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布控是什么意思(法院強制執行結案是什么意思)
申請強制執行和法院布控有區別嗎
法律分析:有區別。申請強制執行的目的在于強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履行行政義務。法院布控是指法院通過公安信息網絡平臺進行網上布控,根據被執行人活動情況、案件難易程度等對案件進行分類排查,將被執行人長期外出、活動地點難以確定等案件列入布控對象,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只要一出現,布控系統便能隨時發現其行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強制執行是什么意思
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強制執行的執行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依法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什么叫法院布控
法律主觀:
法院布控指人民法院對于拒不執行判決結果的當事人進行監控的手段及行為?!睹袷略V訟法》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法院布控要什么條件?
法院布控指人民法院對于拒不執行判決結果的當事人進行監控的手段及行為。布控也是法院強制執行的一種方法,滿足以下條件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于執行法院管轄。
法院強制執行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強制執行具有的性質與功能
核心內容:在強制執行中,我們需要認定兩種情況,首先需要明確其主要的功能問題,還有罪基本的一個性質問題,可以幫助理解強制執行的主要內涵問題,那么在強制執行的規定中,下文將會詳細分析,與您一起詳細分析。
刑事訴訟是處于平等對抗地位、有糾紛的雙方向處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訴其糾紛,并請求裁判方解決其糾紛的活動。
行使強制力實現民事請求權給付內容之權能,謂之強制執行權。民事強制執行權屬于公權力的范疇,因此,民事執行權的性質決定了強制執行法的性質。目前理論界有多種不同的說法,大多數學者認為應歸入司法權范疇,也有人認為強制執行法具有行政權的特性,筆者綜合各位學者的觀點,以法理為基礎,將強制執行法的性質概括如下:
1.強制執行法是公法
民事強制執行程序是一種典型的權力型程序[⑤],雖然強制執行的目的是實現當事人的私權,其中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和處分權,例如,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能夠主動達成和解協議,可以協商變更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中的具體內容,也可以撤銷強制執行申請等。但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無論是對實體爭議和程序爭議的裁判,還是對各種執行措施的具體實施,均體現了國家強制性,以及公權力的濃重色彩,因此,強制執行法毫無疑問是公法。
2.強制執行法是一般法
按照法的效力范圍和適用范圍的不同,可以將法分為一般法和特別法。一般法是指在一國范圍內,適用于一般的法律關系主體、通常的時間和一個國家管轄的所有地區的法律,對一般的人和事都普遍有效的法。特別法是指在特定的區域、特定的期間或者對于特定的事件、特定的公民有效的法。強制執行法是在我國范圍內,對一般的人和事都普遍適用的強制性法律規范,因而屬于一般法。
3.強制執行法是非訟程序法
民事訴訟法里的執行程序,主要是通過法院強制執行行為使審判階段確定的私權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效力。大陸法系理論對于民事執行程序的性質一直存在著訴訟程序說和非訟程序說之爭,爭訟程序說認為,執行程序是實現私權的程序,其目的是維持法律及確保其實效性,其程序構造也是法院就對立雙方當事人的參與而設置,一直作為民事訴訟的一部分。民事爭訟程序所解決的事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這種爭議是需要通過對抗和辯論的程序來解決。而強制執行程序所處理的事項是強制債務人履行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債務以實現債權人的債權,所以強制執行法是非訟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