔保人。
(4)監獄接到罪犯被批準保外決定后(監獄審查后報省局批準)應及時通知擔保人、擔保人應向監獄交納保證金后辦理出監手續。
保外就醫疾病范圍是:
1、嚴重傳染病 例如艾滋病、結核性腦膜炎等
2、嚴重器質性心血管疾病 例如心臟功能在三級以上,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3、嚴重呼吸系統疾病 例如支氣管擴張反復咯血,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4、嚴重消化系統疾病 例如急性出血性壞死性胰腺炎。
5、各種急、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如急性腎衰竭。
6、嚴重神經系統疾病及損傷 ,如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
7、嚴重內分泌代謝性疾病合并重要臟器功能障礙,如腦垂體瘤需要手術治療、肢端肥大癥、尿崩癥。
8、嚴重血液系統疾病 如再生障礙性貧血、 白血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等類嚴重疾病。
申請及保外就醫期間的注意事項:
保外就醫申請獲批后,是否就不用再回監獄了?這也是家屬及保外就醫階段的服刑人員本人最為關心的問題。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1、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2、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3、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服刑人員刑期未滿的。
因此提示保外就醫的服刑人員及其家屬注意:
保外就醫是一種特殊刑罰的執行手段,是“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下的人道主義關懷,在保障刑事司法活動進行的同時,也充分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所以應該依法服從保外就醫期間的相關規定。
1、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該依法按時在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實行社區矯正,并且及時去醫院就醫配合治療。
2、保外就醫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到期后一般要提前兩個月再行檢查看是否符合條件,如果對疾病未愈,需要繼續保外就醫,并經當地公安機關考察同意的,到期了可繼續保外就醫;如果疾病已經痊愈,應當及時收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程序
法律分析: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程序是:1、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無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改造期間患有嚴重的疾病,短期之內會有死亡的危險,或者身患殘疾已經無法自理等情況的可以申請保外就醫,2、申請保外就醫需要由監獄開會討論通過,進行病殘鑒定。3、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和意見征求書,交到勞改局進行審批,辦理出監手續,由取保人帶回當地公安機關報到。
法律依據:《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
第五條 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所在監獄、勞改隊、少管所中隊隊務會討論通過,報單位獄政科討論并邀請駐勞改機關的檢察院(組)人員列席參加,初審同意后,進行病殘鑒定。
第六條 保外就醫的病殘鑒定由監獄、勞改隊、少年管醫院進行,未設醫院的,可送勞改局中心醫院或者就近的縣級以上醫院檢查鑒定。鑒定結論應經醫院業務院長簽字,加蓋公章,并附化驗單、照片等有關病歷檔案。
第七條 對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征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并與罪犯家屬聯系,辦理取保手續。取保人應當具備管束和教育保外就醫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經濟條件。取保人資格由公安機關負責審查。取保人和被保人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條 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鑒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審批。同時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勞改局批準同意保外就醫的,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副本三份送達報請審批單位。
第九條 對批準保外就醫的罪犯,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辦理出監手續,發給《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并對罪犯進行遵紀守法和接受公安機關監督的教育,同時,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保外就醫罪犯出獄所鑒定表》、人民法院判決書復印件或者抄件,及時送達罪犯家屬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第十條 保外就醫罪犯由取保人領回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外就醫罪犯在規定時間內不報到的,公安機關應及時通知其所在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由勞改機關負責尋找。
服刑人員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程序
服刑人員可以根據自身健康狀況,向監獄所在地的公立醫療機構提出保外就醫申請。申請需要得到醫院和監獄同意,并經過公安機關審批并報批準。
服刑人員保外就醫是指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療的服刑人員向監管機關提出申請,由公立醫療機構對其進行治療,并由監獄管理機構進行監管。具體條件和程序如下:一、申請條件:1. 確診有嚴重疾病的; 2. 在監獄所在地的公立醫療機構治療期間需長期留院觀察或接受治療; 3. 家屬無法或難以照顧的;4. 其他特殊情況。二、申請程序:1. 服刑人員向監獄所在地的公立醫療機構提交保外就醫申請書和確診疾病證明材料;2. 公立醫療機構出具《住院治療證明書》;3. 監獄管理機構作出同意書;4. 公安機關審批,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三、注意事項:1. 申請時需說明治療方案和可能產生的費用;2. 家屬需提供照顧服刑人員的證明材料;3. 服刑人員未經監管機關許可不得自行離開住院地點。四、結束程序:1. 進行診斷治療期間,監獄管理局和公立醫療機構要保持聯系;2. 治療期滿,公立醫療機構出具《出院證明書》;3. 監獄管理局到醫院接回服刑人員。
保外就醫期間,是否可以暫緩執行刑罰?在確診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情況下,服刑人員可以向相關機構申請暫緩執行刑罰。暫緩執行期限為治療期限加上未超過六個月的觀察期限。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根據醫療情況和罪犯表現等情況,相關部門會再次評估刑罰執行情況。需要注意的是,暫緩執行刑罰的申請需符合一定條件,具體內容可以咨詢當地司法部門或法律機構。
服刑人員保外就醫是一項特殊的治療方式,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和條件。在進行申請時,需要提供確診疾病證明材料和治療方案,并經過監獄、公立醫療機構和公安機關等部門的審批和批準。同時,在保外就醫期間需遵守相關規定和注意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監外執行】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保外就醫需要什么條件
保外就醫的條件及程序條件為:(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2)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4)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三分之一以上,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辦理程序為:(1)監獄、勞改隊、少管所中隊討論通過后報獄政科初審,同意后作病殘鑒定;(2)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攜《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病殘鑒定、公安機關意見等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審批;(3)審批通過后,辦理出監手續。相關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監外執行】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