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口頭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口頭解除勞動關系有效嗎)
用人單位可以口頭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口頭解除勞動合同不合法,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口頭解除勞動合同不合法。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口頭解除勞動合同程序違法嗎
違法。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口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進行舉證。如果勞動者能夠對用人單位“口頭解除”的事實作出合理陳述,并提供上述證據予以證明,則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成立。
如果勞動者不能對用人單位“口頭解除”的事實作出合理陳述,也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則應當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從勞動爭議處理實踐來看,勞動者可能取得的證明用人單位“口頭解除”事實的證據主要有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的登記資料、證人證言、工作交接單等。
當然,勞動者主張“口頭解除勞動關系”事實成立,用人單位主張“口頭解除勞動關系”事實未成立,還應當對雙方提供的相關證據進行質證,圍繞該爭議事項進行庭審調查,可以通過審查退工辦理、勞動手冊歸還、工資結算以及工作安排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單位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用人單位應承擔補正及賠償責任。所以,雖然法律規定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行為應采取書面形式,但書面形式并不是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行為的實質要件。
用人單位口頭解除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口頭解除合同是有效的,但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2、勞動者嚴重失職、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3、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單位口頭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有效嗎?
法律分析:有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無過失性辭退的情況下(第四十條),才需以書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在其他情況下,并未強制規定需以書面方式進行通知。雖然《勞動合同法》中還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后應向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但與是否可以口頭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并無沖突。綜上,在非無過失性辭退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口頭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還應根據規定出具相應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用人單位口頭辭退員工,怎么辦
法律分析:收集證據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口頭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法律分析:若雙方無爭議,口頭解除,再辦理離職手續,是沒有問題的。若這種解除發生爭議,作為勞動者一方,就需要證明是單位解除,而不是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口頭的東西很難證明,除非你有完整的錄音。.口頭解除勞動合同,在實際操作中,對勞動者是一個陷阱。若勞動者同意了,辦理離職手續,這合同也就解除了。若勞動者不同意單位可以采取其他措施。. 陷阱在于,有些勞動者在單位口頭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后,就不再上班,也不辦理書面手續,這樣,不上班的時間單位就會記為曠工,達到一定程度,單位就可以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勞動者無法證明單位口頭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也不承認,勞動者就無從爭辯,吃啞巴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