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民法總則的構成要求有哪些
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是:因誤解而表達意思的人。一定是對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重大誤解必須是對合同內容的重大誤解,從而導致合同的訂立,從而使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誤解是由于誤解一方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另一方的欺騙或不當影響。誤解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可能給誤解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重大誤解的三種情形
重大誤解的情形一般有:1、對合同性質的誤解。2、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誤解。3、對標的物的性質、品種、質量的誤解。
【法律分析】
重大誤解的情形一般有:1、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如把借貸誤解為贈與,把出賣誤解為出租。2、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誤解。例如,加工承攬合同、技術合同、演出合同等要求有特定履約能力的合同,如果對當事人的身份、技能等存在誤解,往往會帶來較大損失,可構成重大誤解。3、對標的物的性質、品種、質量的誤解。例如,把文物復制品誤認為是真品,把劣品誤認為是優等品,這些將可能導致當事人合同目的的落空,給當事人帶來較大損失,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誤解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當事人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內容,也可以申請其撤銷合同。另外,撤銷權的行使還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如果對方未反對撤銷權人作出的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則可以直接發生撤銷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銷的合同屬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誤解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撤銷權消滅,可撤銷的合同變為有效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重大誤解的構成條件不包括
重大誤解的構成條件不包括(C、誤解不是由表意人自己的過失造成的)。A、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B、表意人的誤解是重大的;C、誤解不是由表意人自己的過失造成的;D、誤解不應是表意人故意發生的
重大誤解指的是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導致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而訂立了合同。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誤解既可以是單方面的誤解,也可以是雙方的誤解。依我國學界通以及審判實踐的做法,等同于傳統民法中的錯誤。
重大誤解是可撤銷行為的一種。重大誤解是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定撤銷事由,除了重大誤解之外法定撤銷事由還有:顯失公平(民法通則第59條)。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僅可撤銷的行為,是基于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銷權而產生的。
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對這四種行為行使撤銷權。因當事人行使撤銷權而使得該項行為不產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當事人所撤銷的是該項行為。所謂的撤銷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銷的行為歸于消滅。
重大誤解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1、誤解一般是因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
2、當事人的誤解必須是要對行為的主要內容構成重大誤解。
3、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重大誤解的法律依據
重大誤解法律適用
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此外,《民法通則》對重大誤解也作了一些規定,大體構建了我國關于重大誤解的制度體系。但是,在審判實踐中仍然存在許多問題亟待明確。
(一)重大誤解撤銷權人的界定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因重大誤解而享有撤銷權的主體規定不明確,由此產生的問題主要有:
一是從法律規定來看,撤銷權的主體是否僅指“因產生重大誤解而受到損害的一方”對此問題,如果聯系《合同法》第54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話,就比較明顯了,該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將這兩款對照便不難得出如下結論:該條第一款規定的“當事人一方”絕對只能夠解釋為“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而不能解釋為“當事人中因產生重大誤解而受到損害的一方”。
二是如果重大誤解人存在重大過失是否仍然可以享有撤銷權,從大陸法系各國的規定來看,對此問題主要有以下幾種立法例:一是誤解方有過失的,對其撤銷權沒有影響,如德國、瑞士;二是誤解方有重大過失的,則不享有撤銷權,如韓國、日本;三是誤解方有過失的,則喪失撤銷權,如我國臺灣地區。我國法律沒有對此問題作明確規定,理論上也存在爭議。有人認為,這樣不利于保護無過錯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及交易的安全,因而應當明確規定,如果表意人具有過錯或重大過失的話,則不得享有撤銷權。我們不認同該觀點。首先,如果表意人是故意的話,根本不構成誤解,反而可能構成欺詐;而重大誤解的表意人如果不存在輕微過失的話,誤解就不可能發生。其次,主張表意人有重大過失即喪失撤銷權的觀點無非是認為,因誤解者本人對自己的利益漠不關心,法律就沒有必要保護它。這一觀點,受到許多學者的挑戰,他們認為,當事人即使有過錯,也不影響其要求撤銷或變更合同的權利。之所以如此,除了因其要承擔重大不利后果外,在于法律認為其過錯有可寬宥性。可寬有性在于,一方面重大誤解有時是一方的誤解是由另一方的過錯引起的,既然如此,重大誤解就不應只考慮一方的救濟措施;另一方面,過錯一方要承擔對方因變更、撤銷帶來的損失,重大誤解是要求變更、撤銷合同的理由,并非免責的理由。因此,重大誤解是具有合理性的,與漠不關心難以等同。第三,從我國目前立法情況來看,由于法律沒有規定撤銷權人的范圍,因此,司法實踐中不宜對該范圍做縮小性解釋。
(二)重大誤解與錯誤的關系
近年來,關于錯誤與民事行為效力關系問題的討論逐漸增多。在許多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往往提出,自己簽訂合同時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但通過審查,發現其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形成原因不是由于相對人的惡意行為或相對人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表意人的弱點使之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是因該表意人主觀上的原因而導致的意思表示瑕疵,但卻又不太符合重大誤解的特征。要解決此類疑惑,必須對民法上的錯誤理論有所了解。
錯誤是兩大法系都使用的概念。在大陸法系中,一般將錯誤分為四種基本類型:一是內容錯誤,即表意人對與民事行為有關的事實所產生的認識錯誤,包括對該行為性質的認識錯誤;二是動機錯誤,即表意人在形成內心意思的原因、考慮因素或心理基礎方面所存在的錯誤;三是表示錯誤,即由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本身所存在的由對其真實意思表述得不準確或有偏差所體現的錯誤;四是傳達錯誤,即由傳達人因對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傳達不實所形成的錯誤。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重大誤解”,的界定,“行為人因對行為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來看,重人誤解屬于內容錯誤但是對于其他三種錯誤,我國相關法律沒有作出規定。有學者認為,可以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的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之一作出推定,表達錯誤、動機錯誤、傳達錯誤因不符合該要件,所以相關民事行為無效。
我們認為,這一觀點欠妥因為從國外立法例來看,對因錯誤而為民事行為的效力規定是不同的,但很少有國家將之確定為固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剝奪了當事人的選擇權;其次,從法律解釋學的角度來看,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錯誤的效力做這種推定,與立法維護交易安全鼓勵交易的目的也不相符因此,我們認為,我國立法應盡快完善有關錯誤的立法,但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之前,對于重大誤解之外的其他因表意人錯誤認識而為的民事行為,不能類推適用重大誤解民事行為的效力或直接認定為無效,而只能按照其行為的客觀特征,適用其他制度來解決糾紛。
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合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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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誤解在民法典第幾條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對于重大誤解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重大誤解是否屬于法定撤銷事由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發生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重大誤解是可撤銷行為的一種。重大誤解是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定撤銷事由,除了重大誤解之外法定撤銷事由還有:顯失公平。
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僅可撤銷的行為,是基于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銷權而產生的。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對這四種行為行使撤銷權。因當事人行使撤銷權而使得該項行為不產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當事人所撤銷的是該項行為。所謂的撤銷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銷的行為歸于消滅。
由此可見,存在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可以撤銷的,這也是公民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措施。根據對《民法典》重大誤解規定的解讀,誤解一般是當事人自身過錯造成,并且,誤解必須對行為的內容構成重大影響。在人們簽署合同的時候,經常存在這樣的情況,此時,合同當事人就可以要求撤銷合同。
三、存在重大誤解的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誤解一般是因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這類合同多是由于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信息或交易經驗而造成的,從而導致合同與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
(二)當事人的誤解必須是要對行為的主要內容構成重大誤解。如果僅僅是行為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且并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就不應作為重大誤解。同時,對訂約動機的判斷錯誤也不應構成重大誤解。
(三)誤解必須是對行為的內容發生誤解,并導致了行為的做出;同時,誤解還必須是重大的。所謂重大的確定,既要考慮誤解者所誤解的不同情況,考慮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幾個方面的因素,又要考慮因此給當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四)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行為一旦生效,將會使誤解方的利益受到損害。
重大誤解的認定標準和范圍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主張雙方存在重大誤解的情形較為普遍,尤其是在簽訂買賣合同等交易行為中。對合同內容重大誤解的認定可以參考如下方面:一、重大誤解應當是由于誤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經驗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失,而非合同相對方的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二、重大誤解中的誤解應是對合同內容構成重大誤解。也就是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三、產生重大誤解的合同能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的履行會使得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四、重大誤解導致合同撤銷,應當是由于誤解才導致簽訂合同。若沒有誤解則當事人將不訂立合同或者雖然訂立合同但合同條件將發生重大改變。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下列哪一情形構成重大誤解,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
【答案】:C
本題考查法律常識,主要考查民法的相關知識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A項錯誤,甲誤將乙的字畫分配給繼承人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不構成重大誤解,說法錯誤。
B項錯誤,甲誤以為乙的地板為自家所有,屬于不當得利,不屬于重大誤解,說法錯誤。
C項正確,甲誤將有償提供茶葉當無償的使用,甲基于對行為性質的錯誤認識而實施了相應行為,造成其損失,構成重大誤解,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D項錯誤,甲與精神病人乙簽訂的買賣合同存在兩種情形:第一張情形是乙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其所為的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簽訂的合同無效。第二種情形是,乙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其所為的民事行為的效力待定,需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后該合同才有效。不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說法錯誤。
故正確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