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擔保書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擔保人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一、擔保人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擔保人做擔保要承擔下列法律責任: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保證。如果當事人保人擔責的,就是一般保證責任;如果當事人約定由擔保人和債務責任的,則擔保人承擔的
擔保是為擔保某項債務的實現而采取的措施,該項債務是主法律關系,擔保是從法律關系。擔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錢擔保。用(信譽)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擔保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是連帶保證責任,一般保證責任是指當債務人債務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并提訟的,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保證責任是指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中,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分別提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二、幫別人擔保貸款有什么責任?
法律分析:個人擔保貸款責任是否為連帶責任就要看實際情況。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保證人為債務提供保證后,依據保證的類型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如果是連帶責任的,有責任清償擔保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三、我幫別人在銀行貸款做了擔保,算承擔法律責任了嗎?
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擔保法》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四、替別人貸款擔保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你要還錢,然后你可以貸款人。就這么簡單
貸款擔保人承擔什么責任
擔保人的法律責任,分為連帶保證責任和一般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對主合同規定的全部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而一般保證人,只有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以保證范圍為限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做擔保人要承擔什么責任嗎
一、做擔保人要承擔什么責任嗎
做擔保人要承擔的責任如下:
借款人無力還款,擔保人要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若是一般保證,則需要經過法律程序后,借款人仍不能償還的,債權人才能向擔保人主張還款。若是連帶保證,只要還款期屆滿,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還款,也可以同時要求擔保人償還借款。
為他人作擔保時應該注意:
一、不要人情擔保
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擔保人礙于情面,對被擔保人缺乏應有的資信調查,盲目簽訂擔保合同。
二、不要行政命令擔保
這種擔保違背自愿原則,在是否設立擔保、采用何種形式擔保、擔保多大范圍的債務這些問題上不是由當事人商定,而是在領導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預的情況下設定的,容易產生。
三、不要無知擔保
有些人對被擔保人的主體資格不做審查,對擔保范圍、責任期限、責任方式也沒明確約定,便盲目在擔保合同上蓋章,還說什么“反正自己貸款自己還,我只不過蓋個章辦個手續而已”,等到出了問題,才如夢方醒。
二、作為擔保人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一、一般保證責: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二、連帶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撤消擔保人的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三、工作擔保人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分析:工作擔保人需要承擔以下責任:一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承擔的一般保證責任;二是連帶保證責任,即債權人在債務到期時,可以向擔保人要求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
四、擔保人有什么責任承擔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一、一般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二、連帶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撤消擔保人的責任: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做擔保人要承擔什么責任嗎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為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履行債務。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的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九十一條規定,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做擔保人要承擔什么責任嗎
法律分析:作擔保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2、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方應承擔什么責任
擔保方應當承擔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法律責任,并在債務人違約時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保證義務。
在擔保合同中,擔保方向債權人提供保證,保證在債務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債務時,擔保方將履行自己的保證責任。具體而言,擔保方應當承擔以下責任:1. 保證債務人的履約能力。擔保方應當評估債務人的信用狀況、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判斷其是否具備履約能力,給予債權人足夠的信心和保證。2. 承擔債務人違約的法律責任。如果債務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導致債權人無法獲得應有的權益,擔保方應當負起相應的責任,承擔賠償、返還抵押物等法律后果,并進行賠償。3. 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保證義務。在債務人未能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擔保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履行其保證義務,以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和權益不受侵害。需要注意的是,擔保方并非債務人,其保證責任承擔的范圍和程度也有所不同。擔保方的責任主要是為了增強債權人的信心,并在債務人違約后為債權人提供有效保障措施。
如果債務人未違約,擔保方是否需要承擔什么責任?如果債務人未違約,擔保方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是,擔保方需要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例如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或保證金等。此外,在擔保合同中,也可以規定擔保方需持續關注債務人的履約情況,并在必要時協助債務人解決相關問題。
擔保方作為擔保合同中的一方,其主要責任是保證債權人能夠獲得應有的權益,并在債務人違約時給予有效保障措施。擔保方需要充分評估債務人的信用和經營狀況,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保證內容和保證期限等相關條款,以確保擔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擔保人需要承擔多少責任
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
擔保期限一般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1、第一種情況,是明確約定擔保期限,債主應在這段時間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否則逾期擔保人免責;
2、第二種情況,是未約定擔保期限,如本案中擔保期限從最后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半年,超過半年之后擔保人免責;
3、第三種情況,有約定擔保期限但未明確約定,如在合同中約定“擔保人的保證責任為借款全部付清為止”,這種情況下,擔保期限應從最后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2年,超過2年擔保人同樣可以免責。因此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最長期限為兩年。
連帶債務擔保人什么情況下能免責?
1、如果擔保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與債權人合伙,誘騙擔保人提供貸款擔保,可以免除責任;
2、債權人使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使擔保人違背自己的意愿簽訂擔保合同,可視為無效合同,不承擔還款義務;
3、如果是連帶責任擔保,且債權人與擔保人未約定擔保期限,債權人有權在債務履行期滿后半年內向擔保人主張還款權。在此期間,債權人不行使權力的,視為主動放棄,擔保人不再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一般擔保和連帶保證責任。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人要負什么責任
法律主觀:
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保證責任、賠償責任。 擔保人承擔 的保證責任分為兩種,一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承擔的為一般保證責任;二是 連帶保證責任 ,即債權人在債務到期時,可以向擔保人要求償還債務。 一般保證責任所負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連帶保證責任所負的責任是,當債務已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 先訴抗辯權 ,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 申請強制執行 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 連帶保證人 沒有這種權利。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