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與子女有關系嗎(離婚財產分割怎么分配)
父母離婚財產子女有權參與分割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的規定,父母的屬于夫妻共有,與他人沒有關系。父母 離婚 的,由父母之間協商處理或通過 訴訟 解決,子女成年與否都無權參與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 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父母離婚財產和孩子有關系嗎
法律分析:父母離婚財產和孩子是沒有關系的。父母離婚的財產,應該為他們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不論子女是否成年,均無權要求分割你父母的財產,但對未成年子女,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撫養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我和老公離婚,孩子可以參與財產的分割嗎?
女性在向丈夫提出離婚的時候,孩子是有權利參與財產分割的事情。當中由于孩子是兩個人之間共同的孩子,不管夫妻兩個人任何一方提出了離婚,在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也都會先考慮孩子的撫養權究竟是歸屬于爸爸還是歸屬于媽媽。如果孩子是跟著媽媽一起生活,那么女性在分得財產的過程中會多分得一些,因為這當中還有孩子的分,畢竟孩子是夫妻兩個人共同的責任。
有很多夫妻在考慮離婚的時候,都不希望讓孩子參與到財產分割的問題上,但是作為夫妻應該知道孩子是兩個人當中的一部分。不能因為夫妻兩個人離婚,而傷害到了孩子。既然選擇了離婚,就一定要出于為了孩子好,一定要給予孩子留一些撫養費。畢竟孩子在年齡較小的時候,如果由女性單獨撫養孩子,在撫養的過程中也需要面臨著大筆的撫養費,而且女性一個人帶孩子在工作,顯然也是非常吃力的一件事。
大多數的男性也會每個月不定時的給妻子進行轉撫養費,但是有一些男性卻是屬于耍無賴的類型。不僅不愿意給妻子轉撫養費,反而會覺得男性每個月的生活消費都應該由妻子進行買單,其實這樣的無賴在生活當中也是特別的多。千萬不要和這樣的人斤斤計較,如果女性在有能力的情況下好好的撫養孩子,等孩子長大以后,就一定能夠理解母親的用心良苦。
如果夫妻兩個人在分得夫妻的共同財產上面容易產生分歧,也就不得不選擇把對方告上法庭。通過法院針對性的進行審理才能夠進行公平的判決,一般法院判決的審理目標主要還是出于孩子的角度考慮。夫妻兩個人選擇離婚關系已經鬧得很矛盾,再不會把孩子卷入其中,為了能夠給予孩子更好的生活條件,也會給予孩子更多的財產分配。
離婚財產分割與子女有關系嗎
法律分析: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其所有權屬于夫妻二人,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有權要求平等分割,所以孩子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有權分割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財產分配和成年的子女(還在讀書)分配有區別嗎
沒有區別,子女不參與財產分配。
1、家庭財產的分割是可以那樣分的,你們夫妻二人可以隨意處分你們的財產,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在你們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孩子是沒有法定權利分割家庭財產,關鍵還是看夫妻雙方的協商。
2、關于全部債務的問題,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