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委托律師補辦結婚證嗎(結婚證可以委托他人補辦嗎)
結婚證丟失補辦可以找人代辦嗎
結婚證丟失補辦不可以找人代辦,必須當事人到場,手續是:
1、準備身份證、戶口本、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2、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親自遞交上述資料;
3、審查核實上述資料;
4、填寫《補領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5、發證。
我想委托律師辦理結婚證
1、想委托律師辦理結婚證,是不能做到的。必須男女同時到達民政局,帶好資料,
經過審核,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方可以進行結婚登記,發給夫妻二人每人一本結婚證。
2、根據《結婚登記條例》第四條 ,
內地居民結婚,
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3、根據《結婚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補辦結婚證能請別人代辦么
法律主觀:
《民法典》規定補辦結婚證不可以代辦。補辦結婚證不一定要兩個人去。申請人應當在一方當事人的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攜帶身份證等資料申請補領。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補辦結婚證需要本人到場嗎
法律主觀:
1、補辦結婚證不一定非要本人去的。 2、若需委托他人來補辦結婚證,需雙方當事人親自到 婚姻登記機關 提出申請,因故未能親自到的可 委托他人辦理 ,委托辦理應提交公證的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委托書。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結婚證可以補辦嗎
結婚證丟失是可以補辦的。
補領時,需要攜帶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但是,補辦結婚證要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的夫妻關系仍然存在;
2、持有相關證件,如,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
3、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但是補辦結婚證不需要雙方共同去辦理,只需要一方即可;
4、如果當事人因為某些原因無法親自去申請補辦,可以委托他人代辦。委托辦理應提交公證當事人補辦結婚證所需的相關證件和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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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丟了找人代辦可以嗎
法律主觀:
補辦結婚證 可以委托他人,但需要提交委托人的 身份證 件復印件和委托書。 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辦理 婚姻登記 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需要的材料: 1、雙方當事人有效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婚姻登記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 3、3張雙方兩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 4、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當提交婚姻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無檔案可查證明; 5、當事人憑戶口本上夫妻關系的記載,單位、村(居)委會或近親屬出具的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補領。 《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補辦結婚證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嗎
法律分析:補辦結婚證不可以委托。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