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協議老人能推翻嗎(分家協議對房屋拆遷有用嗎)
分家協議什么情況下可以推翻
法律分析:分家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力,可以反悔。這要看協議的內容是什么,如果是處理老人的遺產的,老人可以反悔。如果是有對贍養義務進行處分的,則如果免除屬于無效條款,是否反悔都沒有意義。
1、你們簽訂的協議屬于分家析產協議。分家析產協議:屬于當事人自愿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一般是父母將自己的財產分給子女。分家析產協議只要是當事人意思表示、沒有處分他人財產、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就自全體協議人簽字時起生效。
2、公證不是民事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只是公證后可以使民事協議的效力更強,經過公證后的協議,將來有糾紛到法院時,法院一般會直接采納為證據,不用再質證,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公證錯誤。
3、提示:分家析產協議雖然自當事人簽字時起就生效,但如果分家析產協議中涉及到的家產屬于不動產或準不動產比如房產、土地、車輛等的,還應當經過產權過戶、變更登記后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如果在分家協議生效后不及時做過戶登記,雖然協議生效,但產權不變,原財產所有人(一般是家里的父母)將來反悔不愿再分的,房產等可能仍然歸父母所有,分家協議中確定分到的人有可能拿不到房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分家協議老人能推翻嗎
法律分析:如果是訂立的協議屬于以下情形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分家協議是遺囑嗎?老人反悔還能要回才產嗎?
分家協議不是遺囑,不能反悔了。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分家協議通常是指分家并析產協議,分家與析產是不同的,但二者往往合在一起稱“分家析產”。分家析產帶有特殊性,往往包括析產、贈與、放棄、贍養等綜合內容。因為分家的情況較復雜,必須全體家庭成員一致同意并簽名。二者不同的,遺囑是立遺囑人的單方行為,而分家協議是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
分家協議一旦簽訂并生效,就在協議各方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除非經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對分家協議進行變更或者解除,并不是老人單方可以反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