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和開除有哪些不同(辭退與開除有哪些區別)
辭退和開除有什么區別
類別、審批時效不同、適用對象及其條件不同、性質不一樣。
1、類別、審批時效不同。開除是屬于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辭退屬于行政處理,不屬行政處分之列;
2、適用對象及其條件不同。開除處分適用于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辭退僅適用于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教育不改,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的職工;
3、性質不一樣。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開除是一種行政處分形式,開除是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
公司單方面辭退員工怎么賠償
公司單方面辭退員工的賠償金一般情況下是按照工作年限計算的,雖然說工作滿一年才能領取一個月的工資,但是工作滿半年不滿一年的也是按照一年計算的,與此同時,工齡超過12年的員工,被違法辭退時的補償金最多就是12個月的工資。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是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開除員工不需要補償或賠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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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開除和辭退有什么區別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辭退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解雇員工的行為,辭退有可能是員工違紀、公司經營發展困難或者公司更換職員等原因。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于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被判刑并入獄服刑的;二次勞教被注銷城市戶口的;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開除處分的處理時限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開除是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存在違法亂紀行為但屢教不改的員工,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行政處分。辭退與開除的賠償要根據勞動者被辭退的原因進行判斷,當勞動者為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時候被用人單位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需賠償勞動者且需勞動者承擔對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但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根據辭退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判斷用人單位承擔的經濟賠償金或補償金,補償金按勞動者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放一個月的工資,不滿六個月的發放半個月工資。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辭退和開除有什么區別
法律主觀:
辭退和開除有下列區別:辭退的對象是普通的勞動者,開除的對象是從事公共事務、行政事務的人員,例如公務員;以及辭退是一種普通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方式,而開除是帶有處分的性質。
法律客觀: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于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被判刑并入獄服刑的;(2)二次勞教被注銷城市戶口的;(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4)嚴重犯有《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開除處分的處理時限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系的制度。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違紀辭退的條件是:(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余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就屬于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開除和辭退有什么區別
現在很多人在找到工作后,都會擔心會不會出現被開除或者辭退的現象。雖然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到了利益,都會讓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在現實生活中還是存在著用人單位把勞動者辭退、開除的現象。對于勞動者而言而言,這是截然不同的處理結果,那么辭退和開除有什么區別呢?
1、概念不同
開除是指中國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等,對于本單位中犯錯誤的職工或工作人員所給予的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處分。而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
2、類別不同
開除一般來說是屬于行政處分,而且是行政處分中最為嚴厲的。而辭退屬于行政處理,不屬行政處分之列,辭退相對開除來說后果沒有那么嚴重。
3、適用對象不同
開除比較適用于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因為開除一般都是犯了非常嚴重的錯誤,甚至是觸犯了法律后企業對當事人實施的措施。而辭退則更適用于指那日常中經常犯小錯誤給企業帶來了部分損失的職工,他們所犯錯誤的錯誤至于被夠開除。
4、實施程序不同
如有員工被開除,必須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來執行相應的流程。先由廠長或者經理提出,再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當事人是否要被開除。而辭退則要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來執行,由科室提出職工違紀的證據和意見,在聽取工會意見后,由廠長或經理決定是否辭退。
辭退和開除有哪些區別
法律分析:一、類別、審批時效不同。1、開除是屬于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2、辭退屬于行政處理,不屬行政處分之列。因此對它們沒有具體的審批時效規定,但原則要求應對犯錯誤職工及時進行處理,不得無故拖延處理時間。二、適用對象及其條件不同。1、開除處分適用于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①被判刑并入監服刑的;②二次勞教被注銷城市戶口的;③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④嚴重犯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2、辭退僅適用于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教育不改,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按自然年度計算)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職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辭退和開除有什么區別
1、開除:對犯錯誤的員工作出最嚴格的行政處分形式,適用于嚴重違法紀律的員工,主要包括以下情況:(1)被定罪入獄服刑的;(2)二次勞動教育被取消城市戶口的;(3)留下檢查期間表現不佳的;(4)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員工獎懲條例》第11條列出的項錯誤行為之一。開除處分的處理期限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內審查完畢。2、退休: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違紀退休,二種是正常退休。違反紀律的退休在我國現在一般是指使用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了嚴重的錯誤,但是沒有被解雇。除名條件、教育和行政處分仍無效的員工,決定解除工作終止勞動關系的制度。退休不是行政處分,而是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期限的規定。違反紀律退休的條件是(1)員工犯規定的違反紀律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無效(3)開除或除名條件不足。正常退休是指使用者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馀員工的狀況,根據有關規定與員工結束勞動關系的行為。例如,根據《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使用者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正常退休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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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和開除有什么不一樣?
一、性質不一樣:
1、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
2、開除是一種行政處分形式,開除是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
二、兩種條件不同
1、辭退職工條件。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①、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②、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③、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④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⑤、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⑥、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⑦、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2、開除職工的條件。單位以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要達到一定程度才可以,或者是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或者是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的。
1、開除是解除被處分人與行政機關人事關系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為嚴厲的制裁方式。被開除后,被處分人不再具有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身份。
2、開除依據的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三章內容,執行開除有必要的程序要件,即:“對職工給予開除處分,須經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并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或者人事部門備案.”不滿足程序的開除,有可能被判定為無效
三、是否需要經濟補償
1、某些經過合法程序的辭退需要對職工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
2、開除職工不需要補償經濟補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辭退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 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