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后房子還是父母的嗎
農村分家房產證是父母的名字
法律分析:分家后房產證上仍是父母的名字父母去世后怎樣分配財產;
父母去世后的房產權在無遺囑前提下,應由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父母)三方平均分配繼承。(如果有遺囑說明,就按遺囑分配了)
如果需要獨自獲得房產權的話,需要有繼承權三方一起到公證處辦理放棄,并要需要簽署放棄協議,得到公證書。
然后一起到房產交易中心大廳,申請辦理過戶手續。這樣你才能獲獨自的房產權。
如果是都 沒有其它的繼承了,你就可以獨自辦理房產過戶有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
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
分戶后還能繼承父母的房子嗎
法律主觀:
一、分戶了還能繼承父母的宅基地嗎
農村父母去世后,若分戶出去的子女仍然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且沒有單獨申請宅基地或沒有可供使用的宅基地,則可以繼承取得其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權以及宅基地上的不動產。
二、農村土地沒有承包合同怎么確權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沒有承包合同的土地的確權方式主要有:
1、承包方對承包關系無異議的,應以代簽的承包合同為依據,查實承包農戶土地承包關系信息,依據查實后的土地承包信息,補簽土地承包合同,補發承包經營權證書,補充完善承包經營權登記備案手續。注意:農戶不簽土地承包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因缺乏有效的法律證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可能得不到法律保護。
2、有異議的,應提交村民會議審議,采取民主協商、村民自決的方式,依照法定程序,確定農戶家庭土地承包關系后,再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三、土地確權糾紛的解決方式
1、當事人協商解決
所謂協商解決是指土地糾紛發生以后,由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糾紛的辦法。
協商解決后,當事人雙方應當簽署協議。該協議由當事人自愿執行,沒有法律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一方后悔,拒絕執行,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處。
2、人民政府調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處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在農村,子女若與父母分了戶,若沒有單獨申請宅基地或沒有可供使用的宅基地,則可以繼承取得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房產證是父母的名字離婚后房子歸誰
房產證是父母的名字離婚后房子歸父母所有。
根據規定,如果婚姻期間夫妻共同購買了房產,該房產是夫妻共同的財產,離婚時應當進行分割。但是,如果房產證是僅寫有一方的名字或其他人的名字,該房產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也不會被納入財產分割范圍之內。如果房產證是寫有父母的名字,該房產就屬于父母的財產。在離婚時,房產不會被列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因此不會被納入財產分割的范圍之內。
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如下:
1、婚姻持續期間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2、沒有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一方存在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等過錯情形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多分。
綜上所述,如果能夠證明該房產實際上是夫妻共同購買的,或者使用夫妻共同的財產購買的,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要求將該房產納入財產分割的范圍,具體情況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跟父母分家了財產還有父母的嗎
如果已經分家,你們的財產沒有你父母的。1、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2、我國所確定的分割原則是: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女方、子女權益、照顧無過錯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決分割問題。
一、夫妻跟父母分家了財產還有父母的嗎
如果已經分家,你們的財產沒有你父母的。1、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2、我國所確定的分割原則是: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女方、子女權益、照顧無過錯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決分割問題。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及一方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外,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財產在離婚時需分割。
除夫妻約定、《婚姻法》第18條及司法解釋的特別規定外,婚姻法將夫妻的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個人特有財產規定為個人所有。個人財產,規定范圍后離婚時歸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個人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的區分
夫妻離婚時,如除夫妻外還有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要注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區分。在共同生活中,所有的家中財產被視為家庭財產共同使用。但是,家庭財產中,有屬于所有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也有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也有屬于部分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離婚時,要注意將夫妻共有的財產從家庭共有的財產中區分出來,進而才能由夫妻雙方分割。
屬于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主要是家庭成員共同勞動所創造的財富,家庭經營所得收益以及以之購置的家庭財產,共同繼承的遺產等等。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家庭財產中可能包含成年、未成年子女的個人財產,由其通過勞動、繼承以及受贈與、遺贈所得財產,人身受到傷害所得賠償金等等,不能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亦不能將所有家庭成員共有財產都當作夫妻共有財產分割。
三、分割的原則與方法
1、雙方協商處理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這意味著,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法律許可并且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共同財產的分割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只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就應當予以承認;在協商不成,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和方法判決。當然法院判決的原則與方法也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指導。
2、法院分割共同財產的原則:
如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共同財產分割問題,為使得共同財產能夠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國所確定的分割原則是: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女方、子女權益、照顧無過錯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決分割問題。
(1)男女平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表現為雙方均有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權利,在離婚時雙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因為女方在實際生活中收入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財產。當然權利的平等并不意味著份額的平均。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同時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2)保護子女、女方權益原則。這就是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將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實保障子女離婚后的生活與健康成長的物質需求。在離婚時,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分割共同財產時需照顧子女利益,照顧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將共同財產分給子女一部分。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我國婚姻法對于判決離婚,實行破裂原則離婚立法,只要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均可以獲準離婚。即使是因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亦可獲準離婚。但是,如離婚是一方有嚴重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系的行為,如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也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系的行為。一方的過錯行為給另一方帶來極大的身體、精神的傷害,也嚴重破壞夫妻感情。所以無論無過錯方是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動承受離婚的后果,都應該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以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與痛苦,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需要說明的是:照顧并不是一種民事責任,其性質不同于離婚時損害賠償。得到照顧的一方依然可以依據離婚時損害賠償的規定要求獲得賠償。
(4)有利于當事人的生產、生活原則。
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
(5)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綜上所述,夫妻在分家后,那么共同財產也會重新確定。在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包括了財產分割的每一個環節,財產分割中,一方可以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都給對方,同時協議離婚和離婚訴訟兩者不可互用和混同。
在農村父子分家后房子就是兒子的嗎?
不是的,這種在法律上,還是要看房屋產權登記,就是說房本上的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的誰的名字,房子就是誰的。如果登記的是父親的名字,分家把房子分給兒子,也需要辦理房屋登記過戶手續,這樣在法律上,房屋才是屬于兒子的財產。
在農村父子分家后房子就是兒子的嗎?
這要看財產的所有權是誰的了,如果財產是父親的,那父親可以不分給兒子任何財產的。
嗯,可以啊,雖為父親,但對其個人財產擁有完全支配權.
我認為這不合理,如果孩子已經有能力來養活自己,并且孩子自愿放棄財產,那么可以不要,但如果孩子還沒有長大成人,其父那么做就不合理啦
兒子天天向父母逼錢要分家請問父母是不是可以不分房子給兒子
兒子天天向父母逼錢要分家請問父母是不是可以不分房子給兒子
完全可以 如果你孩子成年就有必要自己養活自己 父母自己財產有權完全按自己的意愿處理
可以
可以的,除非他擁有產權,
父母兩個兒子,一個兒子要分家一個不分家,父母有沒有權利分還是不分?
父母還年輕,一個兒子去世了兒媳婦要求分的時候分地。只有一處房子是父母自己修的,父母不想分可以嗎?
像這樣的情況,我覺得父,母是有權讓弟兄倆個人分家的,因為他們兩個已經成家立業了。父,母的任務也完成了。他們可以自立門戶了。
父母有權利分,因為倆個兒子都有家庭,住一起不方便,至于怎么分可以趙村長,這樣分完大家都沒話說。
農村父子分家父親有權分兒子東西嗎?
你的意思是分家,分誰的東西呢,如果你參與分你爸爸的東西,那么你爸爸就可以分你的東西。
農村父子分家父親沒有權分兒子東西
財產父母想給誰給誰,父母有絕對的支配權,除非父母過世兒女才有繼承權。
在我國,公民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公民自己有支配財產的絕對權利。
父母的財產不等于子女的財產,只有在父母對自己的財產沒有分配的情況下而過世的,其子女才能按照國家的繼承法來繼承財產。
父母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捐贈、可以立下遺囑來處分財產,想給誰就給誰,不想給誰就不給誰。但是,沒有遺囑的,必須按照國家的繼承法來法定繼承。
都說父子分家,那你只能說是您父輩的東西,您分給兒子,你怎么有權利去把兒子的財產分配給你自己呢?
農村戶口給子女分家很正常的,基本上商量完了開會分家,父親主持會議給子女分家,一般父親說了算。
只要你們原來是在一個戶口本上的,就有權利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