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仲裁和訴訟的承諾有效嗎(單位要求簽放棄仲裁訴訟承諾)
放棄訴權的承諾有效嗎
合同約定放棄訴權是無效的,法律中對于約定放棄訴權并無明確條文規定,一般當事人是不能任意約定訴權的,否則會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會導致該合同的約定無效。
一、合同約定放棄訴權有效嗎
合同約定放棄訴權是無效的,具體如下:
1.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放棄訴權無效。
2.當事人處分訴訟權利應該以法律規定的范圍為限,不能任意約定訴權。
3.當事人約定放棄訴權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條款是無效的。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對于合同中對方放棄訴訟權是否有效的規定,只要這種約定不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這種約定就不應該被認定為無效的。相反,根據意思自治原則的精神,在私法領域,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從法定。既然合同當事人約定放棄訴訟和仲裁權利,那么就應該得到法律的認可,應該是有效的。
二、訴訟權的類型有哪些
1.債權的請求權。
2.物權請求權。
3.占有保護請求權。
4.人格權和身分權上的請求權。
5.知識產權上的請求權。
6.繼承權上的請求權。
三、民法典中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怎樣
民法典中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提醒您,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放棄勞動仲裁承諾可以嗎
法律分析:承諾書有法律效力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承諾放棄訴訟權利有效嗎
一、承諾放棄訴訟權有效嗎
合同可以約定放棄訴訟權利。簽訂合同之前,是可以事先約定定放棄訴訟權利的。雙方在簽訂合同之前是可以約定放棄訴訟權利的,這是雙方的權利,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也可以放棄。
在法學理論上,約定放棄仲裁和訴訟權利的合同,是指在民事糾紛發生后,當事人之間通過協商調解后,約定不再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的合同。此處排除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自行和解,即在法院的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以解決已經發生的民事糾紛為目的,就彼此間的爭議作出妥協或者讓步,而達成的訴訟法意義上的一種合意。對于這種約定,在法律實務界,不同的法律工作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這種約定是有效的,有的則認為是無效的,截止至目前,仍然沒有定論。
部分法律工作者認為,這種約定放棄仲裁和訴訟權利的條款是有效的。首先,他們認為,這種約定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這種約定不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這種約定就不應該被認定為無效的。相反,根據意思自治原則的精神,在私法領域,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從法定。既然合同當事人約定放棄訴訟和仲裁權利,那么就應該得到法律的認可,應該是有效的。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即當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自由地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在對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進行處分時,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那么,這種處分行為是得到法律的認可的,受到法律保護的。
二、公民有哪些訴訟權利
(1)起訴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權利只能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享有;
(2)答辯權。
(3)委托訴訟代理人權。
(4)申請回避權。
(5)調解權。該項權利包括兩個內容,一是請求調解權,二是達成調解協議權;
(6)反訴權。
(7)辯論權。
(8)提出證據和質證權。
(9)上訴權。
(10)申請執行權。
(11)和解權。和解不同于調解,和解是在沒有人民法院參與的情況下,當事人自愿對實體權利義務達成協議。在審判過程中和執行過程中,當事人都有權進行和解,若在審判過程中和解,可按撤訴處理。
(12)撤訴權。
(13)變更訴訟請求權。
(14)申請再審權。
(15)查閱權。
(16)復制權。
(17)法庭筆錄補正權。當事人對法庭筆錄認為有錯誤的,有權要求進行補正;
(18)管轄異議權。
(19)申請不公開審理權。
(20)財產保全申請權。當事人有權依法在起訴前或者起訴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21)先予執行申請權。對可以先予執行的案件,當事人有權申請先予執行;
(22)要求重新調查、鑒定、勘驗的權利;
(23)要求補正法律文書中筆誤的權利。
(24)要求補充判決權。若判決書漏判了訴訟請求,當事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對漏判的訴訟請求進行補充判決;
(25)使用本民族語言和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三、提起民事訴訟的要求
1、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典》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來源的,視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應由其法定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訴訟的消費者必須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確的被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以銷售者或服務者作為被告。如果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可以將銷售者或生產者任何一方作為被告,法律將對生產者、銷售者起訴的選擇權賦予了消費者,由他們選擇最方便自己進行訴訟、最有履行判決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對象作為被告。
4、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具體地提出經營者違約、侵權行為的事實和給自己造成的損害,以及經營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等。
5、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一般民事案件中,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可向其中的任何一個轄區的法院起訴。
(2)對侵權行為,應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對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中發生的訴權,應向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應向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4)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應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了解到雙方在簽訂合同之前是可以約定放棄訴訟權利的,這是雙方的權利,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也可以放棄。以上就是承諾放棄訴訟權有效嗎的內容。如果您還有不懂的問題,可以咨詢律師,他們會給您專業的建議。
單位讓寫辭退后不仲裁的承諾合法嗎
不合法
員工和單位出現勞動糾紛時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單位不能脅迫員工放棄本人的合法權益。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