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復議的具體期限
提出復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多少年
二十年
公證復查制度,是公證機構的一種自我糾錯機制,主要是通過對公證書有關事項的再次審查,發現問題并予以糾正。《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規定了公證復查的程序、期限、方法和處理原則: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復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復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公證書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公證機構收到復查申請后,應當指派原承辦公證員之外的公證員進行復查。復查結論及處理意見應當報公證機構負責人審批。公證機構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復查決定:一是維持公證書;二是撤銷公證書;三是更正公證書或者補正公證書
一、公證復查: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復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復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復查時限:公證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復查,作出復查處理決定,發給申請人。需要對公證書作撤銷或者更正、補充處理的,應當在作出復查處理決定后十日內完成。公證機構辦理復查,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但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公證機構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的復查決定:維持公證書;撤銷公證書;更正公證書或補充公證書。
申請復議的期限為多少日
期限是六十日。復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相關行政復議機構在收到復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于決定受理的,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相關行政復議機構在收到復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于決定受理的,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相關行政復議機關應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0日。行政復議有以下四個特點:1、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后,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復議申請人如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復議期限是多少天
60天。
我們國家規定的一般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受理期限是60天,也就是說行政復議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的申請的60日內,必須要做出一個準予或者不準予的一個行政決定,如果不做出決定,那么就是違反了程序的規定。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復議期限是多少天
法定的當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的期限是六十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知道某一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的六十天內,如果認為該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對申請期限另有規定的則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公證復議的具體期限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除外的意思就是其他法律上直接規定了復議期限少于60天的從其規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本條中的六十日不按工作日計算,國家法定節假日亦應計算在內,這是因為按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精神,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沒有將諸如春節、勞動節、國慶節、星期六和星期日排除于期限之外,只是規定期間最后一日為法定假日的,以假日之后第一日為最后一日,因此不能將法定假日不計算在期間內。