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的權利與職責是什么(公司法人的職責是什么)
公司法人的權利與職責有哪些
法律分析:法人代表的權利:
1、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利,簽署法律性文件資料。例如,在辦理公司重大事項,為代理人簽署授權委托書,在報刊上為公司公開發表聲明等。
2、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權利。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法定代表人簽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條件,法定代表人一經簽署,合同即為生效。
3、公司發行債券、股票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4、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例如,主持股東會,主持董事會等。
職責:公司法人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企業法人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監理應履行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職責,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并負責管理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人代表具有獨立的財產所有權并對外承擔債權債務,監事會對外不直接承擔權利義務。
公司法人的權利與職責是什么?
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國家政策的出臺,都在各個方面支持著企業的發展,那么在建立企業的同時,還要選擇一位 法人代表 來履行企業的職責, 公司法 人的權利與職責主要是代表公司簽訂法律性文件,負責公司債券和股票的發行,同時也要履行相應的法律責任,下面居詳細介紹一下。 一、公司法人的責任和權利 1、法定代表人的權利: 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有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有的是由 公司章程 規定的。具體說來,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有: (1)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利,簽署法律性文件資料。例如,在辦理公司重大事項,為 代理 人簽署 授權委托書 ,在報刊上為公司公開發表聲明等。 (2)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權利。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法定代表人簽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條件,法定代表人一經簽署,合同即為生效。 (3)公司發行債券、股票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4)法律、行政 法規 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例如,主持股東會,主持董事會等。 2、法定代表人的義務: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系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并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二、企業 法人變更 的程序 1、公司改變掛號請求書(加蓋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許共同托付代理人的證實(加蓋公司公章); 3、公司改變掛號審核表; 4、公司法定代表人掛號表(加蓋公司公章); 5、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情況表(如法人擔任履行董事或董事長時要填寫)(加蓋公司公章); 6、公司 營業執照 正、副本; 7、股東會抉擇(蓋上公司公章); 8、新法人 身份證 實(復印件蓋上公司公章,帶上原件核對); 9、舊法人的革職證實及新法人的任職證實(蓋上公司公章)。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說明了公司法人的權利與職責是什么,我們國家規定每一個企業在建立后,都要指定一位自然人來擔任企業法人,這樣也可以方便企業進行相關的工作,法人也要根據法規履行的應盡的義務,希望以上信息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人代表的權利和義務和責任是什么
法律分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1)代表公司的權利,簽署法律文件。例如,在辦理公司重大事項,身為為代理人需要簽署授權委托書,在報刊上為公司公開發表聲明等。(2)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權利。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法定代表人簽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條件,法定代表人一經簽署,合同即為生效。(3)公司發行債券、股票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4)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