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程序會是什么(勞動仲裁是什么部門)
勞動仲裁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主觀:
勞動仲裁的程序是:根據勞動合同條款將發生的爭議提交至仲裁委員會,選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對仲裁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裁斷。
法律客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三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四十五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序是什么樣的
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如下: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此慶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枝冊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猛扒宏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仲裁程序是什么
法律主觀:
勞動仲裁程序是:當事人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于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等。
法律客觀:
。一、什么是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二、勞動仲裁的基本程序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要求雙方當事人在事先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然后才能據此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而勞動爭議的仲裁,則不要求當事人事先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只要當事人一方提出申請,有關的仲裁機構即可受理。1、爭議發生后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5、調解6、調解不成,裁決。三、勞動仲裁的效力仲裁法規定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幾類特殊勞動爭議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勞動爭議的裁決一般不是終局的,法律規定仲裁這一程序,主要是考慮到這類糾紛的處理專業性較強,由一些熟悉這方面業務的人員來處理效果比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決糾紛,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法院的訴訟壓力,節約了審判資源。勞動仲裁是指勞動仲裁機構對發生勞動爭議的雙方作出公平裁決的過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的,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我國仲裁實行的是一裁終局制度,也就是仲裁之后,當事人如果對結果表示不服的不能再次申請仲裁。
勞動仲裁的程序有哪些
勞動仲裁案件程序:
1、案件受理: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勞動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仲裁庭: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
3、調查取證: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
4、仲裁調解: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
5、仲裁裁決: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法院和仲裁機構的區別是:
1、受理機構不同,其性質也不同。仲裁是由仲裁委員會受理,審判是由人民法院負責。
2、受理案件依據不同,仲裁以仲裁協議為基礎,實行協議管轄,人民法院無需達成協議,實行強制管轄。
3、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仲裁庭組成及仲裁員由當事人選定或委托指定,而審判庭的組成和審判人員完全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
4、法院審理案件一般是公開進行,而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是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也不公開。開庭時沒有旁聽,也不接受任何人采訪。
5、一方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判決不服可以上訴,我國法院是兩審終審制;而仲裁裁決是一裁終局,不能上訴。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