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撫養費的法定條件是什么(減少撫養費的法定條件)



增加撫養費的法定條件是什么(減少撫養費的法定條件)
增加撫養費的法定條件是什么(減少撫養費的法定條件)
一、可以要求增加 撫養費 的條件有哪些 離婚 后,對于孩子 撫養 問題遠沒有結束,可能這依然會是一個曠日持久的斗爭,這個最主要就是體現在孩子的撫養費上,要求增加孩子的撫養費是常有的事情,那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條件是什么?我國《 婚姻法 》第37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對于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條件,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 子女撫養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更為明確的規定。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換句話說,在離婚時確定的孩子撫養費的前提條件可能會發生很大變化,如物價上漲,生活、學習費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以及父母經濟能力改變等,這些情況都可能導致子女所需實際費用的增加。以上的的三種情況,就是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法定情況。 二、撫養費的負擔數額。 不直接撫養一方的給付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應為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 子女撫養費 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給付的比例可以適當調整。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若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因為孩子患病或者讀書上面的需要,而要求對方適當增加支付的撫養費數額,那此時必須要給出合理的理由,不能自己覺得應該多給一些就要求對方多給。如果并不是因為孩子的客觀情形發生了變化而需要增加撫養費的話,往往 訴訟 請求會被法院駁回。
導讀: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本文涉及變更撫養費的法定條件即增加撫養費的條件和減免撫養費的條件。增加撫養費的條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減免撫養費的條件相對應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特殊情形時,也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要求減免撫養費的三個條件(1)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繼父或繼母愿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于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于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撫養費變更的程序根據《民訴意見》第152條的規定: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新案受理。關于撫養費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當事人出現增加或減免撫養費的法定事由后,權利主體可以依據出現的新情況、新理由向法院提起變更之訴,請求法院變更撫養費數額,作出新判決。此新判決的效力與原判決的法律效力沒有沖突,因為新判決是依據新情況、新理由作出的,相當于對一件新案件作出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