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有什么意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有什么意義)
剝奪政治權利有什么影響
剝奪政治權利的影響如下:
1、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剝奪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剝奪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剝奪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的情形如下: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刑法分則中規定的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
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規定如下:
1、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與管制的期限同時起算、同時執行。
2、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按照執行判決的一般原則,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并執行。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以及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或者從假釋之日起開始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4、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因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從主刑執行之日起開始執行剝奪政治權利。
綜上所述,政治權利剝奪的影響主要是被剝奪的自然人將無法參加選舉,其無法自由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也不能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或者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死刑還剝奪政治權利有什么用
法律分析: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的規定,剝奪犯罪人作為國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管理和從事政治活動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什么意思,人都死了
剝奪政治權利意味著:
1、失去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判死刑了還剝奪政治權利有什么用
為什么判處死刑還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死刑是我國的以重主刑,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附加刑,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判處死刑還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原因具體如下:
第一:對危害國家安全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為此類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觀惡意強、社會危害極大。對這些敵視、蔑視國家制度和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國家當然要依法剝奪他們從事政治活動和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因為如果不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他們則有可能利用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繼續從事犯罪活動。
第二: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們被特赦或假釋后利用政治權利再從事犯罪活動。
第三:對一些嚴重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權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義發表宣言、著作等。公民的政治權利是憲法所賦予的,非經人民法院司法判決不能以任何形式剝奪。政治權利不能繼承,轉讓。除由人民法院判決減刑或撤銷附加刑,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申請免除。也不能申請用其他刑罰替代。 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被剝奪后,其還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不服判決的上訴、申訴權利。如果有發明,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國家專利,也可委托他人有償轉讓,以實現其財產利益。
政治權利被憲法賦予了很崇高的意義,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法律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是較重的犯罪,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都適用于較輕的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七條【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死刑還剝奪政治權利有什么用
死刑還剝奪政治權利的用處如下:
1、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被特赦或假釋后利用政治權利再從事犯罪活動;
2、對一些嚴重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權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義發表宣言、著作等。剝奪政治權利開始計算的時間是:
1、判處死列、無期徒刑的終身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計算從判決生效時計算;
2、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開始計算;
3、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主刑管制判決生效之日起與管制同時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都死刑了還剝奪政治權利有什么用
國家之所以要剝奪其政治權利,主要是因為如果不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他們則有可能利用參與政治的權利繼續從事犯罪活動,繼續危害社會秩序,對社會的健康發展是非常不利的。所以要剝奪他們的這個權利。
判處死刑還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有以下幾點原因:對危害國家安全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對判處死刑的犯罪嫌疑人,防止他們假釋后利用政治權利,再次從事犯罪活動;對一些嚴重的犯罪嫌疑人,防止其他人代替行使某些政治權利。對于不服從國家制度、社會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國家可以依法剝奪他們從事政治活動。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死刑還剝奪政治權利的用處如下:
1、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被特赦或假釋后利用政治權利再從事犯罪活動;
2、對一些嚴重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權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義發表宣言、著作等。剝奪政治權利開始計算的時間是:
1、判處死列、無期徒刑的終身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計算從判決生效時計算;
2、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開始計算;
3、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主刑管制判決生效之日起與管制同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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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剝奪政治權利意味著什么
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政治(Politics)是指政府、政黨等治理國家的行為。政治是以經濟為基礎的上層建筑,是經濟的集中表現,是以國家權力為核心展開的各種社會活動和社會關系的總和。
政治是牽動社會全體成員的利益并支配其行為的社會力量?!罢巍笔钦螌W中最基本的概念。它是一個歷史范疇,與國家相伴而生,又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改變其內容及活動的形式和范圍。
來源
政治一詞的本義,在中國和西方有所不同。在西方,“政治”源于古希臘語的“城邦”城市國家一詞,政治學即國家學。
在中國古代,“政治”通常稱為“政”或“治”,主要指布政治事,“治者理也”“勞心者治人。這就是說,政治的活動方式是“治”,“治”的對象是“人”,“治人”的目的是使之安定、有秩序、服從管理。“在君為政,在民為事”“政者事也”。
為政、從政、執政即行使權力、治理國家?!罢庇址Q為“刑政”,主要指一種統治手段。中國古代的政體一詞雖也涉及制度,但主要是指統治方略。由此可見,中國古代所說的政治,主要指治國之道。
政治包涵兩層含義:
政指的是政府;治指的是治理?!罢笔钦嘀黧w,“治”是維護政權的方法和手段,治是圍繞著政進行的。政治包括軍事、法律、政權機構、政治黨派團體,等等方面?!罢敝饕钦?、政府、軍隊、警察、法院、監獄、政治組織、政治機構。
治主要是指法律、制度、政策以及依據這些進行的行為,包括軍事、法律、行政等方面。政是硬件,治是軟件。
從人類社會學來講,政治是人類社會中存在的一種非常重要的社會現象,它影響到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這個社會現象非常復雜,因而在不同歷史時期、不同文化、不同語言、以及從不同學科角度,不同的學者對他的論述也不相同。
而且政治內涵的本身也在不斷的變化,因此對政治的闡釋也充滿了爭議,始終沒有一個確切公認的定義。
基本定義
政治是上層建筑領域中各種權力主體維護自身利益的特定行為以及由此結成的特定關系,是人類歷史發展到一定時期產生的一種重要社會現象。
政治對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都有重大影響和作用,這一社會現象很復雜,各時代的政治學家都從不同角度和不同側重點對它作過各種論述。政治隨著社會從低級到高級的進程而發展,社會成員參與政治生活的深度和廣度也隨之向前發展。
特征表現
政治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和社會的上層建筑,出現在產生階級對立和產生國家的時候,并總是直接或間接地同國家相聯系。政治同各種權力主體的利益密切相關。
各種權力主體為獲取和維護自身利益,必然發生各種不同性質和不同程度的沖突,從而決定了政治斗爭總是為某種利益而進行的基本屬性。
經濟、社會生活、文化方面和意識形態方面的利益,權力的追求以及某些心理滿足等,對于各種權力主體來說,都是政治運行的基本動力。
政治作為權力主體之間的關系,主要表現為上述特定行為的相互作用。如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管理與參與的關系、權威與服從的關系、相互斗爭的關系等。這些關系又基本上取決于社會經濟關系所具有的必然性。
名詞解釋(剝奪政治權利)是什麼意思?
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是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社會對自然人危害社會的否定評價,限制自然人的政治權利,必然在社會管理、社會生活有所體現。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法律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是較重的犯罪,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都適用于較輕的犯罪。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刑法》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監獄在主刑執行完畢或者罪犯假釋時,應將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起止期限在釋放證或者假釋證上注明連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一并轉交其居住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執行完畢時應當宣布,恢復其應享有的政治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