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證據不足怎么處理(立案后證據不足會撤案嗎)
法院立案后證據不足怎么辦
法律主觀:
法院認為證據不足的處理:如果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會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證據不足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據以認定案件情況的主要事實材料,不足以作為認定案情的根據。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刑事立案偵查公安正據不足,受害人怎么辦。
1、證據不足受害人可以向檢察院提起意見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指的是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
2、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的,應補充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只能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案件證據收集注意事項有哪些
1、明確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
2、應當確立查明事實的標準。在明確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應當進一步根據法律規定明確查明相應案件事實的標準,即工在調取哪些證據的前提下,才能達到證明案件事實的目的,得出最終的事實認定結論,達到該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的標準。
3、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立案找不到證據會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立案后證據不足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法:(一)在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 經向人民法院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調查收集。(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三)進一步強化案件旁聽和民眾參與程度,貫徹落實高檢院關于加強不起訴和申訴案件公開審查力度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立案后證據不足會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要全面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那么立案后證據不足會怎樣進行處理的?我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立案后證據不足會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立案后,會對案件案件進行偵查,偵查結束后,發現證據不足,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撤銷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二、偵查階段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
1、受理立案。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要接受、問明情況后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經過審查,對于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
2、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1)要收集、調取證據;
(2)訊問犯罪嫌疑人;
(3)詢問證人;
(4)進行勘驗、檢查犯罪現場;
(5)進行搜查;
(6)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等。
3、偵查階段可以采用強制措施。如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4、偵查終結。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后,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且已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予以釋放并發放證明。如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偵查終結后,及時將案件移交人民檢察院,以便審查起訴。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案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后,要對案件進行偵查,經偵查結束后,案件證據不足,不足以證明嫌疑人有罪的,辦案機關應當撤銷案件。
已經立案但是沒有證據怎么辦?
已經立案但是沒有證據應當積極的收集相關的證據,然后提交給法院,否則的話由于證據方面不清楚,可能會導致自己的勝訴權利受到影響。我們國家關于證據方面所作出的規定,主要是包括必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一、已經立案但是沒有證據怎么辦?
已經立案但是沒有證據應當積極的收集相關的證據,民事訴訟連證據的標準主要是客觀性、關聯性以及合法性。具體內容如下:
1、客觀性。
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說,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于客觀世界,且能夠為人所認識和理解。為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鑒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鑒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
2、關聯性
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系。也就是說,只有對于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
(1)、直接的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間接的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3、合法性
指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二、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
當事人舉證
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現實生活當中不認識民事方面的訴訟活動還是刑事訴訟活動,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必須要關于證據這個方面收集準確,如果說案件已經立案但是卻沒有證據證明存在著侵權行為的話,那么很有可能導致自己是敗訴的。
經偵立案后說證據不足怎么辦
法律主觀:
經偵立案后說證據不足可以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指的是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院證據不足怎么處理
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對證據非常重視,證據也有可能是直接影響到案情的發展,法官也會根據證據來進行判刑等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證據都非常充足,那么,法院證據不足怎么處理?聽一聽我給出的詳細講解。
法院證據不足怎么處理
如果刑事案件,法院會認定證據不足,無罪釋放;
如果是民事案件,法院會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立案后證據不足怎么處理
1、在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經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調查收集。依職權調查收集后證據充分的,應當開庭審理,仍然缺乏證據的,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其理由首先是這類案件的自訴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案件的證據不足,它不屬于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情況;其次是經自訴人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并不等于“控審不分”、“偵審不分”,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行為不屬于偵查行為,屬于人民法院職權行為。
3、進一步強化案件旁聽和民眾參與程度,貫徹落實高檢院關于加強不起訴和申訴案件公開審查力度的要求。以在被害方對犯罪嫌疑人表示諒解的基礎上,邀請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政協委員、黨風廉政監督員、犯罪嫌疑人所在村書記、村主任及社會其他人員共同參與公開審查評議不起訴處理決定的公正性。對于申訴、賠償、重大疑難信訪等疑難復雜案件實行公開聽證的方式,以消除被害人的疑慮,疏導其對立不滿情緒,確保公平公正。
如果報案警察受理后證據不足怎么辦?
法律主觀:
案件證據不足,如果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則法院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只有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作出有罪判決。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第一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已經立案但是證據不足
已經立案但證據不足,應在規定期限內補充、搜集證據。如無證據改變,法院將按照已有證據作出判決。當事人也可以撤訴或商調解。
一旦案件立案,前期的篩選工作就已經完成。如果到了庭審階段,卻發現自己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那么就面臨著敗訴的風險。此時,當事人有幾種選擇: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在規定期限內補充、搜集證據,如能夠提供新的證據,可向法院申請重新開庭;如只能說明證據不足,法院將按照已有證據進行審理。其次,當事人也可以主動撤訴或請求對案件進行和解調解等。無論選擇哪一種方式,當事人必須意識到,沒有足夠證據的案件勝算很小,應該盡早采取行動,避免浪費時間和金錢。
補充證據的規定期限是多長時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在開庭前可以補充、搜集證據。但是,當事人應在開庭前提交證據,逾期的將不予接受。需要注意的是,一審有二審,二審有再審的情況,必須分別在上一審的判決作出后的十日內向下一級法院提出并提交證據。
證據不足是民事訴訟中常見的問題,當事人應該在規定期限內積極尋找證據,如無法尋得新證據,也可以主動采取撤銷訴訟或者調解等方式,盡量避免敗訴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應當就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前提交證據。逾期的除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