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什么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行政拘留)
什么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勞動教養屬于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不是行政處罰。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中說明的是行政拘留,而且只有行政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其實可以進行行政拘留的情況還有很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哪一項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什么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有行政拘留;
2、勞動教養屬于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不是行政處罰。
二、法律依據
中國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就規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行政拘留隨著《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發生了一些變化。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該條對于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
《治安管理處罰法》直接關于行政拘留制度的規定就是上述幾個條文,其他都是針對某種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能否適用行政拘留的規定。
我們對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包括什么是可以從國家的相關解釋說明當中看出的,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國家說明的是行政拘留,而且只有行政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其實可以進行行政拘留的情況有很多,我們國家規定的也很明確。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有行政拘留;2、勞動教養屬于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不是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可以有什么行駛
【法律分析】: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包括什么?
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有行政拘留2、勞動教養屬于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不是行政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歲以上的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該條對于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人身自由的主要內容
一、身體自由權
身體自由權也稱作行動的自由權,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
人身自由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作為和不作為,不受非法限制、剝奪、妨礙的權利。身體自由權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體行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或剝奪自然人的身體自由,即為侵權行為。以非法強制治療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體自由,就是侵害了身體自由權。這是因為身體自由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權利,一經非法剝奪和限制,即屬侵害他人行動的自由。
二、精神自由權
精神自由權,也稱作決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權。
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從事正當的思維活動,觀察社會現象,是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法律應當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權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思維的權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內在思維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為侵權行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9條規定:“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司法解釋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詐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權的行為。正如學者所指出的那樣:詐欺是故意以使人陷于錯誤為目的的行為。詐欺的成立,須詐欺人有虛構事實的行為,是故意侵害觀念純正的行為。因此,只須有使被詐欺人陷于錯誤的故意即可。脅迫,就是故意以不當的目的或手段,預告禍害,使人心生恐怖的行為。詐欺、脅迫行為均系侵害自由權,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 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_____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行政拘留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1、行政拘留簡介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其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
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2、行政拘留實施機關
會在一定期限內會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具有一定的嚴厲性,為了防止權力濫用以及維護行為人合法權利,法律規定行政拘留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派出所無權決定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執行場所為拘留所。拘留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按照政府機構序列設置。
行政拘留程序:
1、調查。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后,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會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并說明理由。
2、傳喚、詢問、取證。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決定。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行政拘留。法律規定行政拘留最長期限一般為15日,公民犯有兩個以上應被拘留的行為的,公安機關分別決定處罰但可以合并執行,合并執行拘留期限最長不超過20日。
4、執行。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