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都需要哪些手續和證件



起訴離婚都需要哪些手續和證件
起訴離婚都需要哪些手續和證件
法律主觀:
起訴離婚 需要帶 離婚起訴書 及 起訴書 副本、 身份證 、戶口本、 結婚證 、 居住證明 、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 證據 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 撫養 狀況的證明等材料。
法律客觀:
《 婚姻登記 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 受理 離婚登記 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 管轄權 ; (二)要求 離婚 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 離婚協議書 ,協議書中載明雙方 自愿離婚 的意思表示以及對 子女撫養 、財產及 債務 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 至第三十五條 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法律分析:起訴離婚需要的證件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起訴書、一寸照片一張。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答御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清搜巖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漏敏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