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還了欠條忘記拿回來(借錢還了欠條忘記拿回來,過了十年現在又要)
錢還清了欠條沒拿回來怎么辦?
錢還了但是欠條沒收回來應該怎么樣辦
一般我們還錢是還了錢就把欠條個撕毀或者取回,但是有些情況下,雙方關系好的,還了錢就算了,也沒有把欠條收回來,或者對方以各種理由不還回來的,這種情況怎么辦?債權人還可以拿著欠條起訴債務人還錢嗎?這當然是可以,欠條或借條沒要回來存在很大的風險,如果對方再拿出借條打官司你將有敗訴的風險。但是債務人可以抗辯已經還款,這個就需要債務人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了。解決辦法:一是繼續要欠條;二是讓對方寫收條;三是保留還款的證據,所以,建議債務人在還款的時候如果沒有收回欠條的話,可以要求債權人寫個收據,最好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轉賬,還可以保留已經還款的錄音、錄像、聊天截圖等證明還款的事實。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錢還了借條沒收回來怎么辦
已經還錢但欠條沒有收回的辦法:還款人可以從其他方面證明自己的還款行為。如通過銀行轉賬還款的,可以提供存款憑證或調取銀行的流水明細予以證明;如果是現金還款的,有第三方在場的,可由第三方提供證人證言予以證明;還可以提供已經還款的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我錢已經還了,欠條當時沒給我,他說回去后撕掉,可是那個人沒撕還問我要錢怎么辦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所以說法律是講證據的,如果欠款方主張已經還款,那么需要出具已經還款的證據,但還款的證據不一定是要撕毀欠條,可以依據還款時要求對方寫的還款說明或轉賬憑證或其他能夠證明還款的證據。
擴展資料: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借錢還了借條沒有拿回來怎么辦?
首先把還款的轉賬記錄留著,這是以后如果出現再次拿欠條要錢的情況。其次一定要多確定證據,比如文字描述(已收誰誰的欠款),或者自己建立文字證據(給借款人打文字信息,讓借款人回復)。其次沒有什么特殊情況,可以直接再向借款人拿到借條。
如果錢還了借條沒拿回來有事嘛
法律主觀:
借錢已還的,借款人可以搜集相關證據來證明自己已還款或與債權人協商,寫一張收據給債務人。債務人需要搜集的相關證據有:還款的銀行轉賬記錄,相關的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是有責任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法律客觀: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錢還了欠條沒給我這樣欠條還有用嗎
債務人在將欠款還給債權人之后,沒有向債權人索要欠條,也沒有銷毀,那么債權人事后仍然可以依據手上所持有的欠條要求債務人還款。
欠條就是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證據。此時,如果債務人有證據舉證自己已經還款,才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否則,債務人必須再次履行欠條上的還款責任。
欠條的內容包含以下內容:
1、標題:欠條的標題一般由文種名構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間以較大字體寫上“欠條”兩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寫上“暫欠”或“今欠”字樣作為標題,但這種標題正-文則在下一行頂格寫;
2、正文:欠條的正-文要寫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單位什么東西、數量多少,并要注明償還的日期;
3、落款:落款要署上欠方單位名稱和經手人的親筆簽名,是個人出具的欠條則需署上立欠方個人的姓名。并同時署上欠條的日期。單位的要加蓋公章,個人的要加蓋私章。
綜上所述,欠條并不是所有的都有效,也不是所有的都無效。其主要還是在于你手中的欠條是否明確表示雙方的姓名及其意愿。而且最重要的是,欠條的產生必須發生在雙方平等自愿的條件下完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