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他人勞動權利是否違法
剝奪工作權利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剝奪工作權利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查詢華律網得知,剝奪工作權利屬于勞動爭議,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用人單位剝奪勞動權利,屬于勞動爭議。
公司剝奪員工勞動權利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非法剝奪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大多表現為有勞動合同,但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問題,比如擅自調動勞動者的崗位,剝奪勞動者的崗位讓其回家無限期“休假”,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一般都能歸入這兩類爭議之中。因此用人單位剝奪勞動權利,屬于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剝奪員工休息是違法的嗎
是的,《勞動合同法》第四章專門規定了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以不正當手段剝奪他人合法權益,是不是違法行為?
當然是的。
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國企員工被個別領導故意剝奪工作權利克扣工資維權有哪些具體法律法規條文保護
1、用人單位拖欠員工的工資時,員工可以依法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書面舉報或者投訴,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
2、員工同時有權要求按照應付拖欠金額的0.5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自己加付賠償金。
3、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國有企業用改革的說法剝奪職工工作權利是否違法
屬于違法行為。
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外資企業、私有企業等,只要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都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特別是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能違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以改革的說法剝奪職工工作權利是違法的。
對于企業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到社會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服社會勞動保障部門不受理仲裁的決定,或者不服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做出的仲裁決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