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糾紛適用專屬管轄嗎(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四種糾紛)
不動產糾紛管轄規定是什么?
不動產糾紛采用專屬的管轄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動產適用于一般管轄,規定由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由于港口作業引發的糾紛,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一、不動產糾紛管轄規定是什么?
不動產糾紛管轄范圍的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確定的,下列案件,由《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物權變動的原因關系即具有債權性質的合同關系而產生的糾紛,均屬于不動產的債權糾紛,如物權設立原因關系方面的擔保合同糾紛,物權轉讓原因關系方面的買賣合同糾紛;對于因物權設立、權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系產生的糾紛,則屬于不動產的物權糾紛。
考慮到不動產通常具有較大經濟價值及其不可移動的屬性,為方便法院審理、調查和執行,更好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民財產權利,對不動產糾紛設置了專屬管轄制度。然而專屬管轄是對當事人訴權處分的一種限制,是訴訟程序上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合意進行變通,所以應從嚴把握,盡可能限定在確有必要的范圍內。所以將適用專屬管轄的不動產糾紛限定在“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糾紛”,除此之外的其他不動產物權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
二、不動產物權糾紛如何解決?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實踐中,有觀點認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爭議涉及到登記就應通過行政訴訟解決。于是,實踐中就出現了民事審判部門互相推諉以及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沖突的現象,這不僅徒增當事人訟累,也有損司法的權威和公信。針對這一情況,從兩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規定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審判部門應依法予以審理。
二是從訴訟中不動產登記簿證明力的角度,規定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于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故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不動產糾紛適用于專屬管轄規定,不動產進行變更、設立時,應該依法進行登記,不進行登記的不動產不產生法律效力。當不動產出現糾紛時,首先要確定不動產的歸屬問題,然后到相應的人民法院起訴。未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不能取得不動產的物權。
不動產管轄是專屬管轄嗎
法律分析:關于不動產物權糾紛,如土地確權、房屋質量、侵權等糾紛才適用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與不動產有關的合同糾紛如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就不是適用專屬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不動產專屬管轄的四個案件種類
不動產專屬管轄的四個案件種類,具體如下:
1、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不動產糾紛僅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4、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包括:
1、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3、公益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也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管轄又稱“民事審判管轄”。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基于管轄權而產生,是對民事案件審判權的一種“恒定”,法院對于沒有管轄權的民事案件無權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房屋買賣合同屬于專屬管轄嗎
法律主觀:
房屋買賣合同不屬于專屬管轄。專屬管轄一般是指法律規定一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也即專屬管轄必須要有法律的規定為依據。盡管《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但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不動產糾紛,只有在涉及權利確認、分割、相關關系時才屬于專屬管轄。而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屬于合同糾紛,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合同約定管轄地,或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房屋所在地可能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使沒有專屬管轄,在沒有合同約定其他地方管轄的情況下,房屋所在地的法院通常也可以管轄。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不動產專屬管轄規定
法律主觀:
不動產買賣專屬管轄的規定有:因為專屬管轄內容包含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降低或喪失其性能和使用價值的地面附著物。如土地、礦山、建筑物等。而不動產買賣合同糾紛仍屬于合同糾紛管轄的范疇,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 繼承 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 繼承人 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范圍
不動產專屬管轄適用指不動產糾紛,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不動產權證辦理流程是怎么樣的
不動產權證辦理流程:
1、申請人到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權籍調查;
2、申請人到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窗口遞交申請材料;
3、屬地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審核;
4、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核準并將登記事項記載于登記簿;
5、申請人到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窗口領取《不動產權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