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樣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罪
法律主觀:
1、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走私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滿二十五株,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滿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二)走私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滿十件,或者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滿五十件的;(三)走私禁止進出口的有毒物質一噸以上不滿五噸,或者數額在二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四)走私來自境外疫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或者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的;(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環境、資源保護的貨物、物品十噸以上不滿五十噸,或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六)走私舊機動車、切割車、舊機電產品或者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或者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七)數量或者數額未達到本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但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或者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重大動植物疫情等情形的。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走私數量或者數額超過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的;(二)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或者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重大動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法律客觀:
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應同時具備三個基本條件:一是具有走私行為;二是走私對象為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三是達到了法律規定的立案追訴標準。
走私國家明令禁止物品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客體要件:國家正常對外貿易管理秩序和國家關于進出口貨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規定。
主觀要件:明知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而希望或放任違法結果的發生。
主體要件: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明知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而希望或放任違法結果的發生。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的主觀故意,根據立法原意,是要從嚴打擊該類犯罪,因此只要明知是走私,無論其主觀上是否明知該類貨物、物品是被國家所禁止進出口,均可認定其具備本罪的主觀故意要件(對走私對象發生錯誤認識,不影響本罪構成,可在量刑上體現不同)。但應排除以下情況:由于國家在一定條件下,允許特定企業在取得批準后,在特定時期可以進出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該種情況下如只是偷逃應繳稅款的,可按偷稅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走私特定物品與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及其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非法從事運輸、攜帶、郵寄除毒品、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固體廢物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槍彈等違禁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境,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并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立案標準是:只要行為人涉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需要繳納的稅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公安機就可以進行立案偵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按照偷逃金額和犯罪情節來進行定罪量刑的。
走私行為內容包括以下方式:
(1)未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不得設立海關的地點,非法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的。
(2)雖然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國(邊)境,但采取隱匿、偽裝、假報等欺騙手段,逃避海關監管、檢查,非法盜運、偷帶或者非法郵寄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的。
(3)未經國務院批準或者海關許可并補繳關稅,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配裝、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或者海關監管的其他貨物、進境的海外運輸工具等,非法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其中的“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后應予復運出境的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或者免稅商店內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
“銷售牟利”,是指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擅自銷售海關監管的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等海關監管的其他貨物。該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當根據偷逃的應繳稅額是否達到刑法第153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標準予以認定。實際獲利與否或者獲利多少并不影響其定罪。但是,在貨物由于質量等問題不可能復運出境的情況下,行為人為避免損失而擅自在境內銷售的,不應認定為犯罪。
(4)假借捐贈名義進口貨物、物品,或者未經海關許可并補繳關稅,擅自將減稅、免稅進口捐贈貨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用于特定企業、特定地區、特定用途的貨物、物品,非法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5)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是指明知是走私行為人而向其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對這類走私行為應按正犯處罰,而不是按幫助犯處罰。
(6)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內海”包括內河的入海口水域
(7)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