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是什么(定金和預付款的區別民法典)
預付款跟定金一樣嗎
法律主觀:
定金與預付款都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債務之前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額。但二者區別甚大,不容混淆。(1)定金合同是要物的從合同,而預付款的約定則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且為諾成式的協議。(2)定金的主要功能在于擔保合同的履行,定金的給付并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為;而預付款的主要功能在于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幫助,預付款的給付本身構成了履行債務的行為。(3)當合同陷入履行不能或者履行遲延時,定金發揮著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雙重功能。即定金給付方違約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定金收受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而在支付預付款的場合,無論是由于給付方違約,還是收受方違約而解除合同時,收受方均座如數退還預付款。(4)定金可以廣泛地適用于各類合同,而預付款的適用則存在不少法律限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和預付款的區別是什么(定金和預付款的區別是什么呢)
1、手段不同.定金是一種擔保手段,給付定金在于擔保債務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為,因而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預付款只是一種支付手段,預付款的交付只是一種履行債務的行為,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成立。
2、退還情形不同。給付定金一方違約時,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這就使定金起著制裁違約方并補償受害方所受損失的作用,定金相當于預先交付的違約金;而預付款不適用定金罰則,無論哪一方違約,都不存在上述罰則,要么返還,要么折抵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3、數額不同。定金的數額一般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的百分之二十;而預付款的數額沒有限制。
4、支付方式。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預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此外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商品房認購書中約定的預付款如果沒有約定“定金”字樣,就不具備定金的性質。如果要預付款具有定金的性質,則必須要明確“給付預付款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預付款;收受預付款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預付款”這樣的內容,否則預付款不屬于定金。
定金和預付款是一回事嗎
法律主觀:
答:定金和預付款有什么不同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額以起到擔保作用的擔保方式。而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預付款一方違約,只須返還所收款項,而無須雙倍返還。一、定金與預付款的定義(一)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二)預付款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決合同一方周轉資金短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預付款一方違約,只須返還所收款項,而無須雙倍返還。此外,法律對預付款的使用有嚴格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來中設置預付款項,而對定金則無此限制。二、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1、定金是一種擔保手段,給付定金在于擔保債務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為,因而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預付款只是一種支付手段,預付款的交付只是一種履行債務的行為,不具有擔保的作用。2、定金又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預付款則不具有此功能。3、給付定金一方違約時,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這就使定金起著制裁違約方并補償受害方所受損失的作用,定金相當于預先交付的違約金;而對于預付款,無論哪一方違約,都不存在上述罰則,要么返還,要么折抵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4、性質不同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內容,交付或接受定金,本身不是履行主債的義務,而是債的擔保方式,是履行定金合同的行為。而預付款則是主合同的內容之一,給付預付款是履行主債的行為。5、作用不同預付款的作用在于幫助對方解決資金上的困難,使之更有條件適當履行合同,具有支援性;定金雖然也有這一作用,但是主要作用還在于擔保合同的履行。此外,定金在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爭議時,還可以起到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預付款則沒有擔保和證約的作用。6、效力不同預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回。定金則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時,定金是收回還是抵作價款,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并非一定抵作價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具有違約懲罰性。而預付款則沒有。7、支付方式不同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交付定金后,定金合同方可成立。預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8、適用范圍不同定金在合同中運用廣泛,不僅適用于以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也可以適用于其他有償合同。而預付款一般只能適用于以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預付和定金的區別是什么?
預付和定金的區別在于兩者的性質、作用、效力以及支付方式不同。定金的性質是保障主合同的順利進行,且定金的作用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履行并且定金不能退換;而預付款則是合同的內容之一,預付款的主要作用為支援性,能夠幫助合同雙方解決資金問題。
預付和定金的區別在于兩者的性質、作用、效力以及支付方式不同。定金的性質是保障主合同的順利進行,且定金的作用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履行并且定金不能退換;而預付款則是合同的內容之一,預付款的主要作用為支援性,能夠幫助合同雙方解決資金問題。
1、性質不同
首先,定金是定金合同的內容,定金合同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其目的就是為了保障主合同的順利進行,其本身不是在履行主合同的內容。而預付款則是主合同的內容之一,那么交付預付款就是一種履行主合同的行為。
2、作用不同
預付款的作用帶有支援性,能夠幫助對方解決資金上的問題,從而確保對方能夠順利履行合同的各項條款。定金雖然也有這方面的作用,但是其主要作用還是在于對合同的保障。定金能在合同是否成立而發生爭議時,對合同的成立起到一個證明作用;而預付款則不具有擔保和證約的作用。
3、效力不同
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預付款是作為價款一部分來進行抵付的;如果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話,那么不管是交易雙方哪一方違約,預付款都是要原數退還的。
定金在這方面和預付款有很大的不同。如果合同得以正常履行,那么定金可以根據雙方的約定來用于抵作價款或退回,不像預付款那樣必須用來抵作價款。在合同沒能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如果是給付定金的一方違約,那么不履行合同的給付方的定金不予退還;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接受定金的一方則要雙倍償還定金。
因此可以看出,定金是具有懲罰性質的,而預付款則不具備懲罰性質。
4、支付方式不同
定金是一次性支付完的,定金全部交付后定金合同才能生效。預付款則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期付清,二者在支付方式上有一些不同。
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總是會碰到資金的問題,也會碰到合同履行的保障問題,我們需要注意并且了解訂立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從而熟悉合同的法律條款,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定金和預付款有何區別
定金和預付款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首先,定金是定金合同的內容,定金合同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其目的就是為了保障主合同的順利進行,其本身不是在履行主合同的內容。而預付款則是主合同的內容之一,那么交付預付款就是一種履行主合同的行為;
2、作用不同。預付款的作用帶有支援性,能夠幫助對方解決資金上的問題,從而確保對方能夠順利履行合同的各項條款。定金雖然也有這方面的作用,但是其主要作用還是在于對合同的保障。定金能在合同是否成立而發生爭議時,對合同的成立起到一個證明作用;而預付款則不具有擔保和證約的作用;
3、效力不同。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預付款是作為價款一部分來進行抵付的;如果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話,那么不管是交易雙方哪一方違約,預付款都是要原數退還的。定金在這方面和預付款有很大的不同。如果合同得以正常履行,那么定金可以根據雙方的約定來用于抵作價款或退回,不像預付款那樣必須用來抵作價款。在合同沒能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如果是給付定金的一方違約,那么不履行合同的給付方的定金不予退還;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接受定金的一方則要雙倍償還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是具有懲罰性質的,而預付款則不具備懲罰性質;
4、支付方式不同。定金是一次性支付完的,定金全部交付后定金合同才能生效。預付款則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期付清,二者在支付方式上有一些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定金預付款的區別
法律主觀:
預付款是產品或勞務的接受方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為對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資金,在對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對方支付的部分價金或勞務報酬。實踐中,訂金、預付金、誠實信用金等都是預付款的種種別名。定金也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給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就這一點而論,與預付款相似。但定金不是預付款,兩者在給付目的、給付時間、性質和作用上存在區別。在商品房買賣的實踐中,應加以鑒別。1、定金的給付目的在于保證合同的成立或履行,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通常會注明“已收定金××元”或者表明交付款項的用途,如“為了雙方當事人按時簽訂正式合同”等。而預付款的目的在于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項作為合同履行的誠意,或者將這一數量的款項作為合同履行所需資金的一部分。所以,預付款實際上是合同應該履行款項的一部分,定金則不然。2、定金的給付時間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訂立(即合同預約階段),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后。而預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訂立之后才能要求給付。如果,開發商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購房人收取預付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合同后,所收的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未能訂立正式合同的,開發商應當返還實際所收費用。3、定金的作用在于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在買賣合同訂立前,一般就約束雙方當事人按時簽訂正式合同;而在合同訂立后的定金主要在于促使雙方當事人進入合同的實質履行階段,即開發商按時交房,購房人按時支付房屋價款;如果,任何一方違反約定,則適用定金罰則。但就預付款而言,合同無效或者出現違約事由時,退還相同數額即可;其不具有懲罰的性質,違約時不會產生喪失預付款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問題。由于定金和預付款都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率先付給另一方的金錢,實踐中極易混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如何確定,購房人給付的究竟是定金還是預付款,應依開發商和購房人的給付意思和簽訂的合同來定。如果給付的意思不明確或依法不能認定具備定金條款或定金合同的,應該推定為預付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和預付款有何區別
法律分析: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是:1、預付款實際上是合同應該履行款項的一部分,定金則不然;(2)定金的給付時間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訂立或訂立后,而預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訂立之后才能要求給付;(3)定金的作用在于擔保主合同的履行,而預付款不具有懲罰的性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什么是定金和預付款?如何區別它們
很多消費者在買房的過程中分不清什么是定金和預付款,由此而上當受騙。那么什么是定金和預付款,如何區別定金與預付款?下文將就此問題展開分析與討論,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么是定金和預付款?
1、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定金的性質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質。例如,對立約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正式訂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還,而是用作違約定金;對于成約定金、證約定金,亦可通過約定使其給付后同時具有違約定金性質。
2、預付款
預付款是產品或勞務的接受方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為對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資金,在對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對方支付的部分價金或勞務報酬。
實踐中,訂金、預付金、誠實信用金等都是預付款的種種別名。定金也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給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就這一點而論,與預付款相似。但定金不是預付款,兩者在給付目的、給付時間、性質和作用上存在區別。在商品房買賣的實踐中,應加以鑒別。
二、如何區別商品房買賣中的定金與預付款?
1、給付目的
定金的給付目的在于保證合同的成立或履行,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通常會注明“已收定金××元”或者表明交付款項的用途,如“為了雙方當事人按時簽訂正式合同”等。
而預付款的目的在于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項作為合同履行的誠意,或者將這一數量的款項作為合同履行所需資金的一部分。所以,預付款實際上是合同應該履行款項的一部分,定金則不然。
2、給付時間
定金的給付時間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訂立(即合同預約階段),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后。
而預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訂立之后才能要求給付。如果,開發商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購房人收取預付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合同后,所收的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未能訂立正式合同的,開發商應當返還實際所收費用。
3、作用
定金的作用在于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在買賣合同訂立前,一般就約束雙方當事人按時簽訂正式合同;而在合同訂立后的定金主要在于促使雙方當事人進入合同的實質履行階段,即開發商按時交房,購房人按時支付房屋價款;如果,任何一方違反約定,則適用定金罰則。
但就預付款而言,合同無效或者出現違約事由時,退還相同數額即可;其不具有懲罰的性質,違約時不會產生喪失預付款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問題。
由于定金和預付款都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率先付給另一方的金錢,實踐中極易混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如何確定,購房人給付的究竟是定金還是預付款,應依開發商和購房人的給付意思和簽訂的合同來定。如果給付的意思不明確或依法不能認定具備定金條款或定金合同的,應該推定為預付款。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7-10-1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
定金與預付款的性質和預付款性質是不一樣的,定金的性質它主要是存在著擔保合同的規定,也就是,有一種擔保債務必須要履行的,而預付款的話,它是對于付款的這樣的義務所進行的履行,所以它更加偏重于是一種支付方面的方式。
。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預付款一方違約,只須返還所收款項,而無須雙倍返還。此外,法律對預付款的使用有嚴格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來中設置預付款項,而對定金則無此限制。
買賣合同中預付款和定金的區別
法律分析:預付款與定金的區別如下:1、性質不同,定金是作為債權的擔保,而預付款本身就是對合同債權的履行;2、效力不同,定金在買方違約時是無權要求返還的,而預付款是在合同沒有履行是有權要求返還;3、適用范圍不同,定金可以適用于一切有償合同,預付款只適用于以金錢履行為義務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