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種類有哪些(可以設立抵押權的有哪些)
抵押物的種類有哪些
抵押權的種類有:1、不動產抵押。以不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定的抵押。2、動產抵押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立的抵押。3、權利抵押。以特定的財產權利作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4、最高額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時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的抵押形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抵押品類型指的是什么
抵押品分類在《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中有規定:即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抵押物類型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下列財產可以作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資產;有價證券;可封存的流動資產;可依法轉讓的知識產權等權利;其他可以流通、轉讓的物資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房地產抵押的種類有哪些?
房地產抵押主要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房屋所有權抵押、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等類型。
一、土地使用權抵押
1.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2.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通過各種方式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不能單獨抵押但是,在當事人具有合法的土地證、房產證的前提下,可以通過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上的房屋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方式抵押土地使用權。
3.集體土地使用權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二、房屋所有權抵押
房屋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取得對房屋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用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抵押時,房屋及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根據《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抵押:
(一)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二)權屬不明或者有爭議的;
(三)被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建筑物;
(四)依法被查封的;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的;
(六)共同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七)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時,抵押人應當將房屋出租的事實告知抵押權人,同時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三、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
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后,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商品房開發項目必須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四、在建工程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其擔保的債務以該房地產項目已完工部分的價值為限,但應扣除依法已預售部分和已設定抵押部分的價值。
房屋抵押類型有哪幾種
房屋抵押類型有三種,包括房產抵押貸款、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房屋期權抵押貸款。
【拓展資料】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存在抵押品時,銀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將提高,但同時借款者的成本也會增加,正因為這樣,借款者愿意向銀行支付的利息也會較低,對銀行來說其收益未必增加。
抵押的特征: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擔保法》第38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當出現違約時,賦予貸款人依法沒收特定的企業資產的權利,被廣泛用來減少與借貸相關的激勵問題(即在拖欠發生時使放款者可以獲得特定資產)。抵押物指提供擔保的財產。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債權人與抵押人之間所訂立的,確認相互之間抵押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抵押也可用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的信用風險管理,通常的抵押條款都要明確在特定賬戶內必須維持的最低金額。實際上,期貨市場的保證金要求就類似抵押,柜臺交易的衍生工具經常使用現金或高流動性、低風險證券作為抵押。
一般來說,欠更大金額方要求提供抵押品。如果和約對A為正值、對B為負值,而B欠A更多,則B要提供一定抵押。隨著市值變化,需要維持的抵押金額隨市值上升而上升、隨市值下降而下降。在某一時點,如果市值由正變負,要求提供抵押的一方會發生變化,這會解除原來提供抵押一方的抵押要求。抵押金額的確定可以基于和約市值水平,也可以基于信用評級,市值或信用評級變化使所需抵押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