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轉化侵占罪經典案件(不當得利可以轉化為侵占罪嗎)
不當得利和侵占罪
法律主觀: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不當得利的刑事處罰標準
不當得利的刑事處罰標準,需要根據情節進行確定。分別是:
1、如果數額較小的情況,不需要承擔責任。數額大的情況下,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3、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什么
1、侵占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侵占罪;
2、侵占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
3、侵占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4、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此案是構成不當得利還是侵占罪
有一次王甲由于自己得疏忽給李乙發貨時多發出了五件價值五十萬元得貨物。后王甲和李乙交涉,李乙承認了多收五件貨,但他即拒絕退還多收得貨物也不愿意付多收貨物得貨款,現王甲起訴到法院。 補充:在審理此案過程中,法院工作人員出現不同得意見:第一種意見,此案屬于民法上不當得利得典型案件,法院不預受理,應當告訴當事人按民事案件立案第二種意見:此案表面上雖符不當得利得構成要件,但綜合分析此案按侵占罪處理更為妥當,能更好保護當事人權利和維護社會秩序。但是我不知道法院的最后判決,我想聽聽大家得意見補充:從條文中來看這是不當得利,我希望大家不要從字面意思去了解,而要從案情和法律追求的結果去分析,從條文上看大家都知道,但是很多專家都支持第二種意見
此案是構成不當得利還是構成侵占罪
王甲與李乙相互之間做生意幾年,關系良好。有一次,王甲由于自己疏忽給李乙發貨時多發出了五件貨物價值為50萬元,后王甲與李乙交涉,李乙承認多收了五件貨物,但他既拒絕退還多收的貨物給王甲也不愿意付多收貨物的貨款給王甲,由于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王甲起訴到法院,法院按刑事案件立案,在審理此案時法院工作人員出現了不同意見。
【分歧】
第一種意見:此案屬于民法上的不當得利的典型案件,法院不予受理,應告知當事人按民事案件立案。
第二種意見:此案表面上雖然符合民法上的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但綜合分析此案按侵占罪處理更妥當,能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維護社會秩序。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李乙侵占財物的對象符合侵占罪的犯罪對象。
李乙侵占財物的對象是王甲多發給李乙的五件價值為50萬元的貨物,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可知,侵占罪的犯罪對象限于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從本案的案情來看,王甲多發給李乙的五件價值50萬元的貨物,不可能是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是否屬于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這個問題還需分析,這個問題的解決將有助于正確處理此案。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中的“他人”,是相對于行為人而說的,即指行為人以外的其他單位及自然人;“財物”,是指為人力所能支配的、存在于人體之外的而且能夠滿足人類的某種需要的物體。“他人財物”,是指他人擁有所有權或占有權的財物。“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從字面意義理解,是指他人委托保管或代管的公私財物;而從廣義上理解,應包括基于他人委托保管,受委托代購、代銷、代收、代轉以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借用、租賃等原因,而事實上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本案中的李乙多收王甲五件價值為50萬元的貨物,很明顯暫時具有合法保管這批貨物的,也就是說李乙具有“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的合法性,同時說明李乙侵占財物的對象符合侵占罪的犯罪對象。
2、李乙具有將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
李乙將王甲多發給的五件價值50萬元的貨物接收并暫時保管的行為沒有違法,關鍵是李乙自己明知這些多發送過來的貨物自己既無所有權也無占有權,除非李乙付相應貨款取得這些多發送過來的貨物的所有權。李乙目前只具有暫時的合法保管權和負有通知王甲及時來取回多發送的貨物以及當王甲來取貨時有義務把多發送的貨物退給王甲。從本案的案情可以看出,李乙具有將自己合法持有、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因為李乙既拒絕退還多收的貨物也不愿意付多收貨物的貨款。
3、李乙非法侵占他人的財物數額巨大。
李乙非法侵占王甲的財物價值達50萬元,屬于侵占數額巨大,應在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量刑,并處罰金。如果本案的數額較少,王甲可以訴求民事法律保護,如我國《民法通貝》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4、法律適用的選擇。
本案能否正確處理,不但取決于司法工作人員能否正確理解代為保管他人財物的范圍,而且取決于司法工作人員能否正確理解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和我國《刑法》第270條兩者之間的區別與聯系。侵占罪是有數額限制的(各個省的標準不同),沒有達到犯罪的標準是不能尋求刑法上的救濟,只能尋求其他救濟途徑,如民法上的救濟。例如本案就是如此,如果拋開數額這情節,本案是典型的不當得利民事案件,但一考慮數額這情節,情形就不同了,李乙的行為要受刑事法律的約束,因此本案應適用刑法270條來定罪量刑。
作者單位:湖南省汝城縣人民法院
在垃圾桶里撿到巨額現金或黃金首飾等算不算不當得利?
在垃圾桶里撿到巨額現金或黃金首飾等屬于不當得利。
垃圾桶里撿到的巨額現金或黃金首飾,正常情況下屬于其所有人不慎丟棄,并不表示所有人放棄所有權,在垃圾桶里撿到巨額現金或黃金首飾的,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構成不當得利,負有歸還的義務。
如果如果數額較大而且拒不交出的,構成侵占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民法通則》
第七十九條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