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留置權的取得(留置權取得的條件)
留置權如何取得
留置權 是指在 債務人 不履行到期 債務 時, 債權人 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取得的積極要件,是留置權的取得所應具有的事實。這主要有以下幾項: 1、須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2、須債權已屆清償期。 3、須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 《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租賃合同留置權規定民法典
法律主觀:
一、對租賃合同留置權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留置權的發生可基于不同的合同關系。留置權是:當債的一方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占有債務人財產的一方有權扣留物品并享有對該物品的優先受償權。留置權人留置的財產應當與債務金額相當。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而且,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同時,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按照租賃合同,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給付報酬并于使用(收益)完畢后返還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時交納租賃費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賃合同的同時留置承租人的相應財產。
二、房屋租賃關系中行使留置權的條件
(一)房屋租賃合同中對出租方享有留置權作出明確約定
盡管《民法典》中規定了享有留置權的合同,但并不等于其他所有合同的債權人一方當然都享有留置權。由于目前法律、法規甚至最近2009年7月新頒布的《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也沒有明確規定、賦予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享有留置權,且理論上對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方是否享有留置權至今仍存在分歧和爭議,考慮留置權的安全、有效,規避日后的爭執,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對出租方享有在承租方逾期支付房租、費用的情況下對出租房屋內承租方的動產、財物,依法享有留置權的約定,而不僅僅是對房屋內動產、財物的一般處置權、處理權等不規范的表述。
(二)債權人應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財產,是留置權成立及存續的前提條件。此外,占有必須是合法的。具體到房屋租賃關系中,也是一樣。出租方如果不合法的占有承租方動產、財物,將不能產生留置權及留置的后果。出租方合法占有出租方房屋內承租方的動產、財物的方式一般如下:第一,承租方將約定的動產、財物轉移給出租方占有;
第二,房屋租賃期滿或依法提前解除、終止,在承租方拖欠租金、水電氣費,承租方逾期遺棄、滯留在租賃房屋內的動產、財物,出租方直接加以控制,轉移占有;
第三,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財產保全,由人民法院責令暫由出租方占有、控制甚至保管的承租方在租賃房屋內的動產、財物。
實踐中還有一種強行占有的情況,即承租方在發生了拖欠出租方租金、水電氣等費用后,又拒絕按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騰退房屋,也拒絕交付租賃房屋內的動產、財物,在此情形下,出租方通過采取自救措施,強行入室,從承租方手中扣留、控制并加以占有合同約定的留置物,以實現留置權。這種方式是否合法,是合法留置還是非法侵權,目前理論上爭議非常大,筆者建議在目前法律、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前,暫不宜提倡。
(三)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
因為留置權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產生的,而債務是否履行,只有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確定。如果債務人的義務尚未到履行期,則無法判斷債務人是否自覺履行債務,從而若允許成立留置權,就意味著強制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四)留置的財產與債權一般應基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商事留置除外。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方作為收取租金的債權人,其取得的是出租房屋使用價值的租金;而承租方放置在租賃房屋內的動產財物,與租金債權不可能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只能是非同一法律關系。因此,筆者認為:按此規定,如果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權的話,必須符合房屋的出租方、承租方均是企業才行,否則,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方的留置權就不能成立。
(五)需無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
在具備上述四個條件時,房屋租賃關系中的留置權一般即可成立,但如果存在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備了以上條件,留置權仍不能成立。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幾項:
其一,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其二,留置財產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
其三,留置財產與債權人所承擔的義務相抵觸。
(六)實現留置權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三、留置權的取得怎么理解
對于留置權: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一般用于運輸合同和保管合同中。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留置權的法定擔保范圍
法律主觀:
一、留置權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留置擔保是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留置物的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
二、留置權成立的條件
依《民法典》之規定,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之占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另外,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系之限制。
留置權的效力:
1、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2、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3、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5、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7、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并存時,質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三、留置權取得的積極要件
1、須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留置權的目的,在于擔保債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權的應當是債權人。至于債權的發生原因,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留置權的取得,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還是間接占有均可。但單純的持有,例如,雇傭人操持家務,則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權。債務人代債權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權不成立。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道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權。
2、須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雖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但在債權尚未屆清償期時,因此時尚不發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問題,不發生留置權。只有在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留置債務人的動產。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清償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須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
債權人所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必須與其債權的發生有牽連關系,才有留置權可言。就我國的司法、立法實踐看,留置權中的牽連關系則為債權與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間的關聯,即債權與標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關系。在債權的發生與標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因同一合同關系而發生,并且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留置權。例如,保管人因保管物的瑕疵而受損害的賠償請求權,對該物有留置權。再如,承攬人對承攬費的請求權,對承攬標的物有留置權。與其他國家的立法相比較,我國的這種做法對留置權的發生限制較嚴,從進一步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來講,有必要對留置權的范圍適當地予以擴大,如對于債權與標的物的返還是基于同一生活關系的,亦應認為i有牽連關系。例如,散會后二人錯拿了對方的雨傘,則一方的返還請求權與對方的返還請求權,是基于同一生活關系發生,從而各自對對方的雨傘有留置權。實現留置權即將留置物變價并優先受償,主要可以通過三種方式,包括折價、拍賣、變賣。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緊急留置權的含義及使用范圍
法律主觀:
一、留置權的從屬性是什么
留置權的從屬性又稱附屬性,是指留置權的成立和實現須以債權關系的先行存在為必要,其從屬于該債權關系。留置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受償而依法發生的物權,是一種擔保物權,自然具有從屬于被擔保債權的屬性。
留置權的成立,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債權不存在或者不能確定或者無效的,不可能發生留置權。受留置權擔保的債權,因為清償、提存、抵消、免除、混同等原因消滅的,留置權隨之消滅。
而且,留置權的優先受償性也具有從屬性,留置權人只有在被擔保的主債權范圍內才能優先清償。
最后,關于留置權的從屬性應當注意的是,留置擔保的債權已超過 訴訟時效 時,不影響留置權效力。留置擔保債權因超過時效消滅的只是勝訴權,主債權仍然存在,留置權并沒有消滅。
二、留置權的取得范圍
留置權的取得范圍:
1.留置物的主物。
2.留置物的從物。
3.留置物的孳息。
4.留置物的代位物。
5.留置物如果與其他動產添附,且添附物的所有權由留置物的所有人取得的,留置權的效力應及于添附物;如因添附的結果使得留置物的所有權人與添附物的所有權人共有添附物的,留置物的效力僅及于添附物依留置物的價值計算的應有部分。
三、留置權的設定
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無需當事人的約定,但必須符合法定的構成要件方可成立。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留置權應具備的成立要件主要有:
第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法定的可以產生留置權的合同關系。如 保管合同 、加工 承攬合同 等。
第二、債權人基于合同規定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第三、債務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未履行義務。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權通俗解釋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為留置權人的占有權和優先受償權。留置權人的占有權須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留置權成立的條件:
1、雙方必須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留置權是擔保物權,擔保物權存在的意義在于擔保債務的履行,保證債權人實現其債權,因此,留置權以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只有債權合法有效存在,才存在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的問題。
2、債權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留置權為基于動產占有而發生的法定擔保物權,債權人因為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始得發生留置權。而且,債權人只有按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動產的,才可以成立留置權;若債權人非以債權成立之合同為基礎占有債務人動產,不得成立留置權,即債權人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或者侵權行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的,不得發生留置權。
3、債權和債權人占有財產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即債權和標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關系而發生。正是由于債權和占有取得基于同一合同關系,留置權成為了純粹擔保合同之債得以履行的手段。
4、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留置權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公平,擔保債權受償。因此,只有在債權清償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留置權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留置權的定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遺失物善意取得質權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分析:遺失物善意取得質權的規定是遺失物失利人有行使留置權的權利。如果權利人不支付必要費用或者不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有權留置遺失物。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失主有權請求拾得人返還遺失物及孳息。
遺失物是歸屬失主所有的,如果失主找到該物,可以直接歸還,若是對方無意侵占,而歸為個人所有,那么是不會構成侵占權的,因為對方是偶然而非故意,而針對于故意占有的,那么其是富有責任的,需要對物品的損壞等承擔責任。善意取得留置權的幾個條件:
1、債權已屆清償期;
2、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
3、債務人對交付的動產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
4、債權人不知其占有的動產不屬于債務人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賠償責任。
留置權善意取得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留置權善意取得的適用條件有:1、債權已屆清償期;2、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3、債務人對交付的動產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4、債權人不知其占有的動產不屬于債務人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