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離婚就放棄財產的婚前協議有效嗎
離婚前寫的放棄財產有效嗎
法律主觀:
提出離婚就放棄財產,這種婚前協議有效。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可以對財產進行約定,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且是雙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是有效的。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婚前協議離婚凈身出戶有效嗎
法律主觀:
婚前協議出軌凈身出戶有效。由于法律對該類協議并無禁止,且法律允許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所以該協議中關于財產的內容是有效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前簽訂協議約定無論何種原因離婚,男方必須凈身出戶,該協議有效嗎?
你好,家與家律師特別提示, 婚前協議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例如婚前協議在財產分割設置上,不得限制一方基本人權,如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通信自由權、剝奪孩子撫養權、探望權等,切記有“凈身出戶”或者其他類似一方放棄所有財產的要求,這些約定在訴訟中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建議在協議中約定的賠償數額不宜過高,如果約定的數額明顯偏 高或直言要對方“凈身出戶”的,法院會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裁減。《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編規定了,夫妻之間互負忠誠義務。忠誠協議實為夫妻雙方就特定婚內過錯在將來離婚之時的賠償核算方法、標準或數額的預先商定,在不存在欺詐、脅迫等 意思表示瑕疵的情況下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法條】《民法典》第 1043 條第 2 款: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婚前協議離婚凈身出戶有效嗎
法律分析:離婚前凈身出戶協議書有法律效力,但是必須是在雙方協議離婚時,一方自愿同意放棄所有財產凈身出戶,將自己的財產都給另一方的情況下才可以。否則只能按照法定的程序分割處理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婚前協議凈身出戶的約定是否有效
現代人對于身邊很多的事情都是極度的缺乏安全感的,和大多數沒有把愛情和物質區分的特別清楚的這部分群體不一樣,有人恰恰認為,在 結婚 之前就約定好 凈身出戶 就是把愛情和財產嚴格的進行了區分,兩者是絕對不相互混淆的。法律上認為,結婚之前自愿放棄所有的財產的這種做法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一、 婚前協議 凈身出戶的約定是否有效? 在 協議離婚 中,如果雙方約定了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并且簽字了,那么,此條款有效,屬于對自己財產的自愿處分,與忠誠協議中的條款性質不一樣,如果簽訂之后,一方反悔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協議書可以作為 證據 使用。 凈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 離婚 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 共同財產 。通俗化的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 凈身出戶一般多發生在男方入贅女方家庭中,按照我國《 民法典 》來講,這種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 單方起訴離婚 ? 我國民法典律規定,如果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也就是說,“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我國 訴訟 婚姻中判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般來說,在實際審判中,如果出現以下情況,法院經調解無效后,就會準予單方的離婚請求。 (一)實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嚴重破壞了家庭和睦,嚴重時更會危害家人身心健康,給庭成員中的弱勢一方帶來不可忽略的傷害。這些情形一旦發生在夫妻之間,更會造成夫妻之間互相積怨,長此以往,不僅危害夫妻感情,更會埋下嚴重的家庭糾紛隱患。 對待夫妻間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的,如果一方要求離婚,可以直接向法院單方起訴離婚。 (二)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 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已經破壞了婚姻中應互負貞操的原則,傷害了夫妻感情。為此,在此種情形下,無論是過錯方還是非過錯方提出單方 離婚訴訟 ,法院都應予以受理,在經調解無效,夫妻雙方確已感情破裂的前提下準予離婚。 (三)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滿兩年的 這里所說的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是夫妻雙方間感情破裂的前兆。夫妻雙方分居時間過長,雙方之間無法履行相互義務,使得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夫妻間的感情已經淡漠,在這種情況下,分居夫妻中的一方都可向法院單方起訴離婚。 (四)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賭博、吸毒等惡習不但危害社會安全,夫妻間的一方若是沉迷其間,更會給一個家庭帶來滅頂之災。長期沉迷于賭博或者吸毒者不僅花費了大量家庭財產,也無法履行自己應盡的家庭義務,如承擔家務、照顧子女。長期沉迷并且屢教不改的,夫妻雙方感情多數已經破裂,在此種情況下,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法院應準予同意。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公民的宣告失蹤,是指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夫妻一方的失蹤,事實上已經不能履行其對于家庭、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已經沒有意義。在此種情況下,法院應準予其單方起訴離婚。 (六)其他造成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況 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除了以上5種情形外,民法典中也規定了此項彈性條款作為補充。 在此也是想告訴大家,如果對于這種凈身出戶的約定自己并不是特別的認同,那就千萬不要輕易的在凈身出戶的婚前協議上面簽字,因為一般在婚前就約定凈身出戶的可能是其中有一方經濟是比較寬裕的,如果不同意,不能把表面上認同視為和對方結婚的一種手段,因為,一旦自愿簽字就已經生效了。
婚前協議凈身出戶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婚前協議凈身出戶有法律效力。凈身出戶協議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要分情況確定,1、約定一方提出離婚則凈身出戶所有家庭財產歸另一方所有。該約定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屬于無效的約定。2、約定一方有婚外情時則凈身出戶所有家庭財產歸另一方所有。此種情形中凈身出戶約定應屬有效等等。依據法律規定,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出軌,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請求損害賠償即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