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借我錢是寫借條還是欠條(別人借我錢是寫借條還是欠條好)
欠別人錢應該寫借條還是欠條
欠別人錢應該寫欠條。
相比較于借條而言,欠別人錢一般打欠條,這是由于借條和欠條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借款主要是因借貸而產生,欠款則可能是因為買賣、租賃、利息等原因產生。
一.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1)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2)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的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
(3)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的時后,由于通過借條本身較易于識辯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既可,對方要抵賴的話一般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的時后,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進行否認、抗辯, 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證明存在欠條形成的事實。
二.借條這樣寫才有效力
按照一般的經驗,借條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時間等主要內容即為合法有效。規范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1)寫清楚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法定全名。
(2) 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
(5)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6)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別人向我借錢應該打欠條還是借條
法律分析:借款時最好寫借條,不要寫欠條,以免引發訴訟(1)借條和欠條,在明確約定了還款期限的情況下,是沒有區別的,都只是證明借款事實證明債權債務的真實。(2)但如果不能明確約定還款期限:建議你寫借條,因為欠條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還款期限的,從寫欠條時起計算3年的訴訟時效;而借條沒有明確約定還款期限的,從你向他催要欠款時起計算3年的訴訟時效,如果你不好意思讓朋友明確什么時候還,寫借條時訴訟時效可以靈活一些,對你更有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別人向我借錢應該打欠條還是借條
法律主觀:
如果別人向你借錢一般是打借條。借條可直接表明存在借款關系,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憑證;而欠條是債務人拖欠債權人欠款或者其他款項的憑證,可能是因買賣關系、勞務關系而形成的。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借給別人錢是打借條還是欠條
如果是借給別人錢,是打借條的。
規范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借條與欠條的區別有:
1、產生的原因不同,借條主要是因借款而產生的;而欠條產生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任何能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債都能產生欠條;
2、性質不同,借條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借款合同關系,借條本身是借款合同的憑證,每一個借條背后都是一個借款合同;而欠條則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結果,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單純的債權債務關系;
3、訴訟時效不同,約定了還款期限,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是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3年。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借條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返還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滿3年;而欠條,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4、證明力不同,舉證時,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否則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訴求。
綜上所述,借錢給別人的,應該讓借款人出具借條而不是欠條,借條和欠條是不一樣的,借條的效力要高一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別人借我錢打欠條還是借條
法律分析:別人借我錢打欠條還是借條:最好是打借條,并且借條最好是要對方手寫,能夠在對方身份證復印件的背面書寫更好(要在借條中注明背面是借款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別人欠我錢是寫欠條還是借條
法律分析:借條。如有利息應該明確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人家欠我錢寫欠條還是借條
法律主觀:
欠條。按照規定,欠條,是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憑證性應用文欠條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為證明一方欠另一方財物而立下的字據,一種憑據類應用文體。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欠錢打欠條還是借條
欠錢最好還是打借條。借條和欠條都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書面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條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
一般而言,只要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借條,原告的舉證責任即已完成,如果被告不能舉證證明借款已經歸還的,法院就可能支持原告訴訟請求。而且只有借條才可以最有效的證明借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是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別人欠我的錢是寫借據還是借據?
欠錢是寫借條還是欠條,還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如果是拖欠別人的貨款或者是拖欠別人其他的款項的,直接寫欠條;如果是借別人的錢的,那么就寫借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借錢給別人是打欠條還是借條
借條是指借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書面憑證。而欠條一般是還欠別人東西所寫給別人的一種書面憑證。如果是借別人錢,那當然是打借條了。
首先,借條和欠條是不同的,他們所代表的法律意義和效果是有很大差距的。欠條不僅可以用于當事人之前欠錢,也可以用于欠物,他們背后的基礎法律關系是多種多樣的。所以若雙方是借貸的關系,打借條要優先于打欠條。因為借條的證明力最大,能夠證明借貸合意的成立、借款事實的發生,一般情況下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
1、產生的原因不同。借條主要是因借款而產生的;而欠條產生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任何能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債都能產生欠條。
2、性質不同。借條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借款合同關系,借條本身是借款合同的憑證,每一個借條都是一個借款合同;而欠條則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結果,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單純的債權債務關系。
3、訴訟時效不同。對于注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訴訟時效期間均為從其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三年。沒有注明還款期限時,兩者的訴訟時效是有區別的:對于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而欠條則是從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所寫欠條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4、證明力不同。舉證時,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當事人持欠條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起訴的,除了需要向法院說明欠條形成的事實之外,如果欠款人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則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實施,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如果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在填寫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名稱,最好能附一個身份證號碼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以及支付方式等約定;
5.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6.如數額較大也應注明借款用途,或交付款記錄。
借條短小精悍,在日常民商事活動中經常使用。出具借條時應當注意如下事項:
1、主體
要將債權、債務關系的主體表達清楚,即誰是債權人誰是債務人(注意“借”詞的歧意)要明確;自然人為主體時,應核對其身份證上姓名,條件許可時應在借條上抄錄居民身份證號;法人單位為主體時,應蓋上單位公章。
2、客體
數額單位要明確,數額應用中文繁體字書寫。分比應明確百分比、千分比、萬分比。
3、內容
表達清楚,注意避免歧義。應將歸還日期明確,如有利息約定,應寫明,否則依法視為無利息,如有違約金約定,應寫明。如有擔保人,應注明擔保方式,并寫明擔保人。
4、一式兩份
條據最好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作為一種快速、便捷的確認方式,一般情況下條據都是手寫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寫并蓋章,但現實中不乏由債權人、出借人送給人撰寫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簽字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