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的內容有哪些,姓名權主要包括哪些權利
公民姓名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公民姓名權是公民的個人基本權利之一,包括姓名自主選擇權、姓名保護權等,受法律保護。
公民姓名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姓名所享有的權利。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公民有姓名自主選擇權和姓名保護權兩個方面的權利。1. 姓名自主選擇權。公民有權自主選擇自己的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公民可以選擇自己的中文姓名、外文姓名或者復姓等,但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例如,不能選擇違反社會道德風尚、或者侵犯他人名譽權等不當名稱。2. 姓名保護權。公民擁有姓名保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使用公民的姓名,侵犯公民姓名的榮譽、名譽或者其他合法權益。例如,未經公民同意擅自使用公民姓名,或者將公民姓名用于虛假廣告宣傳等情況,都屬于違法行為。對于公民姓名權的侵權行為,公民可以通過向相關機關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等方式進行維權。同時,我國也對公民姓名權的保護做出了明確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姓名條例》等法律法規。
什么情況下可以更改姓名?答:公民姓名自主選擇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因此對于更改姓名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規定,例如:1. 姓名不規范或者存在特殊困難。例如,出生時未按照規定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導致姓名無法與身份證等證件一致,或者存在拼音不規范、字形過于復雜等情況。2. 姓名與性別不符。例如,跨性別者可能需要更換姓名以符合其自我認同和身份認同。3. 獲得國外永久居留權或入籍。在獲得外國國籍后,公民需要更換姓名以符合其新的身份認證。4. 其他特殊原因。如證據充分,本人自愿,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的情況。需要注意的是,更改姓名需要經過相應部門審核和批準,并且需要進行登記備案。同時,更改姓名還會涉及到其他社會、法律方面的問題,例如銀行賬戶、房屋證明等信息需要進行更新。因此,在更改姓名時需要謹慎處理。
公民姓名權是公民的重要基本權利之一,包括姓名自主選擇權和姓名保護權。對于侵犯公民姓名權的行為,公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更改姓名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規定,并且需要謹慎處理相關信息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姓名權是什么權利
法律主觀:
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人身權。,姓名權,是一種人身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所有的人身權都是絕對權。絕對權是指義務人不確定、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如所有權、人身權。由于絕對權的權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張權利,可以對抗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稱為對世權。相對權是指義務人為特定人,權利人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的權利,如債權。由于相對權的權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人主張權利,他對抗的是特定的義務人,因此又稱為對人權。,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征為:,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姓名權包括以下內容:,1、自我命名權,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即使女子結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其父母確定,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父母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過姓名變更手續,變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愿望,來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2、姓名使用權,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在現實中有重名的現象,并不是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3、改名權,改名權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其含義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這種變更姓名的行為,雖然僅依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經過公示,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姓名的變更,也必須經過登記,非法變更登記程序不生效力。侵權表現:,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姓名權屬于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于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姓名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姓名權屬于絕對權,對世權,人身權。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姓名權有哪些內容
法律主觀:
姓名權包括自我命名權、姓名使用權、改名權等內容。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權中的姓名并不限于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字。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包括的內容:1、自我命名權;2、姓名使用權;3、改名權。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6868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姓名權包括哪些權利
法律分析:1、姓名決定權;2、姓名使用權;3、姓名變更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姓名權的內容
法律分析:
姓名權包括自我命名權、姓名使用權、改名權等內容。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權中的姓名并不限于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字。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主要包括三項權利:(1)姓名決定權,也稱命名權,即自然人決定采用何種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2)姓名變更權, 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3)姓名使用權,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如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志,在作品上署名等。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給予撫慰金(名稱權不得主張)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衍生問題:
姓名權的侵權方式有哪些 姓名權的侵權有以下方式: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2、盜用他人姓名。3、冒用他人姓名。姓名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主要包括三項權利:(1)姓名決定權,也稱命名權,即自然人決定采用何種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2)姓名變更權, 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3)姓名使用權,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如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志,在作品上署名等。
姓名權利內容有哪些?
法律主觀:
姓名權的內容 1、自我命名權 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有子女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行《 婚姻法 》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即使女子 結婚 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其父母確定,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父母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過姓名變更手續,變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愿望,來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在現實中有重名的現象,并不是 侵權 行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也可以轉讓他人使用。通常情況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蘊涵著巨大的商業價值。因為名人奮斗的歷史通常能給人以巨大的激勵,人們愛屋及烏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業價值。例如,李寧牌運動服;喬-丹牌運動鞋。這種姓名使用權的轉讓方式可以通過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實現,也可以通過支付事業報酬等方式實現。這其實體現了姓名權的財產利益。姓名權所體現的利益,從以上內容來分析,為精神利益。在現代社會中,姓名權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筆名發表作品,可以賺取稿費,利用著名演藝員的藝名以提高票房價值。但是,在具體人格權中,自然人姓名權的經濟利益不僅與法人、商號的名稱權相差懸殊,而且與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權如肖像權等,也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權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姓名使用權的轉讓通常限于商業領域,嚴格要求身份屬性的,不能轉讓姓名使用權。即不得準許他人冒名頂替。原告周某被某礦務局招收為煤礦工人,因怕艱苦,擅自離礦返家,協議由鄒某去該礦務局冒名頂替,鄒某以周某姓名在礦上工作。后來周某主張其侵害其姓名權,起訴到 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原來關于姓名使用的協議是違法的,法律不予保護,駁回起訴 3、 改名 權 改名權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其含義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這種變更姓名的行為,雖然僅依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經過公示,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姓名的變更,也必須經過登記,非法變更登記程序不生效力。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6868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姓名權的內容
民法典姓名權的內容包含:
1、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
2、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
3、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