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的處理方法是什么(被家暴了,最好的處理方法是什么)
死緩兩年后應該怎么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判處死刑緩刑兩年執行的案件,一般會有以下三種處理方式:一、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案件,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都可以減為無期徒刑。但在執行刑罰期間再減刑時一般都會從嚴控制,在減刑幅度上應當適當縮短,間隔期間也應適當延長。二、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此處必須是重大立功表現,而不是一般立功表現。何為重大立功表現,是指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等等。三、如果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并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從上文的講解中可以知道,一般的緩刑期間實行數罪并罰,但要是被判死緩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的話,則此時就要由最高法核準執行死刑了。
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后的處理結果是什么
法律主觀:
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后的處理結果:死緩期間再次故意犯罪的,結果為死刑立即執行;沒有故意犯罪,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什么叫死緩?緩刑是如何執行的
死緩
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
法律規定:對于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中國從建國到現在鮮有判處死緩在2年以后執行死刑的案例。
其實現在也是一個BBS流行用語,意思同"喜歡",比如說"偶死緩"就是"我喜歡"的意思.當然也可以講"偶稀飯".是一個意思.
死緩的由來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招待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進行了鎮壓反革命運動,為了實現 嚴肅與謹慎相結合、分化瓦解反革命勢力、保存勞動力以利于國家建設事業的原則,中共中央決定,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至死應判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的以外,凡應殺的,只殺引起群憤恨的有其他嚴重罪行的有血債者;其余的一律判外死刑,綬期2年執行。后來,死緩也也適用其他應判別外死刑而又不必立即執行的反革命犯和刑事犯。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論法》公布了。死緩被明規定為法律制度。對于判處死緩的罪犯,分別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處理:1對于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被援權兩年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3.
緩期執行
緩期執行也稱死刑緩期執行。一般亦稱死緩。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死緩不是獨立的刑種,是我國獨創的死刑執行的制度。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罪當處死。如果所犯罪行不應當判處死刑,就不存在在宣告死刑緩期執行的問題。(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即當時不是非殺不可的。對于“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從審判實踐的情況看,有自首或立功表現的,民憤不是極大的;有多名主犯,罪行相對較輕的主犯;屬于限制責任能力的;被害人有明顯過失,而引起罪犯一時激憤而殺的等一般可視為“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根據我國刑法第50條規定,對被判處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必須滿2年才能減刑,在2年期滿以后減刑,并不局限于期滿的當天減刑。在2年期滿以后的一定期間內,人民法院對死緩執行的罪裁定減刑都是合法的。但是,這也不意味著人民法院可以遲遲不依法裁定減刑。(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主要是指在生產勞動中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協助政府破獲重大案件,消滅災害事故或制止其他罪犯逃跑和行兇等破壞活動,對國家和人民有其他重要貢獻等。(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根據刑法第51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時,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減為3年以上10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