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有效的仲裁協議(什么是有效的管理)
有效仲裁協議的內容包括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仲裁法 》第三章從仲裁協議的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兩個方面進行了規定。其中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什么是仲裁協議
法律主觀:
所謂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雙方簽訂的,當合同所列事項的一部分或全部發生糾紛時,應將糾紛交由仲裁機構仲裁的協議。其內容包括以下三個部分:第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當事人協商同意在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發生后,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第二,仲裁事項,即當事人協商同意將什么糾紛提交仲裁;第三,選定仲裁委員會,即當事人協商選定一個特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他們之間的糾紛。具備了上述三方面的內容才是一個有效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設定仲裁條款,也可以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簽訂。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具有如下效力和作用
仲裁協議具有哪些效力和作用
仲裁協議具有以下效力和作用:
1.仲裁協議具有約束力,約束仲裁當事人和仲裁庭。仲裁協議是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同時,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應當尊重仲裁協議的約定,按照協議的內容進行仲裁。
2.仲裁協議具有排他性。仲裁協議具有排除司法訴訟管轄的效力,即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在仲裁協議約定的范圍內只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而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3.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仲裁協議獨立于基礎合同,不因基礎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無效而受到影響。即使基礎合同無效或被撤銷,仲裁協議仍然有效,可以作為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依據。
綜上所述:
仲裁協議是解決爭議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約束力、排他性和獨立性等效力。在簽訂合同時,建議當事人盡可能明確約定仲裁條款,以便在爭議發生時能夠按照約定的方式快速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下列哪種仲裁協議有效?( )
【答案】:B
。由于仲裁協議的締結主體必須是完全民亊 行為能力人,因此A選項錯誤。根據《中國國際經濟 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05年版)(以下簡稱 《貿仲規則》)第4條,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仲裁機構 也可以選擇仲裁規則,但當亊人約定違反仲裁法強行 規定的除外。B項正確。仲裁協議必須承認仲裁的終 局效力,不能夠將起訴作為對仲裁的監督或救濟途徑, C選項錯誤。沒有約定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協議無效。 D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