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發生性關系算強奸嗎
男女朋友發生關系算強奸嗎
法律分析:男女朋友發生性關系不算強奸,如果雙方都愿意的話不能算強奸。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處對象維被對方的意愿發生性關系,算強奸嗎?
1.談戀愛期間,第一次違背女方意愿發生性關系構成犯罪,但戀愛期間多次性關系不構成犯罪。
2.被性侵害時應當及時報警,由公安機關指定醫院做陰道傷痕檢測,陰道DNA檢測,衣物或床單被套類檢測(屬于現場刑事勘察)。女方可以先到醫院做陰道檢測鑒定,就醫時應當告知醫生被性侵然后聽醫生的做鑒定,拿著鑒定結果報警也可以。
兩個人處對象在一起很多次,只要一次不同意男的強迫算犯法嗎算強奸嗎?會判幾年
看具體情況。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發,后來女方又多次自愿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男女雙方先是自愿,后來女方不愿繼續,而男方糾纏不休,并以暴力或以敗壞名譽等進行脅迫,強行與女方發生性行為的,以強奸罪論處。本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男子侵犯女網友,女孩又自愿發生6次關系,第一次算強奸嗎?
毫無疑問,第一次是算強奸的。在這里我們需要了解,強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強制與被害人進行性交,屬于違法犯罪行為。是否判斷構成強奸,很重要的一個因素就是女方自否自愿發生。
事情是這樣的,劉某和女生是通過網上認識的,見面后劉某強迫女生與其發生了關系,事后劉某許諾與男子以結婚為目的繼續談戀愛。后來,兩人確定了男女朋友關系,在兩人戀愛期間兩人又發生了六次關系。而后,女子懷孕,被家長發現報了警,要求追求劉某的刑事責任。女孩坦言第一次是強奸,不是自愿的,后來的交往也是無奈之舉,后面的幾次是自己自愿發生的。
那么問題來了,既然后面的幾次都是女孩自愿發生的,是否能推定第一次是強奸呢?劉某認為,兩人是戀愛關系,發生關系是你情我愿的事情。之所以女孩后來告自己強奸,可能是因為懷孕被發現,迫于家里的壓力才不得已報警說強奸了女孩。女孩卻坦言,后面的六次是自愿發生的,但第一次的時候確實不是自己自愿的,在劉某強迫自己發生的關系。由于當時自己沒有抵抗能力,劉某又承諾要談戀愛,為了遮丑就沒有告發。
那么第一次到底算不算強奸呢?雖然離事情發生有一段時間,《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關鍵取決于是否違背婦女意志,兩人第一次發生關系時,女方是不樂意的,那么這個事件可以說是第一次算是強奸。
28歲男子認識17歲女子后,雙方自愿多次發生性關系,如何定性?
與女生發生性關系,如果雙方自愿,只有一個年齡門檻,那就是14周歲,與未滿14周歲的女生發生性關系,即使女生是自愿的,男人也是涉嫌強奸罪的。超過14周歲以上,女生就擁有自己的性自主權利了,去除這里面的道德因素,女孩是可以同任何一個人自愿發生關系,對方都不是違法犯罪行為,賣淫嫖娼這種自愿除外。
17周歲這個年齡,在公民權利角度,沒有特殊意義,在法律上,僅有的一個優勢就是無論犯多重的罪都不能判死刑,殺人放火強奸搶劫等等,無論男女,未滿18周歲,都不能判死刑,這就是法律的年齡問題。
17周歲,在性權利年前,已經具有和成年人一樣的權利,沒有特殊性,即性權利自主,自己說的算,只有自己保護自己,全看自己是否自愿。所以,像與女孩發生關系,對方超過14周歲,只要自愿就不違法
強奸罪是指通過暴力、脅迫或其他方式,違背婦女意志,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罪在世界范圍內都屬于重罪,侵害的是女性的性的自主權。世界范圍內,強奸率發生最高的國家是南非。據統計,南非大約每10萬人中就有127.6人曾經遭受過強奸。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17歲屬于未成年人。但如果在與17歲的女生發生關系時,雙方均屬自愿,那么就不屬于強奸。但是如果女生的自愿是因為對方的引誘、欺騙或脅迫等原因造成的,那么就構成強奸罪。比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還要注意的是,雙方自愿必須是在發生關系時。如果在發生關系時,女生被迫的,則就算后來女生愿意也構成強奸罪。
雖然與17歲的女生發生性關系,雙方自愿不構成犯罪,但并不意味著這一行為是值得提倡的。17歲的年齡應該還是校園里的學生,在沒有走上社會前還不能夠理解一些行為的性質和意義。過早的發生性關系,很可能會導致誤入歧途耽誤學業,進而影響自己的一生。
男子與女子相親當晚強行發生3次性關系,被判刑算不算強奸?
男子之間簽訂的包夜協議,表面看來似乎是一種合同,但并不受合同法約束,系違反公序良俗的無效民事行為。雖然類似的包夜協議系無效的民事行為,但是基于男子之間的包夜協議而發生的性關系,一般情況下是婦女放棄自已性的決定權的承諾,這樣的承諾有效,阻卻強奸罪的成立。
婦女性的自己決定權是強奸罪侵犯的法益,也是刑法保護的法益,任何人不得以婦女不同意的方式、時間、地點強行與其發生關系。因此,雖然男女之間的包夜協議阻卻強奸罪的成立,但包夜過程中,女方性的自已決定權仍受刑法保護,在女方同意的情況下,無論男子之間發生多少次性關系,都是包夜協議的內容,但是,違背婦女意志,在婦女不同意情況下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則侵犯了婦女性的自己決定權,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因此,從這一角度來說,包夜并不是無次數,要以婦女的同意為前提。以下講述的刑法故事,或與此相關,身邊的刑法故事,給您講述發生在身邊的刑法事件,在生活中學法,從故事中普法。
王某是某一建筑工地的一位小包工頭,白天工作的勞纍并不影響王某晚上在社會軟件上的放縱。2020年9月份一天,王某下班后,回到自己的單身宿舍,簡單沖了涼,習慣性地拿起手段,搖了起來,不一會,一個心儀的名字及漂亮的頭像引起了王某注意,王某發生加為好友的申請。兩人東一句西一句無心的聊著,王某從對方聊天中得知,兩人住在同一座城市,女方自我介紹姓朱,老人常年駐外工作,一年回家次數有限,越聊越近乎,王某便向朱女士發出約會要求,沒想到朱女士也爽快答應了,但朱女士提出,為了證明王某對自已真心,先轉帳300元給自已,兩人如約在賓館開房進行了性交易,結果使得王某非常滿意。
不久,王某便以1000元與朱女士簽訂包夜協議,約定可無數次發生關系。當晚,王某與朱女士發生了三次關系,王某欲第四次與朱女士發生關系時,朱女士表示自已纍了,不同意與其發生關系,王某不顧朱女士的反抗,強行與其發生了關系。事后,朱女士也收到了王某的1000元錢,但仍報警王某強奸自己。
王某與朱女士簽訂的包夜協議無效
01 王某與朱女士之間的協議受合同法約束
一談到類似問題,總會有人提出,朱女士違約,王某不構成犯罪,朱女士有錯在先,不重合同、不守信用。這樣一些回答,表面看起來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本文認為這些觀點實際上是將民事行為與合同行為混為一談,實踐中,存在大量的民事行為,但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行為均可以評價為合同行為,從而受合同法約束。
從合同法規定來看,似乎王某與朱女士之間達成的包夜協議,可以找到其無效的理由,而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并沒有從正面作出合同無效的規,為了保護合同行為,防止合同行為被任意干涉,《民法典》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但無論從合同法角度還是民法典角度,首先王某與朱女士之間的協議,不是合同行為,不應受《合同法》或《民法典(合同篇)》約束。
02 王某與朱女士之間的行為系無效的民事行為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事行為不能全部評價為合同行為,王某與朱女士之間的行為如果從合同法角度似乎可以找到無效的理由,但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理由過于寬泛,且針對該行為難以找到十分確切的無效根據,而民法典則采依法在立的合同就受法律保護的觀點。
本案中,王某與朱女士之間的協議,只是名字上稱之為協議,看起來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合同,實際上,王某與朱女士之間的行為系民事行為,不能評價為合同行為,不受合同法約束。根據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由于王某與朱女士之間的行為違反公序良俗,因此,雙方之間的民事行為無效。
王某涉嫌強奸罪
強奸罪是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及幼女的身心健康。婦女性的自己決定權的內容為,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系的決定權。
前已述,王某與朱女士之間簽訂的包夜協議無效,從這一角度來說,朱女士不受無次數的約束,當然有權拒絕王某的第四次要求。退一步講,即使雙方的協議有效,在朱女士明確不同意第四次與其發生性關系,而王某強行與其發生關系的,仍違背了朱女士的意志,侵犯了朱女士性的自己決定權,涉嫌強奸罪。
朱女士性的自已決定權受公法(刑法)保護,民事行為如果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就要受到刑法規制,前已述,朱女士性的自己決定權的內容是受刑法保護的,朱女士不同意此時此刻與王某再次發生性關系,系朱女士性的自己決定權的內容,是受刑法保護的法益,也是強奸罪侵犯的法益。
綜上,本案中,王某強行第3次與朱女士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涉嫌強奸罪。
曾有一男子強行侵犯女網友,女孩又自愿發生6次關系,第一次算不算強奸?
有一男子強行和女網友發生關系,女孩又自愿發生6次關系,第一次算不算強奸?
案件詳情
劉某和被害女生是在網上聊天認識的網友,兩個人聊了幾個月,后來兩個人相約見面。見面之后,男青年劉某直接拉女青年到酒店,強行與之發生關系。發生完之后,女青年本來想報警,但是,男青年告訴她要繼續交往,當男女朋友關系,并且向女青年表白。
就這樣,女青年同意兩個人繼續交往。兩個人于是正式成為男女朋友三個月,期間又發生了六次關系。直至后來,女青年懷孕了,被父母、學校老師發現,她父母及時報警,要求公安機關追究男青年的刑事責任。
女青年也說了,第一次是遭受強奸,無奈之下才同意和他交往,后面幾次沒有強迫,兩個人后來自愿發生性關系。公安機關將男青年抓獲歸案,審訊他關于強奸的事實和細節。那么關鍵是,女青年后來都自愿發生關系了,能否推定前面的強奸行為不成立呢?
案例分析
1.該男子認為他和年輕女子是一種自由的關系。他從未強迫過對方。兩人每次都自愿。后來因為防護措施沒做好,年輕女子懷孕,兩人的關系暴露。在父母和學校的壓力下,這名年輕女子回頭說她被強奸了。實際上,它們是戀人之間的正常關系,不構成犯罪。
2.辯護人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確定年輕男性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年輕女性發生性關系。強奸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且,從后6次兩廂情愿的性關系來看,兩人確實應該是戀愛關系,不排除自始至終都存在兩廂情愿的性關系的可能性。因此,應認定年輕男子不構成犯罪,應無罪釋放。
3.這名年輕女子認為她第一次遭受暴力。當時,她沒有抵抗,被他強奸。后來他坦白了,考慮到自己的清白,想一想,繼續交往,掩蓋了這一丑聞。盡管他幾次自愿發生關系,但他不能否認他首先使用暴力的事實。
4、檢方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認定年輕男性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年輕女性發生關系,最終導致年輕女性流產,應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
男青年多次和女青年自愿發生關系,不能否定第一次強行發生關系的事實。案發后,男青年的家屬也代為賠償,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情節,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后來兩人多次自愿發生關系,也可以作為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因此,法院判決認定男青年構成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對此,男青年一直不服氣,認為法院有什么證據證明自己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女青年發生關系呢?有什么證據能夠證明兩個人不是自愿發生關系的呢?判決完全沒有依照事實和證據,胡亂認定,主觀臆測,作出了錯誤的判決,男青年上訴,要求法院改判無罪。
在這個案件中,認定男青年第一次與女青年發生性關系是強奸,確實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生性關系幾個月之后,才稱遭到強奸,完全沒有證據保存下來,完全無法證明男青年使用了暴力手段、脅迫手段或其他手段對女青年實施了性侵犯。因此,本案證據不足以認定男青年構成強奸罪,應當宣告無罪。
多次發生性關系,算強奸嗎
你好,如果是男女雙方自愿的則不屬于強奸
強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
(1)從社會廣義認識上講,不論男或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手段或者威脅手段強迫另一方與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都屬于強奸(即如果女性強迫男性與其發生性行為,在一些人看來,也屬于強奸行為)。 ?。?)不過,從一般認識上講,強奸多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經許可的情況下強行同女子發生性行為。 (3)從法律認識上講,某些國家立法時認為,只需要滿足“強行發生性行為”這一定義,即構成強奸,也就是說如果女性強迫男性與其發生性行為,在某些國家的刑法中,也認為是強奸罪;而另一些國家的刑法,則只承認只有男子強行與女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才屬于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